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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举行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新闻发布会(附答记者问)

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媒体新闻发布厅举行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四庭庭长王淑梅,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张树明,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沈红雨,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胡方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图为发布会现场。孙琨程 摄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涉外法治工作,坚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明确提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我国涉外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根本性变革。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是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司法的对外窗口,是展示中国法治形象、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传播中国法治声音的重要平台。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健康发展,对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推动构建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外交思想,认真落实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要求,加快推进涉外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持续提升。在此,可用“八个新”,向大家介绍新时代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
一、司法服务保障对外开放重大战略开创新局面。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全面开放新格局。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国家对外开放各项重大战略部署,相继发布服务保障“一带一路”、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临港新片区、海南自由贸易港、北京“两区”建设等10余个司法指导意见,对涉外审判的重点领域、重点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指导各级法院深度融入、积极参与各地具体实践。最高人民法院今年首批发布10个服务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典型案例和12项亮点举措,集中展现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丰硕成果,发挥了良好示范作用。多地法院出台为自由贸易试验区、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等国家重大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地方司法文件,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法院、法庭或巡回法庭,各项务实举措成效突出,有力保障了国家重大战略的实施。
二、外商投资权益司法保护步入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平等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精神,及时制定、修改了外商投资配套司法解释,与外商投资法同步实施,外商投资纠纷审判进入以“一法一条例两解释”为主干规范体系的新阶段。对外商投资纠纷案件实行专业化审判,由各级法院涉外审判庭归口办理,公正高效审结纽鑫达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如皋金鼎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等为代表的一批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涉外审判精品战略实施取得新成效。最高人民法院将实施精品战略作为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质效和公信力的重要抓手,强调以精取胜,注重品牌效应,实现案件办理精品化、人员素质精英化、法官视野国际化、体制机制创新化,推动形成以“特定管辖法院、专门审判机构、专业审判人员”为特征的专业化涉外审判格局。2013年至2022年6月,各级法院审结一审涉外民商事和海事案件29.5万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司法解释31个、规范性文件9个,发布指导性案例12件、典型案例137件,印发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对涉外审判中的111个疑难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规范审判程序、统一裁判标准,推动涉外商事海事案件法律适用规则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疫情期间,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聚焦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涉外商事海事案件,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权益,服务保障稳外资、稳外贸、稳产业链供应链,被收录至联合国贸法会法规判例法数据库。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准据法审结一批具有规则意义、国际影响重大、推动法治进程的典型案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德国蒂森克虏伯冶金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清晰阐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准据法的关系,新加坡中华环保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准确适用新加坡法认定外方股东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涉外司法的国际公信力显著提升,我国司法案例成为丰富国际法实践的重要来源,已有36件司法案例被联合国贸法会法规判例法数据库收录。
四、涉外审判机制创新有了新突破。长期以来,域外送达难、外国法查明难等问题一直是困扰涉外审判的难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修改涉外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涉外送达规则、规范涉外送达行为;启用全国法院司法协助管理平台,与司法部民商事司法协助系统联网,实现送达案件跨部门在线办理,有效缩短涉外送达周期。多地法院制定涉外民商事案件送达指引,在不违反所在国法律的前提下,探索电子送达、当事人转交送达和委托律师、公证机构、海外侨团送达机制,有效提升涉外送达质效。最高人民法院汇集五家域外法查明机构和国际商事专家委员资源,设立域外法查明统一平台,开展域外法律和案例资源库建设,着力破解域外法查明难问题。为方便跨境当事人参与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立案服务的规定,为跨境诉讼当事人开通网上立案、委托见证、查询等服务。多地法院为外籍当事人提供英、葡、日等多语言诉讼服务。广东法院推广“AOL授权见证通”,已经为近两千名境外当事人在线办理委托见证手续,大幅降低了当事人诉讼成本。
