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海洋产业“走出去”已经取得了一系列的成绩,但是存在一些影响我国海洋产业“走出去”的速度和成效的重要因素,作者分析了影响因素,并提出解决建议。
海洋经济作为高度外向型的经济类型,具有开放性、国际性、全球化的特征。作为海洋经济的基本载体与主要表现形式,海洋产业正在成为推动“一带一路”对象国基础设施建设和工业化进程的重要内容。从大力发展远洋渔业、建立海外海水养殖基地,到为参与国家提供港口建设、海水淡化及海洋工程装备与技术方案,再到不断升温的海洋科技服务、海洋文化交流等,海洋产业“走出去”已成为我国拓展蓝色经济空间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方式。
新形势下,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倡议的实施为推动海洋产业“走出去”提供了重大的发展契机。如何创新海洋产业“走出去”路径,深度参与国际海洋经济合作与竞争,促进与周边国家的海洋经济合作关系更具建设性和丰富性,值得深入探讨与研究。
我国海洋产业“走出去”的现状
海洋产业“走出去”是指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以涉海企业为主体,参与国际海洋产业分工的跨国经营策略。其既可以将我国海洋领域的优势产能、装备、技术、标准和服务等与国际需求相结合,充分开拓市场空间,提高我国海洋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也可以带动国内海洋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海洋经济加快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结合实际来看,我国海洋产业“走出去”已经取得了较好进展,成为我国对外开放战略落地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海洋产业“走出去”的组成门类基本实现全覆盖
海洋产业是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所进行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包括海洋渔业、海洋油气业、海洋矿业、海洋盐业、海洋化工业、海洋生物医药业、海洋电力业、海水利用业、海洋船舶工业、海洋工程建筑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滨海旅游等12类主要海洋产业,以及海洋科研教育管理服务业。以远洋渔业的快速发展为开端,海洋油气开发、国际航运、造船等行业的“走出去”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涌现了多家大型跨国涉海企业,如中海油、中远集团、招商国际、上港集团等。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海水利用、海洋电力等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产能合作步伐也在不断加快,现代化全自动深海养殖装备“海洋渔场1号”顺利交付挪威,“智慧引领幸福1号”等新型自升式海洋钻井、全球最先进超深水双钻塔半潜式钻井平台“蓝鲸1号”都已成功交付外方船东,中国—阿曼工业园区海水淡化供水项目、中印尼供水供电海水淡化一体化项目等稳步推进,我国加入了国际能源署海洋能源系统实施协议,并与多个国家签订海洋能开发合作协议。
二、海洋经济对外投资主体呈现多元化格局
对外投资是海洋产业“走出去”发展的重要内容,主要涉及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进行的投资。目前,海洋产业的对外投资内容既涵盖了为相关国家提供风力发电、供电解决方案,提供船舶工业特别是修船业的技术及产能转移,也包括利用远洋渔业获取渔产品、大力发展海水养殖业以及港口建设等多方面。对外投资地区几乎覆盖全球所有重要的沿海国家,初步形成了国资、民资、外资共同参与的海洋经济投资主体多元化格局。丝路基金、中非产能合作基金、中国—中欧共同投资基金、中国—中东欧基金、亚洲区域合作专项资金、中国—东盟海上合作基金、中国—印尼海上合作基金等多个国家级别的专项基金已经成为撬动“一带一路”地区产业投融资的重要力量。此外,随着投融资体制改革深入及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加快,社会资本将更多地进入海洋产业对外合作项目建设中。
三、我国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参与国家海洋产业合作不断深化
近十年来,我国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贸易额年均增长18.2%,占我国对外贸易总额的比重从14.6%提高到20%。我国企业对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直接投资额从2.4亿美元扩大到92.7亿美元,年均增长44%。在海上丝绸之路沿线,我国取得了斯里兰卡科伦坡港口城建设项目,援建的巴基斯坦瓜达尔港正式开港。我国与南欧国家在港口基础设施建设、海洋交通运输、海洋旅游等领域正在开展积极合作。我国正在帮助非洲国家因地制宜开发海洋资源,在海洋捕捞、近海水产养殖、海洋运输、造船、港口和临港工业区建设等方面积极培育中非合作新的增长点。随着与澳大利亚、新西兰、斐济等太平洋岛国战略伙伴关系的提升,我国正在稳步推进与南太平洋国家在远洋渔业、滨海旅游、深海勘测等涉海方面友好对接。
