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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狱归来》连载(36)

编者按:这篇文章选自本人著作《地狱归来》第四章 救赎之路 第二节 公平正义与自强不息(接上回:现代盗跖的故事)。以下为文章全文:

五类囚犯

我以自己所了解到的情况,与一些囚犯讨论之后,可以将新加坡监狱中的囚犯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对自己的案件判决感到满意,甚至庆幸捡到了便宜(即认为判得较轻)者。这类人的总数,我相信不到1%。事实上,我只听见一个马来族小伙子说过这类的话。他因一边喝酒一边开车,撞死了正在路边画线的工人,而被判9个月监禁。他是庆幸被判坐牢而不必给死者家属现金赔付,因为他赔不起。

第二类,认为自己完全不应该坐牢而被判坐牢者,即冤判者,大约有10%或者以上。这类人包括因缺乏证据而以所谓的《内安法令》“55条”入狱者。我在A3监狱时,一位被判“蓝领”(即无刑期折扣)的囚犯,多次找我,对我说:“我以前犯过案,也坐过牢,然而,这一次我的确没有犯案。我这次是真真实实地被冤判了。陈先生,请你帮帮我!”后来,我听说他死在狱中,因为什么原因而死,我不太清楚。

我在A3监狱中,还碰到一位波兰人。那一天,我和他一起去监狱医务中心(CMC)看病。因为从A3到CMC有一段较长的路程,我们于是边走边聊起他的案子来。这位金头发的波兰人十分气愤地对我说:“我真不知道这是一个什么样的国家!他们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抓我进来坐牢。我的确没有干过什么案子!”

原来,这位难友竟然也是在“55条”的名义下入狱的。我原来一直听说“55条”只对新加坡本国人使用,至此才知道还有外国人也因此入狱。

我在A5监狱时,遇上一位洋名叫阿洛的新加坡人,他也是在“五十五条”的名义下入狱的。他私底下告诉我说,他的确参与过小规模的毒品活动,但有两个很重要的事实:

一是这项毒品活动是发生在澳大利亚,他在新加坡从未进行过与毒品有关的事。他因此对我说:“我在新加坡没有犯法,为什么要以新加坡的‘五十五条’抓我在新加坡坐牢呢?”

二是阿洛被抓之前,已经洗手不干两年多了。

阿洛对我说:“我这种情况,在澳大利亚甚至很多其他国家,都是不应该坐牢的。在澳大利亚没有抓我,澳大利亚也没有请求新加坡给我判刑的情况下,为什么新加坡还要送我入监呢?”

阿洛还情绪激昂地对我说:“新加坡真不是人待的地方,我出狱后得赶紧移民。哪怕是移民到周边的马来西亚或印度尼西亚,也比在新加坡强!”

有的囚犯告诉我说,有一个艺人在马来西亚度假期间,有朋友请他吃过某种在马来西亚属于灰色地带的所谓的毒品。当他回到新加坡后,经验尿发现,他在马来西亚服用的那种毒品,在新加坡被视为非法,结果,他被投入监狱。但他在新加坡从未吸毒。

我以上举的例子虽然都是毒品的案例,但是并不意味着自己认为被冤判的全是与毒品有关的人。我之所以举了这么多与毒品有关的例子,是因为在新加坡监狱中,与毒有关的囚犯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我这里也丝毫没有认定某一个案子被冤告、冤判的意图,但是,我强烈持有这样的观点:

首先,控告、审判必须完全基于事实。如果事实不足或不清,甚至根本就没有事实时,就不应提控与判刑。像“55条”之类的仅基于几个证人的证言,就把人囚禁长达5~6年的做法,是不能服人的。试想:假设一个真正的犯罪团伙要诬陷一个无辜的人,其数个成员一起捏造证言,或者自己犯罪后把责任推给一个无辜的人,那么,司法当局以“五十五条”抓这个无辜的人坐牢,岂不是助纣为虐吗?

