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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中央对手方协会清算行业“外滩标准”在沪发布

2017年11月2日,由全球中央对手方协会(CCP12)主办、上海清算所承办的中央对手清算法律论坛暨《CCP12量化披露实务标准》发布会在上海外滩隆重举行。中国建设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章更生,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刘国强,上海市金融办主任郑杨,上海清算所董事长许臻,美国芝加哥联邦储备银行Robert Cox出席会议并致辞,CCP12副主席Ketan Patel正式发布《CCP12量化披露实务标准》。之后举行的中央对手清算法律论坛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教授郭锋,上海市法制办副主任、教授罗培新,上海财经大学校长助理、教授郑少华,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期货法》立法小组成员叶林,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新兴市场委员会联席主席牛文婕,美国银行家协会银行衍生品政策中心副总裁Ananda Radharkishnan,伦敦清算所首席风险官Dennis Mclaughlin,美国期货业协会亚太地区主管Bill Herder,全球中央对手方协会副主席Ketan Patel,加拿大衍生品清算公司及加拿大证券存管公司首席风险官George Kormas等境内外监管机构、国际组织、市场机构、法律界和学术界等参会代表,围绕中央对手方监管法律问题研究和运营法律问题研究等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与会嘉宾们畅所欲言,从多个角度积极分享中央对手清算法律相关的实务经验和研究成果,并就监管现状与法制环境等问题进行了充分交流。

发布会现场

本次会议发布的《CCP12量化披露实务标准》被业内人士称为“外滩标准”,是CCP12成立以来发布的第一个清算行业国际标准,是伦敦清算所、美国期权清算公司、上海清算所、芝加哥商业交易所清算公司和欧洲期货交易所清算公司等协会主要会员机构经过反复讨论,并充分听取了中国人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证监会组织、欧洲证券与市场管理局和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等监管机构和国际组织的重要建议后形成的,获得了与会领导、嘉宾一致的高度评价。

参会嘉宾合影

以下是会议实录: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刘国强致辞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刘国强表示很高兴和各位新老朋友相聚在中国上海,共同参加这次中央对手清算法律论坛暨《CCP12量化披露实务标准》发布会。加强金融基础设施信息披露是国际社会的共识,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社会对构建安全、健康、高效、透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十分重视,近年来随着中央对手清算国际市场上的推广和覆盖,国际金融组织各国监管机构均深刻认识到中央对手方的系统重要性,不断深化相关监管要求。2012年国际清算银行领导下的支付与市场基础设施委员会联合国际证监会组织共同发布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PFMI,确立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实现安全、高效的公共政策目标应遵循的纲领性原则。2015年两家国际监管组织联合发布中央对手方信息量化披露标准,规范了中央对手方信息披露行为,明确披露了总体原则和标准。

今天,《CCP12量化披露实务标准》在上海正式公开发布,这是全球中央对手方协会(CCP12)在中国上海正式开始运营后产生的首个国际行业标准,也是协会正式运营后取得的重要成果。《CCP12量化披露实务标准》的发布将推动全球中央对手清算机构规范和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加强场外衍生品清算管理,提高市场透明度,防范系统性风险,有利于监管机构市场成员社会公众全面和准确的掌握金融市场的运行状况,更好的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是加强全球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与监管的重要举措。

另外,上海清算所也积极参与了《CCP12量化披露实务标准》的制定讨论,这也表明中国更加深入的参与国际金融治理和国际金融体系改革进程。一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高度重视从顶层设计上加强金融市场基本制度及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统筹。我们促进行政管理制度、行业自律规则和市场机构内控安排相关补充,大力加强基础设施,完善和风险防范,积极推动构建更加安全、高效和更富韧性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成果获得的国际组织和市场成员的认可。

2016年6月国际清算银行支付与市场基础设施委员会和国际证监会组织联合发布公告指出,中国在遵守PFMI第一阶段国际评估中获得了良好评价,今年年中由国际货币组织和世界银行组织实施的金融部门评估规划的国际评估中显示,中国金融市场的风险管理安排设计良好,符合PFMI的要求。近期我们批准了上海清算所根据中央对手方公开量化披露标准,我们在公司网站上定期披露相关量化信息,我们将继续推动上海清算所根据这次发布的《CCP12量化披露实务标准》,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升中央对手清算机构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人民银行牵头负责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统筹实施监管,推进金融基础设施改革与互联互通,维护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安全稳健、高效运行。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统筹包括中央对手方机构在内的重要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监管,推动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全面落实。支持我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开展机构建设和信息披露,推动形成分层分类、布局合理、治理完善、服务高效、运行安全、监管有效的金融体系,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

在这里我也提几点希望,希望全球中央对手方协会以发布量化披露实务标准为起点,继续致力于探索行业最佳实践,不仅制定更多的行业实务标准,更要发挥协会对行业实务运作的精深理解。主动站在监管的角度,提出前瞻性的行业监管建议,更加深入参与到国际监管政策改革进程中,推动全球中央对手方行业健康发展,实现安全高效的公共政策目标。希望上海清算所和其他中国金融基础设施机构认真落实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建立健全稳健、清晰、透明、可执行的制度安排和风险管理措施,加快与国际标准的接轨,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和规则的制定,为市场提供高效、安全的金融服务,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也希望各位嘉宾在随后举行的研讨会上充分交流,思想碰撞,为进一步加快中央对手清算法律环境建设汇聚各方智慧。

中国建设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章更生致辞

中国建设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章更生在致辞中介绍, CCP12是唯一的全球性中央对手清算机构同业组织,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CCP12及其成员单位积极推动金融市场改革,行业标准制定和跨境监管协调,努力探索更加及时有效的市场风险管理,进一步加强金融市场风险防控,促进全球金融市场更加稳定、有序、规范和健康发展。2016年CCP12选择落户上海,并实体化运作,在国际监管实务和行业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上海清算所是中国场外金融市场唯一的专业化中央对手清算机构,也是中国最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之一。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推动下,上海清算所进一步完善了中国场外市场统一的中央对手清算服务体系,为中国金融市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助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

中国有一句古话“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国际标准是全球治理体系和经贸合作发展的重要基础,今天我们迎来了CCP12行业首个国际清算行业标准的出台,《CCP12量化披露实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兼顾了CCP12会员机构在监管要求、市场结构、业务类型、风控制度等方面的差异,进一步分解、细化中央对手方量化信息披露准则的要求。对众多披露数据统一了定义,明确关键要素,量化了框架形式,为中央对手方风险管理准则的制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标准》助推创新发展,《标准》引领时代进步,建设银行已成为国内外金融市场重要的参与者,也是CCP在中国快速发展的见证者和受益者。我们愿意与CCP12一道致力于在会员共同关心以及事关切身利益上合作,深入研究掌握中央对手方清算业务的操作、监管与法律,积极探索中央对手方清算和风险控制的最佳实践途径,推广中央对手清算业务,促进中央对手清算机制在更广泛的市场范围内得以实施。同时,建设银行也将与上海清算所更加紧密的合作,在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

上海市金融办主任郑杨致辞

上海市金融办主任郑杨说在当今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相互交织的背景下,金融对各国的经济作用和影响更加突出。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第二大贸易国,第二大对外投资国,建设一个与其经济实力和人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际金融中心,顺应了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趋势和客观规律,上海有责任、有义务、有基础在这个方面作出应有的贡献。近年来上海积极推进国际金融中心,特别是上海自贸实验区战略实施以来,上海不断深化金融创新,初步形成了全球性的人民币产品创新、交易、定价和清算中心,同时也成为了全球金融市场体系最为齐全的金融中心城市之一。上海在由英国独立智库Y/Zen集团编制的全球金融中心指数GFCI中排名稳步上升,今年9月上升为第6位,进入了全球第十大行列。