五、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实现新发展。各海事法院立足服务海洋强国建设,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围绕海洋权益维护、海洋生态保护和海洋经济发展等目标任务,努力将我国建设成为具有较高国际影响力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新设南京海事法院,形成包括11家海事法院、42个派出法庭在内的全国海事审判组织体系,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海事审判机构最齐全、受理海事案件最多的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海事诉讼管辖、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和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案件系列司法解释,不断完善海事司法管辖规定,为依法管海治海护海提供制度支持。制定海洋环境司法保护、审理涉船员纠纷等多个司法解释,保障了法律的统一、规范适用。公正高效审理“康菲”溢油事故系列案、“加百利”轮海难救助案、“天使力量”轮船员劳务合同案等一批有影响力的案件,维护航运商贸秩序、支持船舶产业升级、保障船员合法权益、促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不断拓展服务海洋经济发展的广度和深度。青岛海事法院妥善化解外籍“尼莉莎”轮扣押案,外国当事人特意将船舶更名为“尊重”(RESPECT),向中国法治致敬。越来越多国家的当事人在案涉争议与我国没有连结点的情况下,主动选择中国海事法院管辖,充分体现了对中国海事司法的信任。常态化发布中英文版海事审判白皮书、上线中国海事审判网,充分展示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海事司法,助力海事审判高质量发展。
六、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展现新优势。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重大决策部署,在深圳、西安分别设立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截至目前已受理案件27件、审结11件。国际商事法庭网站作为展示国际商事法庭动态、提供在线诉讼服务的门户网站广受关注,总访问量已突破401万人次,覆盖全球149个国家和地区。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聘任来自22个国家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47名专家委员,着力打造国际一流法律智库。建立诉讼与仲裁、调解有机衔接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平台,广泛吸纳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加入,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服务。
七、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实现新跨越。201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参加多项国际公约的履约审议,多项国际公约、示范法、双边及多边司法协助协定的谈判,增强我国在国际司法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在海牙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制定中提出中国建议。积极参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管辖权项目谈判,探索国际平行诉讼解决方案。参与联合国贸法会投资仲裁透明度、快速仲裁与国际和解协议、铁路运单议题以及船舶司法出售国际效力公约草案(“北京草案”)等国际公约、示范法和交易示范规则的磋商,为国际投资、贸易、航运规则的完善贡献中国智慧。举办三届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研讨会,参加中新法律和司法圆桌会议、中英司法圆桌会议、中法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研讨会、国际商事法院常设论坛等多项国际会议,深化法治交流、增进法治共识。首次与新加坡最高法院共同编纂《中国-新加坡“一带一路”国际商事审判案例选》,开创案例交流合作新模式。
八、涉外审判人才培养迈上新台阶。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引导广大干警旗帜鲜明讲政治,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适应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健全涉外审判人才引进、选拔、使用、管理和交流机制,加大贸易、投资、海洋等领域高层次审判人才培养力度。举办全国涉外审判实务培训班以及国际商事专家大讲堂,提升法官国际法研究和运用能力。各级法院积极选拔优秀涉外审判人员,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通过开展专题培训、挂职锻炼、港航调研实习、业务交流等举措,不断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司法能力。越来越多的优秀涉外审判人才走上国际舞台,1名法官获聘担任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行政法庭法官,填补了我国在国际劳工组织内部行政司法系统任职的“空白”,多名法官担任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观察员、中国贸促会联合国贸法会观察员专家团成员、亚洲商法协会理事等职,充分展现了中国涉外司法的水平和形象。
立足新起点、启航新征程。人民法院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定信念、强化担当、积极作为,在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新征程上奋力谱写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新篇章,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最高法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工作情况答记者问
问:“一带一路”的建设离不开司法保障。想了解下人民法院“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建设方面有哪些举措,取得了哪些成效?下一步将从哪些方面推进?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积极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决策部署,主动服务和融入“一带一路”建设,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全面部署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工作。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率先发布《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明确了人民法院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目标任务和具体举措。2019年12月,根据“一带一路”建设从“大写意”进入“工笔画”阶段的新需求,发布了第二份司法服务和保障意见,并先后分三批发布了28个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促进涉“一带一路”建设纠纷案件裁判标准的统一,有力提升人民法院服务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水平。