我国海洋产业“走出去”面临的共性影响因素
海洋产业“走出去”既要面对经济领域的风险,也面临国际关系与政治、自然灾害等方面的挑战。由于每个海洋产业的属性特征不同,其“走出去”面临的风险因素也是有差异的。但总的来讲,各类海洋产业“走出去”还是面临一些共性的外部风险。
一、区域性争端和摩擦频发
随着世界格局和地区形势的变化,各国间经贸关系的迅速发展,各国对区域性目标市场的争夺将日益激烈。美国战略重心东移,日韩争相与东盟发展经贸关系,欧美国家与印度经济关系不断深化。随着全球资源竞争的不断加剧,围绕海洋资源的权益争夺亦愈演愈烈。一段时间以来,美国、日本、东南亚部分国家对我海上正常经济活动采取抵触、反对甚至敌视的态度;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途不少国家,仍存在政权更迭造成的社会动荡、极端势力、恐怖主义以及海盗等诸多政治及非传统安全风险。总的来看,国际社会对海洋开发关注度的提高、海上国际争端的加剧等都对我国加快海洋资源开发进程带来更加严峻的挑战,对海洋产业“走出去”的速度与成效影响明显。
二、发达国家对海洋高新技术的垄断
长期以来,美国、日本、英国、德国、法国等为代表的世界海洋发达国家依托良好的产业基础和技术优势在海洋高端产业的发展上处于领先地位。如美国非常重视对海洋产业的科技投入,在许多领域具有明显的领先优势。美国目前是深海油气资源开发技术水平最先进的国家,是世界上最早进行海水综合利用的国家以及最早实现海洋热能利用的国家。但是,主要发达国家把海洋工程装备技术、海洋生物资源利用技术、深海油气开发技术等视为国家安全的重要领域,加大技术垄断与产品出口限制,并对相关科研机构与我国的合作设置障碍,对我国加强与发达国家在海洋装备领域的合作造成了很大负面影响,部分海洋产业依然处于低端价值链锁定状态。
三、自然灾害风险严重
自然灾害是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与区域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威胁,不仅会影响工程进度、质量和建设者的安全,也会影响竣工后的运营和维护。当前,国际合作的海洋产业项目多限于港口及临港产业园等基础设施建设,受海洋灾害的潜在威胁较大。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多为发展中国家或不发达国家,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差,抗灾能力弱,但是自然灾害特别是台风风暴潮等海洋灾害又是易发、频发和多发,灾害类型多样。据非政府组织“德国观察”发布的《全球气候风险指数2017》报告指出,1996年——2015年,全球受极端天气事件影响排名前10的国家中,有6个是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分别是缅甸、菲律宾、孟加拉国、巴基斯坦、越南、泰国。自然灾害特别是海洋灾害风险不能有效防控,势必将影响港口等基础设施以及临港产业合作项目的推进。
典型海洋产业“走出去”面临的外部影响因素
除了以上共性的外部风险,每一类海洋产业“走出去”都面临着各种类型的制约因素。依据海洋产业发展时序和技术标准,海洋产业可以划分为海洋传统产业、海洋新兴产业、未来海洋产业。由于未来海洋产业还未形成成熟的产业形态,笔者选取了两类外向性程度较高的产业门类,即海洋传统产业中的远洋渔业、海洋新兴产业中的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为例展开论述。
一、远洋渔业
远洋渔业生产活动跨越国界进行,是一种全球化的产业活动,也是一项集产业经济、政治利益和食物供应于一体的战略性产业。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远洋渔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能力明显提升,参与国际渔业资源开发的能力不断增强。我国远洋渔业作业海域已遍布近40个国家的专属经济区和太平洋、大西洋、印度洋公海及南极海域,在海外建立了100多个代表处、合资企业和后勤补给基地。2016年,远洋渔业产量199万吨,占水产品总产量的近3%。
当前,我国远洋渔业发展壮大面临的关键外部制约因素是入渔门槛的不断提高。主要沿海国家一方面在政策和资金方面给予支持,积极扩大其远洋渔业资源的权益和份额,另一方面,却加强对自己专属经济区内渔业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并在国家层面上进行协议与产业发展的对话与协调。一些沿海国家相继调整渔业合作政策,不再满足于同我国以购买捕捞许可证的方式进行合作,而是要求投资建设码头、加工厂、冷库等陆上设施,协助解决就业问题,带动当地经济发展,我国企业合作成本和难度增加。此外,国际社会对公海渔业资源的管理日趋严格也使得远洋渔业发展受到很大限制。特别是重要渔业资源的捕捞配额已阶段性分配完毕,传统远洋渔业强国从政治、海洋战略考虑,尽其所能保护既得利益,借助国际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抑制新兴远洋渔业国家发展,同时,利用其资金、技术等优势,争夺发展空间。鉴于此,要更多地运用政治、经济、外交等多种手段,努力维护和扩大我国远洋渔业资源的权益和份额。