上海的目标是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中国的经济实力和人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具有较强辐射力的国际金融中心,迈入国际金融中心的前列。今后几年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冲刺阶段,我们只有把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放在全球经济、金融格局深刻变革的大趋势下,放在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开放中才能站高望远。目前国际社会通过量化披露、了解和跟踪、管理中央对手清算方,全球中央中央对手方行业协会在上海正式开始运营后,围绕这一议题积极行动,制定完成了协会第一个国际清算行业标准,这个标准的发布标志着上海更深层次的参与了国际金融监管政策和行业标准的制定,有助于中国加强在国际金融监管政策、行业标准制定当中的参与权和影响力,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进一步扩大上海的国际影响力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我们一方面需要借鉴国际经验,另一方面也需要用完善的法律制度。我们真诚的希望在这个平台上,各位专家可以畅所欲言,大家的远见卓识对推动上海国际进入金融建设和上海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美国芝加哥联邦储备银行的Robert Cox先生致辞

Robert Cox说《CCP12量化披露实务标准》被正式发布是CCP12的首个行业倡议,我们的标准代表了CCP12积极回应了CPMI-IOSCO,并且说明了我们努力推动实践,我们的标准包括推进透明度,以及推动正确的解读CCP的量化数据,今天在这里和各位贵宾在一起,以及国际监管者、行业的协会在一起见证首个行业倡议的发布,以及来讨论中央清算方面的法律问题。

我们的中央对手清算法律论坛的讨论会关注监管问题,包括CCP的跨境监管以及监管的协调,以及运营层面,包括CCP清算规则的有效性、CCP违约管理实践以及CCP法律环境的相关问题。说到《CCP12的量化披露实务标准》,在2015年2月份CPMI和IOSC-发布了中央对手方的量化披露标准,并且鼓励CCP使用一个共同的标准,CCP12支持CPMI-ISOCON的努力,我们要致力于行业的标准化和透明度,所以我们也启动了CCP12的工作组,包括CME、ICE、LCH,欧洲期货交易所,新加坡交易所,上海交易所及其他主要的CCP。

我们的成立就是基于这个目的,我们工作组基于各位成员经验和实践开发了我们的标准,CCP12也和国际监管者紧密的合作,包括CPMI-ISOCON,欧洲证券及市场交易所、欧洲央行、中国央行,我们举行了很多的圆桌会议来改进标准以及推动更好的了解量化数据,我们的标准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案,让我们能够遵守CPM I-ISOCON的标准,从而实现数据的发布,更重要的是它能够包容CCP各种各样的结构、不同的风险的特征以及不同的市场,不同的产品和监管。

在CCP的风险上认识到各个国家的不一样这是很重要的一点,我们披露的标准推动了以下领域的工作:第一,细致性。我们把CPMI-IOSCO的标准分成了非常细致的数据点。第二,一致性。我们的标准确定了统一的命名规范、数据的定义、数据的格式以及披露的频率。第三,易读性,我们的标准提出了具体的指南,非常稳定的结构以及可读的格式,我们的标准已经得到了很多CCP的执行,包括CME,ICE,ICH,多伦多交易所、新加坡交易所、欧洲交易所,日本清算所、上海清算所以及香港清算所等等。

我们应该认识到我们的数据能够告诉我们很多CCP的风险和特征,以及CCP有哪些资源可以管理这样的风险,它没有做到的就是提供各个CCP的比较,所以我鼓励在座的各位使用我们的标准,更深入的了解各个具体的CCP,因为这也是使用数据的目的。

最后请各位和我一起来赞赏CCP12在这个方面所作出的努力。谢谢!

上海清算所董事长许臻致辞

上海清算所董事长许臻表示全球中央对手方协会是中央对手清算行业向国际监管组织和各国中央银行提出政策建议,拟定行业标准,促进跨境监管协调的代表性机构。作为全球36家会员机构之一,上海清算所深深地体会到在当前全球金融市场深化改革的关键时刻,CCP12作为汇聚中央对手清算行业集体智慧的平台,连接中央对手清算机构与监管机构的桥梁,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人民银行的指导下,上海清算所始终秉承规范化、市场化、国际化发展的理念,一方面按照国际高标准的要求开展中国场外市场集中清算风险管理,促进金融产品创新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另一方面,积极主动的走出去,加强和国际同业机构的沟通,推动多边交流与合作。于2013年加入CCP12,并于2015年成为执委会成员以来,上海清算所始终以积极的姿态履行会员的职责。2017年1月CCP12在中国上海正式运行以后,上海清算所更是广泛的参与协会的各项工作,在CCP12的三个专业委员会中,上海清算所作为风险管理委员会联席主席共同就中央对手核心政策内容进行深入的研究,并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开展密切合作。

本次《CCP12量化披露实务标准》的正式推出,是协会各家会员通力合作的成果,也得到了全球主要监管方的认可和支持,今后,上海清算所将与全球各家中央对手方一起通过贯彻实施这一行业统一的实务标准,做好量化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提升地中央对手清算行业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为加强金融体系建设添砖加瓦。中央对手方清算机制稳健运行离不开安全有序的法律环境,发布会后,将举行中央对手清算法律论坛,我真诚的期待能聆听各位嘉宾为优化和完善金融治理的体系,提升风险管理的有效性,保障金融创新与发展而发表的真知灼见,并相信上海清算所和各位与会的嘉宾能从中得益,并且可以运用于不断推进自身的业务之中。

今后上海清算所将一如既往的履行会员职责,贡献自身的专业研究能力,支持全球中央对手方协会的发展,并与协会的广大会员一起在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央对手方领域改革与创新,强化金融治理体系建设与完善等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CCP12副主席Ketan Patel先生正式发布《CCP12量化披露实务标准》

Ketan Patel说CCP12在全球进行运行,包括欧洲、北美洲、南美洲、非洲、中东地区和亚太地区,我们一共有50多家中央对手方,他们开展了各项的工作,其中之一就是今天要发布的《CCP12量化披露实务标准》。同时我想强调这是CCP12今年在上海召开的第三个重要活动,我相信今天的活动一定会非常成功。借此机会也想感谢上海市政府,感谢一直以来的大力支持。

我们之前已经开展了几场活动,但是这次正式的启动揭开了CCP12作为一个法人实体的的崭新篇章。CCP12自从启动以来我们就践行了我们的使命,加强各个成员在共同感兴趣话题上的合作,有效降低了系统性金融风险,提高金融市场有效性,最重要的是加强全球的透明性和效率。第二个活动是CCP12举行了第一次亚洲清算研讨会,这是我们和两个重要的全球监管机构合作举行,一个是芝加哥联邦储备银行,一个是中央银行。这次活动旨在进一步加强国际交流和合作。

我们非常高兴CCP12总部落在上海,明年我们还将继续举办亚洲清算研讨会,这个活动可以帮助我们展望未来,关注全球的金融风险以及如何进行监管。我们的目标是要促进金融的稳定,提高透明度,加强全球的金融合作。感谢这次会议让我们听到了很多来自与会者的一些真知灼见,我们谈到了CCP12的恢复以及违约处置机制,可以说这是CCP的重要职责。Robert Cox先生在研讨会上谈到了产品的多样性,在论坛中讨论了很多问题,同时也将意见带回行业中一些领袖中。另外,参会的还有很多主旨发言人,讨论嘉宾,来自于监管机构的嘉宾,来自中国央行以及芝加哥联邦储备银行和其他监管机构的参与者。