其次,新加坡司法当局既然是以新加坡的法律抓人坐牢,那么,就必须以被抓坐牢的人肯定触犯了新加坡法律作为定案的依据,否则,就应由该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国家(或地区)提控或定刑。除非该国另有请求。

上述解释与观点,也适用于本书的其他地方。

第三类,在新加坡监狱坐牢的囚犯,约有85%认为定刑不当或量刑过重。

还是先以毒品类囚犯为例。许多囚犯对我说,他们明明只是自己或与朋友一起吸毒,但在量刑时却被按贩毒处理,受到了比吸毒严重得多的判刑。同样,有些被判贩毒者,实则是自己拥毒消费,而非出售给他人获利。

我在狱中的SDM公司工作时,和新西兰人格拉瀚·搏一起工作了一年多。他告诉我说,他完全是自己拥毒消费,但警方抓他时便用贩毒的名义指控他。由于他是一个国际大公司的总经理,拥有雄厚的实力去对付虚假的指控,再加上他的大使馆给予他强有力的支持,最终他在吸毒的罪名下被判两年监禁;否则,如果按贩毒定刑,他会被判至少五年徒刑。格拉瀚告诉我,按新西兰法律,他是不应该坐牢的,既然违反了新加坡法律,他也认罪,但是,无论如何他是不能接受被滥施刑罚的。有实力的人可以这么说,可是,对于一个连1000新加坡元的律师费都付不起的新加坡普通公民而言,他们能这么说、这么做吗?即使他们能说,又有谁听呢?更别说去改变当局执意要实现的结果了。

有个名叫Micheal的新加坡囚犯,他因偷了75新加坡币,被判15年无刑期折扣徒刑。许多人为他打抱不平,因为再怎么说,他的赃物、赃款总共只有不到100新元。我在狱中见到一个祖籍为印尼、后加入新加坡籍的囚犯,他从银行通过转账的办法窃走700多万新元,却只被判5年;我又见到两名伪造信用卡的印尼人,涉及赃款都超过Micheal数万倍,分别只判5年。相比之下,Micheal作为一名小偷,无论从赃款数量还是作案手段上看,都比不上这三名囚犯,可他的刑期却高于他们3~4倍(这三名囚犯的刑期为有折扣刑期,即每年折扣1/3)。须知,新加坡是案例法国家,怎么在量刑上会有如此大的差别呢?

有人可能会说,Micheal是多次犯罪入狱者,他的“案底很臭”(囚犯的行话)。这其实也是我要列举的第三个例子,因为几乎所有的“蓝领囚犯”都抱怨量刑过重。不少这类囚犯告诉我说:“即使以我们的案底量刑,也应该更主要地以本案为准。再说,我们以前犯过的罪,已经受到了处罚。”

我继续以Micheal案子来解释这些囚犯的抱怨。Micheal的小偷行为,如果完全不去考虑赃物、赃款的因素,一次小偷行为的最高刑期为3年,给予他最高刑期——3年的蓝领,已算是对其重犯的加重处理了,因为非蓝领囚犯被判3年罪只需坐牢2年。因此,即使考虑重犯囚人的不良记录,也不应该没有顶限地加重刑期啊!

我还听许多囚犯说,有一个小偷因偷窃了两个易拉罐的食品(或饮料),被判半年左右的时间,在他接近出狱时,因主控官上诉,而将其刑期改判到20年(蓝领)。该囚犯怎么也想不通,结果在狱中自杀身亡。有的囚犯告诉我说,这个小偷被加刑的消息张贴在女皇镇候审监狱,以儆效尤。如果这一事件属实的话,那真是骇人听闻。

我在狱中亲眼见到一个书面材料,讲的是一名新加坡印度族人,名字我记不住,他被指控欺骗,在地方法庭被判坐牢6年。但他不服,于是上诉到高庭。他本指望判他无罪,结果却被加刑到14年,是原判决的2倍多。我在SDM工作时,有几个囚犯曾与那位印度族犯人同住一囚室。他们告诉我,不仅那位被加刑的囚犯常常抱怨没有公平正义,就是光听着,也深感不寒而栗!