二、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
“十二五”时期,在国家有关政策的有力支持下,我国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取得了跨越式发展,产业规模快速扩大,国际市场份额也实现了连年提升,全球海洋工程装备成交量占比从2011年20%左右增加到2015年40%左右。在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的指导意见》中,更是明确将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作为12类重点扶持的产业之一。
但是,受到国际油价下跌和海洋油气开发投资缩减的影响,2016年全球海工新造装备市场持续低迷,呈现量价齐跌的态势,我国海工装备制造业“走出去”并不乐观。据克拉克松统计,2016年全球海洋石油产量为2549万桶/天,比2015年减少1.2%,占比更是跌至28%,创20年来新低。海洋石油开发活动受到抑制,自升式钻井装备利用率一年内下跌9个百分点,浮式钻井装备利用率则下跌了13个百分点,钻井装备闲置数量不断增长。国外船东的大量订单延期交付,甚至弃单、撤单等现象屡见不鲜,使得我国许多海工企业在手订单系统性风险逐渐加大,海工船市场供应过剩情况或将进一步加剧,已成为我国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产业必须面对的当务之急。
我国海洋产业“走出去”的路径选择
深化海洋产业“走出去”发展战略,既可带动我国海洋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海洋领域优势装备和优质产能的输出,也是促进我国与相关国家经济深度融合的重要途径,是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大有可为的重点领域。现实中,各类涉海企业跨国经营的方式有很多,例如,对外贸易、海外并购、跨国联盟、跨国外包等。这里主要从海外并购、涉海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合作创新等3方面展开论述。
一、合理实施海外并购战略
对于我国短期内自主创新无法获得重大突破且在国际上处于“跟跑”的领域,可以通过海外并购的方式获得技术升级,寻求本企业缺乏的关键技术与装备制造能力。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海外并购的重点是海洋油气、海洋生物医药、海水淡化等产业链的“短板”。要以市场为导向,加强与美国、挪威、法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涉海企业的合作,提高在全球海洋产业价值链分工中的地位和作用,形成新的业务模块。
值得注意的是,并购并不是所有海洋产业的最佳选择。例如,船舶和海工装备产业属于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单个产品的价值量比较高,产业发展对配套条件要求高,产品制造周期长。因此,该领域的涉海企业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应该以对外贸易方式为主,以兼并方式的对外投资为辅。对外兼并的主要目的是弥补我国船舶和海工装备产业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配套产品欠缺的缺陷,聚焦船舶海工产业设计、船舶海工动力系统、航电系统、船舶辅机、电气及自动化设备等。
二、支持涉海企业“抱团出海”
各种类型的境外经贸合作区已成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的重要载体。合作区不仅使我国优势产业在海外形成集聚效应,也降低了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风险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此,有必要将更多的涉海元素注入到境外经贸合作园区,使我国在国际海洋产业价值链分工体系中占据更加主动的地位。
一是积极扶持涉海企业参与建设境外产业园区,鼓励涉海龙头企业吸引上下游产业链转移和关联产业协同布局,特别是尝试运用PPP模式(公私合营模式)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参与国家投资、建设和运营自贸区,将海外园区打造成海洋领域优势装备和优质产能的重要输出平台。
二是鼓励国内现有的全国科技兴海产业示范基地、以园区形式申报的海洋经济示范区等率先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参与国家临港经济区、工业园区、科技产业园区等展开合作,探索“双国双园”的新模式,将海外园区打造成海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全球产业布局的重要承接平台。
三、加快融入海洋领域的全球创新网络