回到今天的活动,我们今天是为了正式发布《CCP12量化披露实务标准》。我想Robert之前已经提到了这个实务标准的重要性,他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标准的方法来评估风险。它是20国集团在2009年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清算之后所开展的重要活动。因此,我给大家介绍一下《CCP12量化披露实务标准》。

全球中央对手方协会首个清算行业国际标准正式发布

首先给大家介绍一下《CCP12量化披露实务标准》的背景。2009年9月,20国集团提出了一个倡议,各方同意要在一些关键方面加强改革,也就是要对场外衍生品进行强制的中央清算、交易、报告,进一步提高透明度,提高场外市场的标准度,并于2012年通过了CPMI-IOSCO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PFMI提到,对市场的参与者应该提供社会信息,对监管者以及广泛的公众来说都应该提供相应的信息。2015年CPMI-IOSCO制定了量化披露标准,让我们能够获得一些可借鉴的信息。我们现在已经制定了这个实务标准,为了支持和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建立了一个专门工作小组,这个工作小组包括了上海清算所、芝加哥清算所、伦敦清算所、ICE交易所、欧洲期货交易所清算公司、港交所、新加坡交易所等。我们在制订标准的同时也获得了一些积极的反馈。在此之后,我们做了进一步改进,希望在我们的网站上发布一个统一的标准,让全世界的清算所都可以实施和采用。

另外一方面我们积极地获取监管者的意见,在这里提一下几个合作的监管者,包括ppc、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欧洲系统性风险理事会等,在我们起草条款的时候,他们指出要确保这个标准是统一的,而且是有意义的。在此我要特别感谢对于量化披露实务标准作出贡献的所有人,同时我非常骄傲的宣布今天我们正式发布《CCP12量化披露实务标准》,这是第一次在全球针对所有的中央对手方所发布的一个共同的、透明的标准,他们可以利用这个标准来建立起自己的准则。

另外我们感到非常自豪的是《CCP12量化披露实务标准》的统一性。我们有统一的命名标准、数据格式,这是我们可以解读的标准,大家能够遵循这个清晰的结构。这个标准是我们CCP12在未来系列活动中的第一步,我们将制定更多的行业标准。今年早些时候我们建立了三个专业的工作委员会来开展基础性研究,制定和应对行业监管方面的倡议。三个工作委员会包括政策委员会,联席主席是芝加哥商品交易所和香港证交所;另外一个是风险规律委员会,联席主席是上海清算所和美国期权清算公司;第三个是运营工作委员会,联席主席是我们的CEO办公室。

监管的压力测试标准是我们最近在努力研究的方向,我们CCP12的各个成员也在努力的提供一些指导意见,所以大家可以看到更多的业务标准将会发布。展望未来,我们非常期待着能够积极在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进一步加强跨境监管协调机制。许臻董事长刚才提到,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监管政策宣传,加强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我们将进一步吸取行业内的经验,促进整个行业的标准化,加强风险管理,降低全球的金融风险,促进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以下是中央对手清算法律论坛实录:

美国芝加哥联邦储备银行Robert Cox主旨演讲

Robert Cox说今天的讲法都是我个人的看法,不代表芝加哥联储的任何官方观点。今天我们要讨论中央对手方的法务问题,我想说一下公法和私法之间的关系。

首先看一下什么叫做公法,什么叫做私法。我并不是做一个深入的研究去讨论法律是什么,法律从哪里来,它是不是国家的功能或者是一个国家的机器。这是在社会上热议并且难以理解的问题,所以我今天从一个切实的角度谈这个问题。

我们说CCP是一个承诺机制,这是什么意思?我们都知道CCP涉及到所谓的要约替代,多边净额,损失互担和其他的风险管理,这些风险管理工具也可以在清算以外使用,但是这些并不是CCP才有的,对于中央对手方来说比较独特的地方,就是这其实是一个框架,在这个框架中可以让市场参与方作出有效的承诺,而且这种承诺是可以依靠的。我觉得这就是CCP的担保或者是对于履约担保的意义,它使得CCP区分于其他的未清算的市场,以及我们认为它其实也是在金融系统中最有价值的系统。CCP的发展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非常重要,重要性相当于铁路、蒸汽船、电报或者是当代的金融系统,这些都是网络设施和基础。CCP使得我刚才讲的行业以及金融系统的其他部分变得更加的透明和稳定,而且可以更好的造福于社会。

私法在支持承诺方面起到什么作用?或者从另外一个角度问这个问题,就是为什么公法不足以做到承诺这样一个目的。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要考虑一些私法和公法的特点。我当然没有办法详细分析私法和公法所有的差别,但是我必须要指出,在私法和公法之间有一个重要的区别,就是现在这些政策的制定不能混淆私法和公法。CCP的承诺机制必须要写在规则簿上,这些是市场方自愿的参与,公共政策只能是制定一些指南来改善参与秩序,而不是干预甚至是影响这些自愿性的参与。

我今天没有太多的时间和大家详细讨论,我的担忧如果我们做过多交叉性的监管或全局性监管或过多预防性的指导方向,那就对在CCP的标准制定产生不好的影响,因为我们要意识到在经济危机之前我们场外衍生品市场是有妥善监管的,基于私法、自愿的安排,这些安排在所有的司法辖区中得到了协调,所以没有必要让公法或者是政府的机构通过公法做一些法务的协调。

G20清算指南改变了清算的方向,但是现在政府部门想要去达到所谓的融合,而每一个国家法律和监管机制又是不一样,政府似乎认为这对于PEFI的安全和有效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我不认为如此。今天早上我们听到很多人讲,比如说在PQD的披露中,比如说在CCP12今天推出的标准中,其实CCP都是不一样的,这些差异是不会消失的,不是因为立法者同意使用同一种语言,CCP就会变得一样,这是不可能的,每一个CCP都是不一样的。所以公共部门没有办法充分考虑到这些价值性、重要性以及无可避免的差异性在不同的CCP之间是存在的。这就意味着这样一种承诺机制的好处会受到公共政策的影响。

最后,我所说的一切其实不是说要鼓励大家放松监管,事实上今天也有人不断的提到我们要建立所谓最优的做法,通过这些做法能够让整个金融系统变得更加的安全、有效和透明,这是非常重要的。而要实现这一点,就像我们过去实现过一样,过去一百多年以来我们一直是这样做的,也就是会员和市场参与者之间通过合作,公法当然起到一个重要的作用,但是公法绝对不能影响私法的参与,所以我也期待等一下的小组讨论。

圆桌讨论嘉宾

上海市法制办副主任、教授罗培新

上海市法制办副主任、教授罗培新表示上海是一个具有特殊地位的中国超大型城市,因为它承载着到2020年要建成与人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际金融中心。今年上海在GFCI指数的排名第6,也是上海第一次排名进入前十。其中具有重要性的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发生的托管、撮合、交易、过户、结算和清算功能应该说功不可没。风险分配合理的共同对手方制度能够有效的降低结算风险,增强资金流动性,从而整体上发挥稳定金融的作用。

随后,他谈了五点思路:

一、处理好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我们要考虑中央对手方清算机构、结算机构这些主体和一般公司有没有区别,它是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企业还是说它承载着维系交易平台、保护金融稳定和可预期的利益准公共组织,如果是这样,我们应当超越一般的思议价值,赋予它更多的公共利益,我们必须面临着重新定位这些组织的公私属性,在监管职权的配置方面赋予它更多的手段。除了主体特殊之外,它对外作出的行为是不是一般的合同交易行为?我认为它是一对多,面向所有的买方和卖方提供了销售服务,在这个意义上在一定条件下应当赋予它先取得特权,如果可以把重要的金融设施纳入证券法规定的优先权保护范畴,不受一般的《破产法》的追索,在这个意义上要考虑相应的登记规则和担保规则的明示规定有没有变通使用的可能。

二、关于民事和商事的关系。中国有民法总则,未来会制定民法典,民法总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是不是可以包括特殊的金融活动,我认为应该合作,在一般民法上叠加商事规范,强调融合与合作。

三、内部与外部的关系。不管是债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信托以及中央对手方的结算所,都有一套内部的业务规则,这个内部规则理论上来说对市场之外的参与方没有排他效率,在这个意义上,破产的时候其他的债权人不受这些内部规则交易的约束,那么内部的程序如何外部化,需要一定的考虑。

四、法律和习惯的关系。按照中国的民事法律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但是在将普通的法律使用到金融机构的时候不能认为没有法律规定,所以迫切需要通过私法实践和司法解释尽快将商事习惯转化为法源。

五、局部和整体的关系。这一点受到自贸区制度的启发,如果全国层面的制度设计无法全面推进,有没有可能在上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基础设施暂停适用民事的普遍性规则,然后再按它的交易习惯进行,以后再慢慢修改法律,确定它的法源地位。

美国银行间协会银行衍生品政策中心副总裁Ananda Radhakrishnan

Ananda Radhakrishnan发言中提到跨境CCP监管问题,尤其是在OTC衍生品方面。根据CFTC体系,如果CCP想要清算掉期,为一个美国人进行清算,CCP就必须注册为一个衍生品清算机构,伦敦清算所就是这样一个机构。CFTC没有所谓的地址政策或者是DCO注册政策。多特弗兰克法案是一个美国的法案,要求对清算进行一定的标准化,伦敦清算所清算了大多数的美国人进行的交易,也就是说美国人做的掉期都在伦敦进行清算。对此CFTC没有意见,因为伦敦清算所是一个完全注册的衍生品清算机构,CFTC决定执行相关的法律规定,以这样的方式处理一个得到豁免的DCO。香港OTC市场不是一个DCO,所以它们只能进行有限的清算,上海清算所得到了一个豁免,能够为一些非客户特定人群进行清算。

欧盟的法律规定如果想给欧美市场进行清算的话,要经过授权,伦敦清算所得到了授权。我在CFTC也经历了授权这个过程,历时非常长,关键不是看你是否遵守这些原则,而是看你是否非常具体地遵守法律,因此花了很多的时间。对于有一些私法管辖区域涉及到很多的政治问题。

我想提出的建议是:监管者不要继续进行非常不理性的、以国内为重心的一些政策做法,应该认识到对于很多市场参与者来说,进行清算是非常重要的,不管清算或者是交易在哪里发生。

另外很重要的一点是监管者应该认识到让法律来作出决定,让清算所发生的地区的法律来做出认定。世界上大多数的司法管辖区都遵守了PFMI进入市场原则,中国就做到了这一点。我们对中国CCP的要求是:第一,证明你已经执行了PFMI。第二,证明你要求CCP来遵守PFMI。第三点,CCP应该向市场参与者进行披露,如果你想在上海清算所进行清算,而你不是一个中国公民,你不会受到客户资金的保护,你会受到中国的保护。如果你清算的公司破产了或者是资不抵债,你会受到中国《破产法》的保护。

我之所以提出这样的建议,是因为场外衍生品总体上来说不是由个人进行交易的,他们是由非常领先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的,所以说监管者为什么要去规定他们去哪里做生意?相反,监管者应该信任市场参与者,信任他们能够作出最符合自己利益的决定,所以我相信如果美国或者欧盟能够采纳这个做法,受到其他国家的欢迎,因此我们会看到有更多的跨境清算活动在场外衍生品市场领域有更好的发展。谢谢!

伦敦清算所首席风险官Dennis McLaughlin

Dennis McLaughlin介绍,伦敦清算所清算了世界上95%的掉期,大概是500-600万亿美元,同时也清算2/3欧洲回购市场,是主权债。我们在外汇市场上也有很多的业务,清算外汇期权,实务交付清算,另外包括股票交易清算,把我们所有的业务加起来,包括我们在伦敦的业务,我们有1850亿的保证金。在过去的几年中,我们扩展业务澳大利亚、南非等,但是我们在开展业务的过程的中有一个问题,如果有违约的话我们能不能接受抵押品?另外一个问题是能不能给债权人提供一些优先,如果这样的话我们在接收到违约品的时候是可以交给违约方的。如果一个成员的抵押是证券而不是现金,那么我们的问题就是证券在发生违约的时候是不是可以转让和转移。我们在中国开始做净额结算,近期也发布了一个有关净额结算的研究,涉及到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和另外一家机构。中国的发展让人振奋,包括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这比美国的“马歇尔计划”令人振奋很多,我们一定要确保资金得到安全的处理,这也是我们今天想要探讨的话题。

要做好这个方面的工作我们CCP一定要有很好的基础设施,如果没有净额结算,如果没有转移,就会有双边协议。如果不做回购,就要做一些远期回购协议,这样的话市场就不会愿意把钱承诺在一周或者是更短的时间内进行交易。我们看到市场上越来越多的参与者在短期上违约了,我们没有提供很好的短期清算选择,所以他们自己通过这样做来提供融资。

另外说一下国际层面的情况。有一些清算所在各个国家有一定的系统重要性,有一些产品可以是本地化的,它所涉及的证券只是限于一个国家或者是一个管辖区,因为在这样的国家中它们大部分控制了背后证券的结算,因为你不需要在其他方面进行一些跨境监管合作。说到场外衍生品,比如说利率掉期产品,有好几个监管者参与,一旦出现问题,如果要根据一定的规则和程序,需要加强国际合作来规避到一些规则,来确保一些非常重要的成员不会在全球的现金池当中受到太多的影响,在出现危机的时候共同承担损失。出现危机事件仍然能够在CCP的管控之下,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不是一个地方性的问题,而是一个全球问题,如果让监管者在相互协调,确保能够找到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案,进行对机构的处置。你必须要有一定的空间,让人们能够进行谈判,这又回到了全球流动性池,必须要有一个全球流动性池来应对场外的掉期产品,你需要一个全球性的规则,所有的监管者都能够对此表示同意,风险和损失如何分配,能够优于CCP的选择。

去年我写了一篇文章谈到了处置,谈到了CCP可能会出现的一些问题,这个和今天的话题非常相关,可以说CCP传统的责任就是在一个CCP的成员出现违约的时候来吸收它的损失。但是还有一些非违约的损失,这些非违约损失对CCP来说要吸收并不是那么容易,因为它不遵循传统的处置方法,比如说网络事件,网络事件带来的损失如何分配,CCP如何发挥作用来解决一些其传统作用之外的一些功能,这是我们要思考的。

美国期货业协会亚太地区主管Bill Herder

Bill Herder谈一些市场上的最新进展。首先是今年开始欧盟提到了要加强CCP的监管,他们引用了一个两级体系来认可第三国的CCP,标准是取决于对欧洲市场的重要性,二级CCP会面临更加严格的要求。我们对此提出了23个建议,在这里和大家分享。