在中国,我们在谈起司法时,挂在嘴边的一句话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句话涵盖了定刑与量刑等方面。写到这里,我还想起我国古乐府《鸡鸣》。它写道:“桃生露井上,李树生桃旁。虫来啮桃根,李树代桃僵。树木身相代,兄弟还相忘。”这首诗后来被引入“ 三十六计”,成为其中的一个计谋,即李代桃僵计。这首乐府被后人取“李代桃僵”为成语,比喻以此代彼或代人受过。

依我看来,无论是从保护社会整体利益及受害者个体利益出发,还是从惩前毖后、以儆效尤的角度考虑,在给犯罪人定刑时绝对不能张冠李戴、李代桃僵,用本不适合的罪名强加于人。而且,当85%的囚犯抱怨存在不当定刑问题时,那么,所保护的就不一定是社会整体利益,甚至还可能侵犯了社会整体利益,因为囚犯也是社会大众的一部分;他们的家人、亲戚、朋友也会因囚犯的定刑不当而蒙受利益的伤害与损失。除此之外,法不责众。定刑不当、罚不当罪是起不到惩戒作用的。

虽然量刑很难做到十分准确,但宁重勿轻的观念和做法也是违背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的。不少囚犯甚至狱官都告诉我,这种宁可重罚不可轻判的现象是确实存在的。这种现象与“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人”或“宁可我负人,不可人负我”的霸道行为有什么两样呢?

第四类,大约有3%左右的囚犯,听天由命,对自己是否应该坐牢或刑期是否恰当等,置之不理。

在这些人中,大约有1/3的囚犯是神经有些问题的,甚至根本上就是精神病人。我听说,对于有暴力倾向并实施暴力的囚犯,有几个处置方法:首先是进行长期囚禁,即不给安排工作。我认识一位暴力囚犯,在4年的时间内被关在囚室内没有出外工作。那些过失较重的、在狱中打斗的暴力囚犯,有的被全身赤裸地锁住四肢,关押在单独的囚室内,屎尿就躺在地上解决,直到第二天才由别的囚犯替他用水龙头冲洗。这种人即使在吃饭时也只是临时松开一只手。我认识的一位囚犯,曾以这种形式被囚长达9个月。若有的囚犯比这种囚犯更加暴力(包括在狱中殴打狱警者),除了实施鞭刑外,还会被注射镇静剂。我听说,凡被注射镇静剂的囚犯,即使停止注射后,神经也会变得十分迟钝,对周围的人和事变得非常麻木,甚至走路也有点像机械人,有的人则会出现双手发抖的现象。

在第四类囚犯中,另外1/3的人是因为无可奈何而自我麻痹者。这些人多半是自小入狱、进出监狱多次的囚犯。他们中有的人曾经尝试过改变,但没有成功。这部分人缺乏教育、不懂法律,在他们的脑子里根本就没有公平正义的概念,因此,他们也无法判断自己所受到的惩处是否恰当。

在第四类囚犯中剩下1/3的人是盲目相信政府和司法者。其中,有的人根本不去思考公平正义的问题,他们认为,既然已经被依法判决,那就一定是公平的;也有的人虽然心里有委屈,但是盲目相信判决本身自有其合理性。

有一名囚犯在与我探讨司法公正时,对我说:“谁叫你去犯罪呢?只要你犯了法,就不要去考虑公平正义的事。不管法官怎么判,接受就是了。”

这位与我探讨公平正义的囚犯,是个很聪明的基督徒。他常常跟我谈起《圣经》中记载的约瑟和摩西的故事:约瑟因女主人诬告而被囚禁至少两年,后当上埃及宰相;摩西曾杀人,但因逃离并未受刑,最后他带领以色列人出埃及,摆脱被奴役的处境。

我借此问这位名叫少强的囚犯:“通过约瑟和摩西以及现代社会中类似的例子,你难道就没有看出非公平正义的情况存在吗?同是犯法,一个人因偷两罐饮料的小偷行为而被判坐牢20年(无刑期折扣);而另一个涉及数百万新加坡币的贪污犯被判6年(有刑期折扣)并提前一年出狱(享受监外执行计划)。这两个案子的当事人都是多次犯罪,这公平吗?”