二是创新程序制度,大力推动国际商事法庭实质化运行。自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于2018年成立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试行)》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着力加强程序机制创新。如,实行一审终审制,确保公正高效;规定英文证据材料经对方同意可以不提供中文翻译件,突出便捷低成本;规定合议庭少数意见可以在裁判文书中载明,体现透明公开。国际商事法庭已受理的27件案件涉及美国、日本、意大利、泰国等多国当事人,包括产品责任、公司盈余分配、股东资格确认、侵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备用信用证纠纷等多种纠纷类型。其中,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审结的广东本草药业公司与意大利贝斯迪大药厂产品责任纠纷案,明确了生产商不履行召回义务时,销售商具有向其主张侵权赔偿的权利的裁判规则;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审理涉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系列案,敲响了国际商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的“第一槌”,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国际商事法庭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正在不断提升。
三是汇聚法治资源,积极打造国际一流法律智库。201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首倡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聘任来自22个国家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的47名国际商事专家委员,承担案件调解、域外法查明、就涉外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制定提供意见和建议等多项职责。四年多来,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召开了三届研讨会,充分发挥了深化国际法治交流合作、凝聚各国法治共识的桥梁纽带作用。2020年疫情期间,国际商事专家委员和域外法查明机构就全球60多个主要国家和地区以及国际公约、惯例中涉及不可抗力等法律规则及案例进行梳理汇总,形成七期研究报告,为域外法查明提供有力支持。
四是突出融合特色,深入推进“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分两批将10家国际仲裁机构和2家国际调解机构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推动诉讼与仲裁、调解有机衔接,满足中外当事人多元司法需求。2021年7月,“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上线启动,实现立案、调解、证据交换、开庭等纠纷解决流程的线上办理,为诉仲对接、诉调对接赋能、为中外当事人解决纠纷赋力。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推动国际商事法庭实质化运行,健全“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加大“一带一路”典型案例发布,建设“一带一路”法律数据库,加强国际司法交流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在为中外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司法服务的同时,不断创造和丰富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中国智慧、中国经验、中国标准!
问: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跨境纠纷解决日益增多,跨境民商事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备受国际关注。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法院在推动跨境民商事判决相互承认和执行方面主要做了哪些工作,成效如何。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秉持开放包容的司法理念、切实履行国际条约义务、拓宽互惠原则的适用范围、统一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案件的审查标准、为民商事判决的跨境执行营造了积极友好的环境。2013年至2022年6月,全国法院共审结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案件7313件,涉及40余个国家。同时,我国法院多份民商事判决也得到多个国家的承认和执行,中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正在不断提升。主要开展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切实履行国际条约义务。截至目前,我国与意大利、巴西、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兹别克斯坦、哈萨克斯坦等39个国家缔结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其中有35个含有民商事判决承认和执行的内容,极大推动了我国和缔约国之间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
二是积极探索互惠原则的适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提出对于尚未与我国缔结司法协助协定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人民法院可综合考虑国际司法交流等情况,先行给予该国当事人司法协助。2017年,第二届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通过的《南宁声明》,就中方倡导的“推定互惠”达成共识。201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新加坡最高法院签署《关于承认与执行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指导备忘录》。人民法院以更为灵活、合理的方式适用互惠原则,有力促进外国民商事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如南京中院审理的高尔集团案就是中国法院首次依据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新加坡法院商事判决的案件。今年3月,上海海事法院经请示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采用法律互惠标准,承认和执行了英国法院的商事判决。
三是促进裁判尺度的统一。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细化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和执行的规定。2021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中,对外国判决的范围、审查程序规则、互惠关系的认定标准、不予承认和执行事由、惩罚性赔偿判决的处理原则、报备及通报机制等问题做出了系统完善的规定,有效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未来,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强对该类案件的跟踪研究和审判指导,进一步推动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国际司法合作,便利跨境民商事纠纷的解决,助力开放型世界经济发展。
问: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请问,在推动我国管辖海域的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过程中,中国海事审判贡献了怎样的智慧和成效?