首先是欧元计价清算。我们是一个协会,我们协会强迫将欧元计价清算转移到欧盟中进行,我们认为这会使整个欧元计价的OTC市场更加的四分五裂,而且会破坏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这会导致市场的分割,会带来系统性的风险,会影响CCP的能力来进行拍卖,也减少CCP选择其他地方进行清算的可能性。

除此之外我们还认识到其他的监管者没有对清算服务进行地方上的要求,比如说CFTC就没有强调以美元计价的清算没有地方上的硬性要求。我们要鼓励监管者采用这样的规则,但是我们也要求它要充分的考虑和尊重现有的对等性原则,以避免出现市场的破坏,只有在一些极端的情况下才会由二级的CCP遵循一些更加严格的监管。这也谈到了一个观点“中央对手方是不一样的”,我们必须要以整体来尊重他们的决定。同时我们也建议,根据第三方国家的对等的要求,我们决定对于二级CCP的监管不会重叠或者重复。在融危机之后的改革促进了整个监管体系的发展,我们成立了很多监管学院,这些监管学院对促进整个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的实施非常重要,它使我们能够采取一个协调的做法,而不是让各个国家在各个机构按照自己制定的规则来实施。除此之外我们还提出了其他的建议,包括确保有足够的公共磋商原则,在作出任何决定之前来确定到底哪些是二级的CCP,这样的决定非常重要,因为它会改变整个CCP的运行,也会导致整个安排规则发生变化,因此我们不应该轻视这样的决定。

第二,我们的建议是更好的认识到有不同的二级系统重要性的CCP也分不同级别,我们应该允许要采取不同的CCP监管,这会确保欧盟能够将它自己的监管运用于不同的CCP。

在中央对手方所提供的服务中分不同的层级,有一些服务不具备系统重要性,所以对这些并不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服务不需要进行严格监管。可能目前有一个CCP提供了5种不同的服务,其中只有一种服务具有系统重要性,不需要将整个欧盟纳入CCP服务体系中。CFTC主席一直提到了CCP监管的重要性,他反复强调在全球市场的监管非常大,他非常关注的是欧盟对第三方CCP的监管存在的问题。对于各个监管机构的尊重应该成为对CCP管理的一个基础。在9月份的时候,我们也讨论了这样一个话题,首先CCP应该进行全面的监管框架范围中,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现有的检查机构以及规则审查机制。

第二,监管者应该尊重那些本国的监管机构,如果一个本国的监管机构对于国内所有CCP活动实施了全面监管,那么其他国家的CCP都应该尊重。

一个非常重要的合规机制也提到了对于有效的CCP的注册机制,美国的财政部也提到了对于CCP监管的问题,财政部的报告中提出了相关的建议,谈到了CCP的监管。CFTC、CICC提供了非常明确的跨境监管,能够和非美国国家法律相协调,减少整个监管的重复性和复杂性。同时美国财政部建议有一些替代的方法能够实施来减少冗余和重复。

除此之外,大家可以看到CCP的监管与第三国家的建议是许多国家的央行非常关注的一点,可以看到在做法中有很多的不同,也提出了很多不同的建议。当然,还有很多的工作没有完成,需要进一步开展,我们会继续关注CCP在金融网络中发挥的作用,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举办今天这样一个论坛。

我最近在不同场合也反复的提到这一点,监管者看起来非常有本地化的眼光,很多市场的参与者都有全球的眼光,如果这两者不能协调,大家不能沟通,我们一定会产生跨境监管的问题。监管者的重要作用就是要确保本地市场的重要性,但是要做到这一点要提高完整性和透明性,而不是要关闭跨境交易市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教授郭锋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教授郭锋表示,今天各位专家谈的对于中国的法院怎么来进一步完善CCP方面的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制度还是很有启发的。刚才的Robert Cox先生谈了公法与私法介入CCP的思考,我觉得也给了我们很多的启发。在专题环节,上海法制办的罗培新教授谈到CCP是立足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这样一个定位的,立足上海面向全球。具体在微观上也谈了CCP可能在法律上要建立一些优先保护的规则。来自美国银行家协会的Ananda Radhakrishnan表扬了我们中国很模范的遵守了PFMI的规则,而且提出监管者应当充分的信任市场的参与者。来自伦敦清算所的首席风险官给我们介绍了伦敦清算所作为国际清算中心的地位,他介绍到掉期方面的清算占全球的95%,欧洲主权方面占了72%,保证金有1000多亿,说明伦敦清算所在全球的份量。来自美国期货业协会的Bill Herder先生给我们介绍了欧盟加强CCP监管的趋势,他其他用欧元计价清算引发的一些问题,可能会导致市场分割的系统性风险,同时也介绍了美国财政部的一些政策,这对于我们都很有启发。来自伦敦清算所嘉宾特别谈到了CCP要有良好的基础设施,要有净额结算制度,要有一个合理分配的审核机制,特别是对于网络交易造成的损失,我想在座的各位都会有所收获。

我谈一下我的一些看法。

因为上午刚刚发布了《CCP12量化披露实务标准》,建立了中央对手量化披露的国际标准,这给CCP12会员国的私法提出了一个尽量相适应的要求。按照匹兹堡G20的规定,也就是我们所说的PFMI,第一条本身就要求法律应当为中央对手清算的每一个方面提供高度的确定性,中央对手清算应当具备在所有相关司法管辖区内都可以执行的规则程序和合约,基于这样的规则程序和合约不应该被迫终止。包括我们今天的量化实务标准建立起来以后,我们都应该按照这个原则在本国建立相应的立法和私法以及监管的规则。

对于中国来说,我觉得中国应该在宏观审慎监管的框架原则下要严厉与中央对手清算制度相适应的理发与司法制度。上海清算所作为一个中国场外金融产品交易清算所在运行,但是我们的上位法是什么,我们在法律上的地位如何,还有它交易规则的法律效力,还有清算所的会员和客户之间的契约关系,再就是跨境清算和监管的问题,在我们上位法全国人大法上是缺位的,现在就是说它只是一些部门的规定,它和资本市场上的《证券法》还不一样,所以我们应该在这个方面进行立法的完善。

立法怎么样研究,这个还不成熟,我参加这个会之前还没有考虑这件事,因为对这个方面的内容不是很熟悉。因为我们以前说应该仿照英国制定《金融服务法》,如果可以制定这个法律,就可以把我们的市场统一起来,共同制定一些共同的规则。如果这个有困难,也可以考虑研究制定重要金融基础设施法,专门制定登记托管清算方面的立法,把基本清算方面的法律都制定一些,这些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进行研究。

第二,要建立适合中央对手清算制度的私法裁判规则。在规则的建立过程中,一个要尊重清算交易的规则,这种规则只要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就不能撤销,这也是和刚才说的PFMI第一条是相适应的。第二个要协调统一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与中央清算相关的法律制度。因为我们知道有很多的法律是有冲突的,包括CCP中对担保的处置问题,还有物权法中禁止留置这样的规定,和中央对手清算的规则缺失有一定的冲突。在这其中我们如何平衡好各个债券人的利益。如果我们要研究优先保护CCP债券人规则的时候,我们怎么样平衡好其他债券人。比如说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其他债券人的利益,我们的大法民法都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做详细的梳理和研究来解决好这个问题。这边是为了防止系统重要性,但是债券人的利益也需要保护,所以这之间有一个如何平衡的问题。第三个要认真研究英国专家谈到的终止净额制度在我们国家的法律效力,我各人认为终止净额制度有必要建立,它确实对于防范系统风险,对于保护我们CCP清算所的地位和信用是非常有利的。但是在我们现行的私法环境下有挑战性和冲突,这也需要解决。当然我们还有民法商法的关系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在下一步共同加强和研究。我想最高法院研究室制定的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方面会给予特别的关注,来及时的适应CCP的交易、规则需求,在遇到有纠纷的情况下按照国际惯例处理。

