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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新加坡调解公约》落地,开展高质量国际法治合作

◎ 文 《法人》杂志全媒体记者 李韵石

2022年新加坡公约周于8月29日至9月2日在新加坡举行,旨在进一步推进《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下称《新加坡调解公约》)在全球的应用。中国作为首批46个签约方之一,在该公约的建立和推广过程中起到了巨大作用。

9月10日,关于中国为该公约所做出的努力,《法人》记者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研究室主任刘敬东、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二工作组中国国家代表团成员孙巍、上海律师协会会长季诺和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池漫郊。

中国助力《新加坡调解公约》制定工作

2020年9月12日,《新加坡调解公约》正式生效,截至目前已有55个签约方和10个缔约方。创建该公约的目的在于促进国际商事调解,并建立一套直接执行经调解产生的国际商事和解协议(下称“和解协议”)机制。《新加坡调解公约》是调解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意义的文件,为全球跨境商事纠纷开启了调解的大门,被法律界人士称为调解领域的《纽约公约》。

刘敬东告诉记者,自2014年7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下称“贸法会”)决定拟定一部旨在鼓励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商事争议的公约,到2019年8月《新加坡调解公约》签订的4年里,中国为其制定、签约和生效做出了很多努力。

在2014年9月召开的贸法会第二工作组(仲裁和调解)会议上,中国代表团赞同制定一份有关国际商事调解的国际法律文件,并于2015年4月向贸法会提交《中国关于跨境执行国际商事和解协议的法律框架》。

2015年底,贸法会秘书处推出国际商事调解公约和示范法初稿,中国派出由商务部、外交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派员组成的代表团,参与到相关讨论和制定工作中,针对公约的草案及示范法提出十分重要的意见和建议,受到贸法会和各国代表的高度重视。

刘敬东介绍,中国代表团提出的许多建议均被工作组采纳并成为《新加坡调解公约》最终条款内容。例如中国代表认为公约第1条应该保留“和解协议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要求,这有利于确定公约的适用范围,减少争议。由于在不同条款中对书面形式均做出规定并无不妥,且可以使公约约定更加明确,上述建议得到了工作组的支持。

“中华文化讲究和为贵,公约恰好与此契合,并对中国企业解决商事纠纷提供了一个低成本途径。此外,对于中国尚不发达的商事调解行业及法律服务业的发展壮大有重要意义。”

《新加坡调解公约》优势虽大也有不足

孙巍认为《新加坡调解公约》的优势可能比《纽约公约》更大。其首要原因在于《新加坡调解公约》没有调解地的概念,在任何国家或地区达成的国际和解协议都可以在其缔约方申请执行;其次,经《新加坡调解公约》调解达成的国际商事和解协议具有直接执行力;第三,调解更能体现当事人的自主性、照顾当事人多元化的利益需求,满足争端解决后维持当事人长远合作的需求。

但是,作为一个多边条约,必然存在妥协和一些需要在未来实践中解决的《新加坡调解公约》。孙巍告诉记者:“例如《新加坡调解公约》未对保全问题进行规定,未来亟需解决,不然在执行时可能出现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况。”

据了解,《新加坡调解公约》未对保全问题进行规定是考虑到各缔约方对待保全的态度不一,难以在做出统一规定。对于如何填补这一漏洞,孙巍认为,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参考国内诉讼和仲裁案件的处理,允许当事人在申请执行和解协议程序时提出保全申请。一方面,允许当事人在申请时提出保全,符合《新加坡调解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的直接执行原则,即法院应首先推定和解协议有效、可执行;另一方面,可以体现出中国对调解的支持、鼓励态度,平等对待调解、诉讼和仲裁三种纠纷解决方式。

季诺认为,《新加坡调解公约》对于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多边合作意义重大,未来适用前景乐观。但需要注意,《新加坡调解公约》的适用范围有一定限制。例如,公约将法院程序中的和解协议,以及可作为仲裁裁决执行的和解协议排除在适用范围以外。需要当事人更加注意其和解协议是否满足其适用条件,是否得到充分的执行保障。另外,《新加坡调解公约》未设置互惠保留条款,可能出现和解协议在非缔约方得不到执行、但在缔约方可以得到执行而不得以互惠保留拒绝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

公约落地中国尚需大量工作

刘敬东告诉记者,中国作为第一批签署《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大国,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赞誉,一致认为这是中国支持多边主义、支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一个重要举措。目前,中国正在积极推动该公约落地。其间还有很多法律工作需要去做。

刘敬东认为,《新加坡调解公约》在中国落地的首要工作应该是司法衔接。不论是修订人民调解法还是新制订商事调解法,都需要较长的立法进程。因此,司法与公约的衔接对批约非常重要。具体而言,就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相关司法解释,按照《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规定,对司法审查的机构、程序、制度以及执行程序等作出规定。此外,可以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试点工作,特别是海丝中央法务区成立之后,应当在福建自贸区探索试点工作,通过制订地方条例并在自贸区法院先行先试,将符合《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商事调解法律制度和执行制度纳入到试点范围之内,为全国人大最终批约创造好的条件。

“第二个工作就是制定单独的商事调解法。”刘敬东表示,现行的人民调解法律制度并不适合商事调解,商事调解有它自己独特性,因此,应该制定单独的《商事调解法》。未来中国的商事调解法应当包括可调解的事项、调解协议的效力、调解机构及其调解员的资格、相关准则、管理机构以及责任条款等方面。

季诺告诉记者,在签署《新加坡调解公约》前后,中国在商事调解方面有了长足进展。例如,为推动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更多适用仲裁和调解,在2018年和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分两批选定了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内的多家机构,作为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仲裁和调解机构,多家商事调解中心颁布或更新调解规则等。同时,中国也对《新加坡调解公约》如何与国内调解制度衔接进行了大量研究和讨论。很多学者和律师发表了研究成果,北京举办了“《新加坡调解公约》生效后中国商事调解发展”研讨会,上海举办了以《纽约公约》和《新加坡调解公约》未来发展趋势的英文辩论赛等。

关于《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进一步推广,季诺认为应在以下几个方面打好基础:第一,法律框架,要有商事调解立法或规定作为法律框架指引,来进一步发展商事调解,特别是做好各类调解制度的衔接;第二,经费问题,目前很多调解依靠政府保障经费,调解案件不收费或者收费很低,但商事调解主要还是应该市场化,这对于使用者来说,需要一段时间适应。前期培育市场时,要有必要的经费支持(如提供免费或低价场地),收费过高容易让市场主体望而却步;第三,人才问题,商事调解需要更好的专业人才优质服务来做支撑,所以必须引进人才或培养人才,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才能形成良性发展的态势。

“《新加坡调解公约》对于中国法学界,特别是对国际法学界提出了新的使命和任务。”刘敬东介绍,中国部分高校已经成立了教材编写组,计划将《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内容加入到国际法相关专业的教材中。商事调解法律理论对我们而言还是一个崭新的课题,法学理论界、实务界应当肩负起时代使命,致力于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共同推进中国国际商事调解法律制度的研究,为推动中国尽早批准《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落地创造有利条件。

池漫郊告诉记者,《新加坡调解公约》有助于改善中国营商环境,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更有利的法治氛围,也必将对中国涉外法律制度及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中心的建设产生巨大推动作用。“目前,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都在推动相关工作以迎接《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落地,其目的就是提高本地法律服务水平。该公约在我国落地后,将有助于我国法律服务业的国际化发展。”

编审|崔晓林

编辑|白 馗

校对|张 波 张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