答:保护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是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实现人海和谐共生的根本要求和基础保障。通过司法手段保护海洋环境,是海事审判的重要职能之一。十年来,全国海事审判三级法院认真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在海事司法领域形成了生动的实践,可以用三个关键词来予以概括。
第一个关键词是“完善规则”。在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司法解释中单列“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关纠纷案件”,以突出海事法院规范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秩序和环境保护的职能。先后出台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对索赔主体、责任认定、赔偿范围、责任限制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充分体现我国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的精神,对统一裁判尺度,全面加强海洋环境司法保护具有重要作用。今年5月又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了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司法解释,明确提起海洋环境民事、行政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和管辖法院,为不同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的衔接作出制度安排,公益诉讼的司法效能进一步显现。发布涉海洋环境保护的指导性案例,不断丰富和发展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规则体系。
第二个关键词是“专业化审判”。全国海事审判建立了专业化审判机制,比如,组建海洋环境保护专业审判团队,聘任专家担任陪审员和特邀咨询员,建立专家参与案件调解机制等,为确保海洋环境审判的高水准、高质效奠定了坚实基础。公正高效审理了渤海湾康菲溢油系列案、交通运输部上海打捞局与普罗旺斯船东2008-1有限公司等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巴拿马籍“正利洛杉矶”轮燃油泄漏导致海洋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等一批引起国内外关注的案件,专业的审判能力得到了广泛的好评。
第三个关键词是“高效协作”。各海事法院共建共享海洋环保司法合作平台,唱好“大合唱”。广州、海口、北海海事法院建立“北部湾—琼州海峡”海洋环境资源保护“朋友圈”;天津、大连、青岛海事法院开展渤海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调联动和深度合作,打造海洋生态司法协作的高水平样板。各海事法院还加强与检察、公安、行政主管机关的协调配合,与海事局、海警局、海洋局等建立沟通会商、信息共享、工作交流机制,形成共同维护海洋生态环境和海域安全的合力。
海事司法作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力量之一,积极开展海洋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实践,构建了守护碧海蓝天的有力司法防线,必将为促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发挥更加显著的作用!
问:仲裁是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请问,人民法院在支持仲裁事业健康发展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仲裁作为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是我国多元化解纷机制的重要“一元”。党的十八大以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人民法院充分尊重仲裁的特点和规律,依法公正审理各类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不断完善仲裁司法审查工作,促进仲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是不断完善仲裁司法审查机制,促进仲裁司法审查标准统一。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等司法解释,建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办理机制和报核制度,从制度层面健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审查程序以及法律适用规则,有效统一司法审查标准,维护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二是依法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明确新类型案件的裁判规则。2013年以来,全国法院审理司法审查案件超过11万件,依法审结一批具有重大影响和规则意义的案件,充分彰显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手段支持和监督仲裁事业健康发展的司法理念。
三是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支持仲裁国际化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有关服务保障“一带一路”、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北京“两区”建设等司法文件,探索引入国内外知名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打造一流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支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探索“三特定”(在特定地点、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对相关争议进行仲裁)的临时仲裁制度,支持境外仲裁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仲裁业务。
四是切实履行国际条约义务,依法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准确适用《纽约公约》的规定,严格依照法定事由审查。依法确定仲裁协议准据法,在仲裁协议的准据法为外国法时,积极查明并适用外国法判断仲裁协议的效力。严格把握公共政策,审慎界定公共利益的标准,防止公共政策条款被滥用。
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强仲裁司法审查工作的力度,依法支持和监督仲裁,积极推动仲裁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持续促进我国仲裁制度公信力与国际竞争力的提升,为中国仲裁事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司法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30条来了!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情况报告(2019-2022)》(附全文)


最高法:第三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最高法《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全文及理解与适用最高法发布十个2021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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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潘园园排版:熊媛媛审核: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