全球中央对手方协会副主席Ketan Patel

Ketan Patel介绍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原则:CCP是一个最终点,最终的清算都是要通过CCP进行的,我们有清算成员以及它们的客户,包括客户的客户。比如说中国的建设银行是我们清算所的成员,他们是一个客户,同时管理着大量的资产。通常CCP是第三层,有非常明确的清算目标,这个保护从第一层一直到第四层,这就意味着所有的连结点,CCP必须要有私法的明确性,这就是CCP背后的支持。

举一个例子,我们有一个在伦敦运行的项目,他们的清算所成员总部在巴黎,他们的客户在美国,他们最终的客户是在加拿大,托管行在香港。还有一个银行是在德国,这种情况是非常常见的。我们是用欧元进行清算的,对所有不同节点都必须有私法的确定性,每一次加入一个节点要确保现有的节点不会产生冲突,需要做很多的工作,我们需要有一个大的法律框架来确保CCP有各种各样的工具进行风险的管理,比如说收集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用私法工具来做到这一点。

CCP是如何在私法和监管的框架下运行的?我大部分关注的是私法。首先是一个监管背景,回到各个清算成员,他们受到协议以及地方实施细则的管理,他们制定了清算所的相应规则,当然还有金融稳定理事会。除此之外还有MF,我们提到了PFMI,资本要求,FFCB(英)金融稳定理事会的指导原则,他们都关注了CCP的处置等等,这些是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基本规则。在英国有一个清算所,我们必须要和英国的央行开展合作,我们要在美国寻求豁免DCO身份,像香港是SSFO。这些听起来很容易,但是实际上操作起来非常的困难。

回到私法确定性这个观点,这一点非常重要,这是第一个重要的原则,也是非常合理的。如果我制定了一些规则,但是不运行,那么我已经有了私法的基础,但是如果不实施就没有任何的意义。首先要确保规则、程序、工具都能够适用于这个原则的运营,不管是涉及到抵押品、结算等等其他方面都是如此。同时它也会影响客户清算的模式,这个是PFMI曝露要求中我摘录出来的,我们的监管者,比如说我们运行的是符合清算所要求的,我们的客户有的托管行用PFMI来为那些注册的清算所提供要求,我们也会出一些私法意见。前面提到了净额结算,我们会和当地以及全球银行进行合作,比如说有一些国际银行的香港分支机构,比如说美国银行或者是中国大陆银行的香港分支机构,这些法律私法意见非常明确,但是这个取决于各个律师,可以说中国的法律意见相比美国银行法律意见更加的明确。有的时候对于我们来说可能并不是非常的明确,不仅是香港,而且是对于伦敦的清算所也面临同样的问题,我们必须要寻求律师的法律意见才能知道我们如何开展业务,我们要向这些监管者显示如何操作,但是必须要告诉参与者美国银行和中国银行之间有区别,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方面的法律意见。

我提出了两个模式,一个是代理模式,一个是委托模式。首先是委托模式,更多涉及到私法,这是Robert Cox提到的私法。我们有合同权益是由法律所支持的,然后将其进行分离。在代理模式中法律规定客户的账户与自营账户分离,对于委托模式来说CCP会建立自己的合同,这个合同必须与规则是符合的。给大家看一张图,可能会更加的清楚。左边的图是代理模式,有一个客户进行交易,他会获得法定的保护。如果是委托模式,我们有一个双边交易,我们会签署一个协议给客户用以保护。如果一个清算所的成员出现了违约,我可以把这个客户放到其他非违约清算成员账户之下,给我们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当然如果是不同的国家可能会更加的复杂。在代理模式下,它更加的清楚明确,但是牺牲了模式的灵活性。

多伦多交易所集团George Kormas

George Kormas和大家分享了自己的职业生涯。我已经在PFMI呆了15年。在此之前我主要关注的是CDC的开发,那个时候和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打交道,并不在乎中央清算的重要作用。别人问我违约之后是怎么样的情况?那个时候这样的问题让我感觉很不舒服,因为那个时候市场不透明,也没有规则指导我们CCP如何处理这样的问题。后来出现了PFMI,我们努力在公司以及全球平台上实施PFMI的各项原则,它覆盖了我们如何管理金融风险,如何来与我们全球的市场参与者打交道。之后,我们更多的关注是制定恢复计划,在一定时间之后我们采取和制定不同的非常计划,包括违约损失和非违约损失。这些工具都是用来实行透明和市场结果可预测性,而且也写在规则中,所以可以推进市场的信息。

最后一点就是处置。在加拿大,处置当局被任命为是我们的央行,现在我们的央行在监管两个PFMI,我们有一个联邦法案,也就是结算和清算法案,这个法案非常清楚的说明了相关CCP的情况。现在我们财政部长也希望增加PCSA给处置机构更多的权利,我们现在所面临的挑战和在加拿大面临的争议,就是我们的处置机制和破产机制是否会同时存在。

第二,债券人的问题。作为一个PFMI,我们有我们的收回权利或者是恢复权利,这是我们规定的。我们的处置当局要服务于公共利益,它的权利是超越PFMI的权利,这也带来了一些不确定性。这是因为如果损失分配的规定有变化,可能会使得债券人在处置之后的境况比按照《破产法》处置更糟,所以在加拿大我们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也有很多的挑战,我也期待着和各位一起应对更多的挑战。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期货法立法小组成员叶林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期货法立法小组成员叶林从四个方面说中国的实践。

第一,中国的法律和实践。

首先面临的一个很糟糕的问题是中国现有的立法文件中到现在为止也没有写过中央对手方这个词,99年的证券法写了登记结算的问题,是这个问题在于两个方面,一个是登记和结算是不是一个恰当的做法,是不是单独拿出来作为另外一个部分。而且,在这一章当中没有理会中央对手方这个词语的使用,而且《证券法》的规则是不是能够使用场外市场也是一个有疑问的问题。后来在同一个时期中国务院又发布了一个期货管理条例,是一个行政法规,但是这两个关于期货市场的行政法规也没有提到中央对手方。我的理解是这样的,回顾99年和2007年两个关于期货的规定,我们似乎在走一个完全不同风险的思路,希望控制交易来控制结算的发展,而不是反向的影响交易,所以这是一个非常不同的思路和逻辑。当然这个成功还是失败是另外一个问题,但是它隐含的逻辑是我们不希望把问题放在清算这个系统中加以解决,而是希望控制交易、持仓量,包括限制头寸,通过你的套期保值等等一系列办法把风险在前端就进行控制。到12年我们修改期货条例的时候,实际上我们对于中央对手方这个词还是很勉强,前两天我请证监会副主席帮我的那本书写序的时候,我把那段序抄过来,他说当时有一种观点要求把中央对手方写入条例,另外一个观点是明确的反对,他们认为交易所只是期货的担保人而不是当事人,不宜将期货交易所具有的买方的卖方、卖方的买方的中央对手方写的这么明确。最后他说到了一个我们讲的法条的背景,所以最后在期货条例中写了一段话,期货交易所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这是法条上或者是行政法规上的一个明确说法,也没有提到中央对手方这个词。但是在起草说明中写了一段话就是期货交易具有中央对手方的做法。或许我们承认的只是一个准中央对手方,并不是一个非常确定中央对手方制度,这是一段历史。所以中国今天面临的问题可能还不是CCP简单的运行,首先在立法上是不是要写进去,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从目前来看,中央对手方在清算机构在我们的实践中存在三种形式,一种就是在交易所辐射的非独立性的结算机构,这种情况下我们叫做非独立的中央对手方,我们把交易所就当作是一个中央对手方,所以你看到的现在这四家期货交易所,每一个机构都有自己的结算机构,四个期货就有四个不同的中央对手方存在,这是一个很麻烦的问题。当我们在河南调研的时候也有人提出来这个系统很麻烦,成本很高,因为不能把A交易所中的担保物用于另一个交易所,有人提出来是不是可以改变交易所辐射系统的做法。

