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其优惠的税收政策、领先的教育与医疗条件、发达的经济和金融环境,新加坡吸引了大量中国公民前来学习、就职、居住、甚至移民,这也意味着:大量中国公民持续在新加坡获取收入。
在获取新加坡公民身份之前,大部分中国公民都会经历两种身份的过渡:1. 工作签证(work pass)持有;2. 永久居民(PR)持有。在这个过渡阶段,仍然保留中国公民身份的情况下,持有新加坡工作签证或永久居民身份,在新加坡获得的收入是否能够免除在中国的纳税义务呢?
具有"双重税务居民身份"的个人是否需要缴纳两重的税务呢?
在新加坡获得的收入是否需要按照国内的税率向中国申报纳税?
为了避免双重征税以及防止偷税漏税,新加坡与中国在2007年签署了:《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你究竟是哪国的“税务居民”?
要判断个人海外收入是否需要在中国纳税,需要先确认你最终属于哪一个国家的“全面税务居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中国的税务居民包括:
•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却并未在中国大陆定居的同胞;
• 在中国境内居住,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外国人、海外侨民和港澳台同胞;
根据新加坡所得税法案有关新加坡税收居民的法律定义,符合以下任一标准的个人视为新加坡税收居民:
• 1个公历年内在新加坡实际停留或工作*不少于183 天,则在该公历年内被视为新加坡税务居民;
• 连续在新加坡境内无间断停留或工作跨3个公历年(例如2017年12月-2019年1月),则在这三个公历年内均被视为新加坡税务居民;
• 连续在新加坡境内任职跨两个公历年,并且这两年内在新加坡连续停留时间超过183天(例如2018年11月-2019年7月),则在这两个公历年内均被视为新加坡税务居民;
*驻新加坡工作时间也包括周末、公共假期,以及海外假期、商业旅行等暂时性出国。例如,工作时间2019年1月-2019年10月,其中3-8月在海外出差并未入境新加坡,该年度内仍被视为新加坡税务居民
值得注意的是,同一人有可能同时为中国和新加坡税务居民。
比如:A先生在中国具有永久住所,但同时持有新加坡EP,并一年内在新加坡居住超过183天。在此类情况下,为了避免双重身份导致的重复征税,该《协定》详细规定了: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其最终纳税意义下的居民身份应按以下规则确定:
(一)在哪个国家具有永久居所就是哪个国家的应纳税居民;
(二)如果在双方同时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的居民;
(三)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缔约国任何一方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按照其习惯性居处所在国来判断。
(四)如果其在双方国家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应认为仅是其国民所属缔约国的居民;
(五)在其他任何情况下,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商解决。
从以上规则来看,国民身份并不是判断税务居民身份的首要标准。也就是说,即便是中国公民,如果你在新加坡具有永久居所,并且大部分的经济关系(收入、日常开支)都是在新加坡产生,那么你仍然会被判定为新加坡的税务居民,不需要对新加坡收入向中国税务局纳税。
我在中国有名下房产,在新加坡仍为租房状态,但是主要经济关系在新加坡,我属于哪国居民?
根据《协定》关于判定居民身份的几大标准,首先需要确定在哪国具有永久性居所。
虽然你在中国有房产,但是你在新加坡的租房其实也属于永久性房产。很多人会对“永久性居所“有误解,认为必须是购买的居所才属于”永久性“。但是《协定》中明确有规定:“永久性住所包括个人租用的住宅或房间等,但该住所必须具有永久性,即个人已安排长期居住,而不是临时逗留。”因此,你在新加坡的租房,如果是长期居住,也是属于“永久性住所”范围之内。
如果在双方同时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的居民。
因此,在问题中的情况下,即使你在新加坡没有购置住房,仍然是被判定为新加坡税务居民。
如果我被划分为新加坡税务居民,那么我需要向中国税务局缴纳税务吗?
不用!
如果在上面的条件基础上被判定为新加坡税务居民,那么即使你是中国公民身份,仍然不需要向中国税务局缴纳税务。当然,如果你在中国境内仍有应纳税收入产生,那么这一部分中国境内的收入仍然需要按照《协定》向中国税务局缴纳相应税务。
根据《协定》属于中国居民,在新加坡的收入是否向新加坡纳税?
需要!
首先,非新加坡居民个人应就其在新加坡境内提供服务获得的受雇所得纳税,无论酬金是在新加坡境内还是境外支付。而且非本地居民的个人税率与新加坡居民的税率并不一致:
图片来源于《中国居民赴新加坡投资税收指南》
但是也不是所有的情况都需要就新加坡收入向新加坡税务局纳税:如果非新加坡居民个人在一个日历年中在新加坡就业不超过 60 天的,对其受雇所得中来源于新加坡的部分,免征所得税(这种免税不适用于公司董事、公众艺人或者从事专业工作的人员)。而且非新加坡居民个人在新加坡境内取得的外国来源的收入也明确免税。
如果我被划分为中国税务居民,新加坡收入岂不是需要向中国税务局重复纳税?
上一个问题中提到过,在新加坡获取的收入,无论是否新加坡税务居民,都需要向新加坡税务局纳税,同时中国又规定海外收入在国内也需包税,那么是否意味着中国税务居民需要针对新加坡收入在双方重复纳税?
不存在重复纳税!
中国政府承认中国居民来源于新加坡的某些所得由新加坡优先行使征税权,但并不承认其独占,即中国还要行使居民管辖权对本国居民从新加坡取得的所得征税,但允许该居民在新加坡所缴税额从其应向中国缴纳的税额中抵免。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收数额。
案例:2019年3月-7月,中国税务居民-B小姐持有短期雇佣签证在新加坡工作,获得工资收入30000新币。B小姐具有在新加坡的纳税义务,她总共为新加坡税务局缴纳450新币所得税。B小姐的收入在换算成人民币收入之后在中国需要缴纳总共6500人民币,那么根据该《协定》,B小姐在新加坡缴纳的450新币(约2250人民币)可以在中国的税务中抵扣。因为B小姐在中国总共纳税额为4250人民币。
注: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所得,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温馨提醒: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CRS)实施的背景下,所有与中国签署CRS的国家,都会通过本地银行等金融机构将中国居民的海外收入信息交换回国内。海外中国居民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就海外收入向中国税务局诚实申报、按时缴税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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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2007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2009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三议定书,2010年
[4]《中国居民赴新加坡投资税收指南》,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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