少强还与我就此话题进行了较长时间的辩论,最后他对我说:“不管怎么说,新加坡的司法就是比其他国家的公正。”

我于是问他:“在与我接触之前,你与多少国家的人进行过较深入的交谈?你去过几个国家?”

他很坦率地告诉我,除了与我谈起司法公正外,他从未与第二人谈及类似话题;他对其他国家的实际情况也不了解;他除了去过马来西亚的新山(靠近新加坡)外,从没有去过其他国家。

我于是问他:“你怎么如此肯定新加坡司法比其他国家公正呢?”

他回答我说:“难道你没有看报纸吗?新加坡在国际上不是经常得奖,其他国家不是经常出现这类或那类的丑闻吗?”

少强的这种盲目,其实在新加坡还是有一定的代表性的。在狱中,一些囚犯见到我时还常常说:“中国这几年经济发展的确很快,但老百姓的收入听说还是没有什么变化啊!”

我于是问他们:“你30年前每月多少工资?”

答曰:“1000新加坡币。”

我又问:“你现在出狱后找工作每月工资多少钱?”

他回答我说:“现在很难找到工作。如果通过‘黄丝带计划 ’找工作,每月工资为800新加坡元。”

我进一步与他确认:“那么说,你的工资水平下降了?”

他说:“是啊!”

我问:“是因为你是囚犯吗?”

他回答:“其他人找工作时也基本是这个水平,多也不会多到哪儿去,最多为1000新元。”

我于是告诉他,中国一个与他有同等学历和工作技能的工人,30年前找工作时,每月工资只有30多元人民币,现在找工作的起始工资约3000元人民币左右。在此期间,两国的生活成本都在上涨;货币币值都有变动,但总体上新加坡的生活开销会远远高于中国的绝大多数城市。我比较过一些商品,比如说:一个同等品牌和质量的苹果,在新加坡花一新加坡元买,在北京花一元人民币;同等距离的公共汽车,在新加坡花费一新加坡元,在上海也花费一元人民币。

我虽然没有从购买力等方面去进行更详细的分析,但以上比较也足以让这位囚犯恍然大悟。

其实,对不少新加坡人来讲,尽管今天的资讯如此发达,他们仍然是只知有秦,不知有汉!

至此,我不得不佩服新加坡当局的驭民谋略和新加坡媒体的影响力。2007年,我在狱中读到有关李显龙总理回答韩国媒体提问的新闻,在涉及部长和政府首长加薪的问题时,他谈道,小国比大国更难管,因为小国管不好,老百姓会移民他国。想到他的这个结论,我更加“钦佩”新加坡当局的管理水平和技巧,因为在一个如此难管的小国,他们却管理得那样“好”,管理得竟有1%左右的囚犯虽被判坐牢却仍“平生不解藏人善,到处逢人说项斯”。

第五类,最后1%左右的囚犯是逃避现实者以及替人顶罪者。我在狱中了解或亲自见到,有的人因为谋生困难而选择入狱,有的人因为躲债而犯罪入狱,有的人因为冤判之外的原因而替人顶罪。

我在狱中听到一位牧师对众人说,一位囚犯出狱后因受不了家人的抱怨又选择犯罪入狱;另一名囚犯因出狱后长期找不到工作,而选择以吸毒的方式再次入狱,以求得生存。

从以上新加坡监狱中的五大类囚犯来看,至少有90%的囚犯抱怨司法的不公正。这是一个很可怕的事实。但更可怕的事情是,有相当多的社会公众并没有意识到这种不公正。这是因为不公正从来都不是贴着不公正的标签,正相反,它总是打着公平正义的幌子干着罪恶的勾当。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