第二,独立的中央对手方。比如说像上海清算所、中债登应该也是一个独立机构。我们在跨境过程中,包括在香港、伦敦或者是其他地方,由中国政府或者是金融监管部门授予你人民币结算的职责的海外机构,是不是它在某种程度上也在充当着中央对手方的职能和作用,所以我们看到大概有三种情况。现在比较遗憾的问题是场内的部分比较好办,因为无论如何有一个CCP的存在或者是类似于CCP的存在,实际上场外的部分非常麻烦,因为我们实际上绝大部分可能还是双边结算,没有通过CCP的方式来做,这种风险不言而喻,但是到底怎么解决这件事是一个问题,比如说不能改商业银行法,所以最近也在讨论下一个五年规划应该做什么,是不是应该修改,借助这个修改把CCP职能也反映出来,否则的话OTC市场就会很麻烦。现在更可怕的是人民银行系统就是靠人民银行的行政监管,这个事也不能说它不透明,其实这个制度很明确的是带有行政指南和安排性的,但是肯定不会太好,总会有问题,所以这是第一个问题也是看中国目前的做法。

第二,中央对手方的运行规则,我稍微提一句话,这个话我们在《证券法》中提的很多,但是在OTC市场中不会提的很多,中国采取的是一种非常强悍的特许令的方法解决,包括CCP的登记、设立、变更和解散。在这样的情形之下,在证券市场中因为采取的是货银兑付的方式,所以基本风险可以控制的很好,但是场外市场很难想象,所以中国还没有面临到OTC市场中CCP破产、结算或者是终止业务的情况。

第三,中国的特殊情况。我也注意到SDO在14年的时候发了一个CCP的恢复计划中提到了危机处理的研究领域。如果我们把关注的重点放在清算上,我们对CCP的问题就没有那么重视,这是一个惯性的情况。所以这种控制一定影响市场效率,但是市场效率到底是重要还是安全性更重要,这件事大家在理解上有很大的分歧。中国交易制度中有一个奇特的制度就是中国有强制平仓制度,国外没有,这个东西把很多风险控制在交易端,基本上进不到结算系统中,这是一个很有趣的做法。第二个就是关于危机处理部分,是市场化处理危机的方式,还是我把它叫做强势危机管理的方式。在处理破产案件过程中我们也不是按照正常的程序处理,都是一个非常强势的行政介入下进行的。讨论到公法和私法的问题我觉得很难回应,如果是私法,因为我们发展和培育这个市场,我一定是站在参与者的角度去看。但是作为监管者,他的角度就不一样。最近提出了一个很好的就是公法、私法、监管者和CCP,恐怕关于市场的概念还是要提出来,实际上CCP12也在强调和各个部门的合作,包括开拓市场,我相信在未来几年中可能中国的OCT市场是最大的或者是一个最有前途的市场,在这个市场承认的情况下如何强调市场,可能它的作用比强调公法和私法的作用更重要。第三个有意思的地方就是是不是讲到市场参与者自救同时提到政府的支持,实际上有两个观点,市场这边或者是OTC都希望央行能够至少表达对流动性的支持,但是实际上银行也很谨慎如果要承诺流动性支持的话,这个问题很严重,到底是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还是宪法上的问题,这个问题非常大,但是这是一个理论的讨论。在中国这个社会中,我觉得系统性的风险,灾害越大,央行流动性支持越大,而且可以是显性的也可以是隐形的,不提供支持不大可能。

第四,关于跨境部分。我们对于跨境部分的关注度不够高,这里面受到的影响因素很多,比如说我们受到场地管辖,这个在中国的理论界有多大程度的承认度,和你的经济、政治能够支持多大的场地管辖,这是一个非常大的事。美国比较特殊,它的银行系统遍布全世界,我们想管也管不了。我相信CCP带有一定的本土化和区域性,在这个意义来说以我个人的角度来看,也不代表任何机构,我觉得至少在某一个历史阶段上有区域性属性,这是一个无法改变的现实,只是说可能慢慢的更强一点。

总结:我自己关注的问题,第一我会关注场外市场的场内结算问题,尤其是标准化合约的场内结算问题,中国可能要靠行政指导解决这个问题。第二个问题是关于保证金的问题,中国实时的调整保证金的问题,这个问题不大,可能比较麻烦的是关于核复苏(音)问题,比如说我们要找到强制的业务托管、强制的资产转移、客户转移诸如此类的设计,是一个很麻烦的问题。所以我觉得关于处置方面,在没有特别法情况下我相信中国的法官们关于处置方面的问题,尤其是关于破产程序方面的问题还是适用于《破产法》的一般规定,只是法官在裁决的时候会考虑到某一个机构的特殊地位,而在个案当中以自由裁量权的方式进行裁定,因为我们还是在一般规则中,还没有走到针对某一类主体做特别规定的情形。

最后一个是关于非违约的损失分担机制问题,这个问题很大,我理解实际上CCP更像是保险公司,如果这样理解的话也挺好,我们可以通过不断的制度性的安排去解决CCP自身的风险,所以我觉得可能有内部治理的问题,但是一定也面临风险转移的问题,但是转移给会员、央行或者是社会公众,可能有不同的机制。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新兴市场委员会联席主席牛文婕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新兴市场委员会联席主席牛文婕说我们在过往的20多年的证券市场的实践经验中,通常用的词语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但是现在国际新的准则分类方法,把交易后的整个机构的统称分成五类:支付系统、证券的交易系统、中央存管机构,还有一类是CCP(我们曾经在法律制度中用的是共同对手方),第五类是交易信息数据存管。

CCP和中央存管机构是非常多的联系在一起,但是世界各国分设的方法也不一样,有独立的CST和CCP的设计,根据提到了登记和结算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登记和结算是在一个领域中做的名词上的分类,如果按照国际标准应该有一个更加详尽的分类方法。因为我们的主题是讨论CCP的重要法律原则,所以对于CCP这个概念我非常希望提出几个非常重要的点。