国际海洋科技合作是提升海洋科技创新国际化水平和重点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有效途径,是培育国际知名海洋产品品牌、提升国际分工地位的根本保障,也是深度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重要内容。为此,各涉海企业应积极落实政府间海洋产业合作协议,加快联合研发平台、技术转移中心、海外技术示范和推广基地建设,聚焦产业共性技术,强化合作研究,在全球范围内形成“研究开发—中试开发—产业示范—辐射带动”的创新价值链,促进各国优势科技资源互联互通,支撑涉海重大工程项目顺利落地实施。此外,我国涉海企业特别是龙头企业应强化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通过多渠道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不断提高海洋科技成果供给的质量和效率,推动海洋科技成果向资本化、产业化和市场化应用转变。
我国海洋产业“走出去”的保障措施
为引导国内涉海企业进一步开拓海外市场,更深更广地融入全球海洋产业价值链体系,提升海洋产业国际竞争力,我国相关政府部门不仅要在财税、金融、人才、安全等方面完善保障机制,还要为跨国经营的涉海企业尽快适应“水土”制定更具前瞻性的策略,实施更具开拓性的措施。
一、加强海洋产业“走出去”的顶层设计
综合海洋经济开放性的特征和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以及强产业关联性,建议编制中国海洋产业“走出去”发展战略及规划。具体来说,要在“海洋强国”“一带一路”的框架下,围绕“打造蓝色伙伴关系,拓展蓝色经济空间”的战略目标,统筹考虑和综合运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两类规则,布局海洋产业全球产业链,打造一批重点跨国涉海企业,深度融合和掌控全球重点海洋产业链关键环节和重大增值节点。从时间维度上看,海洋产业“走出去”部署既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发展大局,与国家的外交战略、对外投资战略、对外援助战略等相互协调、相互促进,也要注重循序渐进,划分发展阶段。现阶段以发展稳定的海洋产品贸易、对发展中国家实施海洋产业技术援助为主,中远期则以打造大型跨国涉海企业,提升我国海洋产业的全球竞争力、资源配置力和国际影响力为目标。
二、建立健全国际沟通和防灾减灾机制
我国海洋产业“走出去”过程中,与其他国家开展竞争不可避免。必须以积极进取的姿态,通过各种国际场合为保证我国海洋产业“走出去”发展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和外部条件,协助企业将海洋产业“走出去”体现为商业竞争行为,体现为互利共赢的结果。从具体措施来看,一是在立足国内海洋产业发展的基础上,维护并发展与沿海国家的海洋经济贸易与投资关系。积极与相关国家签订合作协议,切实保障中国企业在海外的合法利益和投资安全。发挥驻外使领馆的作用,可以配备懂海洋经济的专业人员负责相关事务,对国内涉海企业“走出去”,在伙伴选择、背景了解、涉外谈判、境外公关、人员进出境、货物进出口以及领事保护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实际支持。通过努力,使地区性制约因素转变为有利条件,增强中国的国际地位。二是建立和规范与有关国家在资源问题上的对话沟通机制。充分利用双边领导人会晤机制、各专业委员会会议机制,协调解决在海洋产业合作中出现的各类难点问题,寻找合作发展的重大项目。继续加强各种形式的交流,增信释疑,营造互利互惠的和谐氛围。三是构建围绕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防灾减灾区域合作机制。对于在建和拟建的重大工程项目,充分评估可能面临的灾害风险,特别是在港口等基础设施项目及临港产业合作项目上引入保险机制,尝试运用参数风险、再保险、巨灾债券等金融创新供给,为海洋灾害发生避险提供稳定的资金保障。
三、加强对大型跨国涉海企业的培育
跨国涉海企业是提升我国海洋产业全球竞争力、资源配置力和国际影响力的关键主体。根据我国涉海龙头企业发展现状,重点在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如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海水利用、海洋生物医药等,尽快选择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发展基础较好,有从事对外海洋领域投资开发经验和基础的跨国涉海企业给予重点支持,从而带动更多内陆企业“由陆转海”的积极性,打造一批能够在国际海洋产业链条和国际海洋产品市场上灵活运营、长期发展的实力派跨国涉海企业。着眼于海洋产业发展的现实需求,鼓励以跨国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形式开展企业间或企业与国外科研院所间的长期合作关系,提升我国海洋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同时,利用我国具有充足外汇储备的优势,为跨国涉海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给予积极的财政支持。例如,对海洋石油企业采取税收豁免、税收抵免、税收饶让等措施,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建立延期纳税制度、赋税亏损退回与赋税亏损结转制度,促进海洋石油企业利用对外投资的利润进行再投资等。
(作者单位分别系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中山大学、国家海洋技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