第一,比较通俗的理解是什么叫做CCP,是买方的卖方和卖方的买方。在它整个运行制度中为了提高履约效率,它用的法律效率在我们中国没有一个词,是按照DVP货银兑付的原则以多边方式进行交收,在交收之后证券的财产权益才能够移转,同时CCP必须建立在DVP之上,在这个基础之上对于大规模的证券交易完成高效和安全的证券财产的移转和流动。同时它在整个性质上来说是非常典型的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在我们国家一直以来在多次重要的治国方略和法律文件中提到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也提到了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包括在十九大报告中也提到过。国际上有三个非常重要的文件,同文物的模型、体系和框架,这个领域中有一个非常完整的制度的介绍和安排。第一个原则就是PFMI原则,这个文件是12年发布的,它的内容有五大类7种关于金融基础设施的风险,9个方面论述了24个原则。在这里面,尤其对于CCP来说有非常重要几个方面的制度安排,尤其是第一项原则,这个原则要求各国要对CCP要有非常明确的具体的法律安排,同时也提到了CCP的流动性和信用制度的安排,尤其是对交收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同时对于CCP违约处分的流程、运作机制和框架也有明确的要求,同时对于金融基础设施有一个透明和清晰的披露信息的安排,也就是我们今天CCP12发布的《CCP12量化披露实务标准》,和这个也有密切的联系。

刚才也听到了PFMI的评估,中国市场也得到了非常好的评价,这点我们感到非常的欣慰,因为在这个中间我们也与国外专家也进行了多次的交流,尤其是在非典型性安排上,这一点在全世界来看也是非常主流的看法。

看两个公约,第一个是日内瓦证券公约,这个公约约定不是面对面交割的时候,财产流动应该有什么样的制度保障。日内瓦公约是一个实体法公约,这个公约对于加入国有非常强烈的效应,需要三个国家签字之后才能生效,所以目前还是一个正在执行的阶段。

关于海牙证券公约,讲的也是证券法律持有问题,它如果能够和实体法公约相适用的话,它在某一国法律框架下有一个明确的约束。

因为日内瓦公约的内容比较多,我简单说一下。它最主要的一个目标就是对于这些证券不能直接被投资人持有的时候,它需要以一定的方式持有应该如何得到权利的确认和保障。第二是日内瓦公约的保障范围,它只讨论财产法,只讨论财产变动的问题,不讨论投资人对于发现人应该有什么样的权力。在日内瓦证券公约中对于证券的权益的取得有一个方法,这些方式也总括了各国目前比较行之有效的担保权益设定的方法,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权益的优先顺序,如果有不同的纠纷应该按照什么样的规则进行确立,这里面也涉及到CCP在交收多层次持有的情况下,它也是其中的一环,这是非常重要的内容,也希望各位关注。

第七章讨论了禁止越级追索的内容。第八章讨论了如果CCP破产的话对证券权益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对于CCP来说可能会造成非常巨大的交易交收秩序的一个破坏和影响,包括其他市场、中国市场等等都曾经有过教训,尤其是对于CCP是否应该向国外的CCP一样,是不是可以取得一个优先处分的权力,这一点内容非常重要。它也对证券担保权益的行使和实现也有一定的内容,在这个制度中我们在民事法律体系中缺乏相应的制度安排,但是对于衍生品市场来说是有必要的。

海牙证券公约从原来的规则变成了所谓相关中间人所在地法,因为这个证券没有实体物,它的取得和处分都有相应的规则,对这个方面也做了一定制度的安排。海牙证券公约也强调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同时也对冲突法规范作出新的规定。

在前期《证券法》尤其是最新修订过程中,我们也曾经因为工作的原因提过大量的关于金融基础设施有关的系列制度,中间也包括和结算、CCP有关的制度,要按照DVP的原则处置风险,同时在其他同级别法律中应当排除《破产法》的相应原则,这些要得到一定的解决才能保证CCP的连续性和有效解决。要确认业务规则的有效性,当年在日内瓦证券公约讨论中都有条款表达,它的业务规则都优于国际法甚至是这个公约,因为一定要保证CCP这个系统重要机构的运行不要被破坏,这一点是非常令我们耳目一新的。叶老师也提到立法的新领域,其实当年在公约草签之后我们国内也有一部分的努力,希望能够在这个领域推出一个新的法律,这其实是一个顶层设计安排的问题,在《证券法》中整个公约覆盖的包括金融基础设施覆盖的领域,其实和《证券法》目前的体系框架来说,如果硬塞进去,如果只提十几条是非常不够的,它讲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公平规则,可能级别够了,但是后来做的处理可是讲究,如果能够跟着《证券法》修订,我们就塞进去一些关键的。我们当时起的名字是《无纸化证券法》或者是《中国存管法》,我们统计过收集到的立法令已经有《中央存管法》的规定,但是目前的新词叫做《金融基础设施法》,也是对的。

最后,中国整个金融基础设施业务已经得到的长足的发展和进步,遇到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和挑战,随着改革深入进行证券和衍生品活动日益频繁,国内外证券结算机构和中央对手方之间相互联系不断加深,从沪港通、深港通与境外的金融基础设施有更多的业务联系,这个业务在国际上也引起了很大的关注,其实我认为我们虽然国内的立法制度相应来说是略微不足,但是我们在国际上的观察也非常重要,在法律学习和法律一致的过程中我们既要学习他们比较有效的经验,同时也要考虑目前的现状是比较明智的选择。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对我们金融基础设施的发展可能也更强烈的推动作用。

上海财经大学校长助理、教授郑少华

上海财经大学校长助理、教授郑少华将四位嘉宾的发言归纳成五点。

第一,CCP实际上是一个很繁杂网络中的一个节点,为了确保节点的安全,每一个节点都必须要有法律的确定性。从这个角度来说涉及到东道国、盟国的法律,还涉及到行业规则、行政指令等等问题,尽管是一个节点,但是要保证整个运营安全的话这个节点必须要有法律的确定性,但是说起来容易,解决起来并不容易。

第二,我们国家的法律来说立法上是否要明确中央对手方,这里面涉及到行政私法的问题,如果我们的立法没有明确的中央对手方,郭锋主任说私法上要保障,最高法院也可以做到,但是难度很大,实际上这里面又涉及到立法、行政监管和私法的等等问题。

第三,对于危机处理方面。危机处理方面叶老师也说了很多,涉及到市场参与者、信息披露、央行财政部门等等的关系。因为之前的主题发言中,来自于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的嘉宾也谈到公法和私法的问题,合法性就来自于如果是公法管束,那么危机处理中政府要承担责任,那么无论是央行作为监管当局还是财政部门作为所在国政府要背书和担保,这个时候可能有强烈的愿望要公法介入,实际上按照叶老师的说法,特别是从我们国家来说把风险希望在交易端得到控制,而不是希望在之后的结算端出现问题。

第四,CCP的风险转移和债券人保护的问题。

第五,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角度来看CCP在市场中处在的地位,从日内瓦证券公约和海牙证券公约公约来谈的,在这种情况下到底应该如何建议,所以我想实际上就是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如何安置CCP。

他谈了两点想法。

第一,CCP的建设实际上谈出来的,是其他的监管者和参与者商谈互相妥协,最后推动的结果。但是这种有一个目标,如果按照企业性质,企业为什么存在,企业存在很简单,就是市场交易的成本太高,正好用企业的方式低于市场交易的成本,但是企业什么时候解体,最后成本比市场交易成本高,这个企业理论上就会破产。所以CCP也是一个市场的结果,CCP为什么出现,双方交易的成本太高,必须有CCP。

第二,但是CCP最后可能出现问题,什么时候是临界点,这个成本由于种种原因最后高于双方交易的成本,这个就是临界点,也是双方谈判的结果,最后出现哪一个CCP可能好一点,所以CCP不可能是每一个都一样,情况不一样,不断的改善,那个CCP可能比较接近于我们的理想状态。

本文来源:陆家嘴金融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