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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眼中的比特币

基于区块链技术应用发展起来的数字货币,非法定货币,向法律规则发起了挑战,引发诸多社会和财产风险。需要我们慎重评估区块链技术应用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思考对策。监管问题,从逻辑上来说,是去中心化、反对集中监管的。在主权要求,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到底是否应该纳入国家监管体系,以及如何纳入国家监管体系,就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但是笔者并不认可区块链是去中心化反集中监管的技术,实质上它是所有中心化的联合。

目前各国(除了德国)普遍将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作为有价财产进行看待,还没有将其纳入严格的金融监管体系。2017年年初,我国央行支持的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票据交易平台已测试成功,意味着区块链技术或许将为我国开启一种全新的货币和支付体系架构,从而很有可能为区块链技术在货币金融领域应用的监管做出范例。

区块链技术应用面临的风险。以比特币为例, 2014年2月比特币交易所价值3.8亿美元的74.4万个比特币被盗,后申请进入破产程序,负责人卡伯利斯因涉嫌多项欺诈罪名被警方逮捕,用户损失惨重。2014年,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E)发表了一个关于数字货币问题的报告,指出“可兑换法币或用其他可兑换的虚拟货币更容易卷入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我国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大都借鉴交易所模式,但是根本无法达到交易所合规性方面的基本要求,如不能有资金池,客户资金应托管在银行,交易平台只做撮合,不得直接从事经营,必须由省级政府批准,可以说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经营和交易基本处于法律规制失控状态,存在巨大的投机性和风险。

目前世界各国也没有形成对虚拟货币、数字代币的统一定性和划分标准,定义的内涵间存在覆盖或交叉。但部分国家,如新加坡、瑞士等国已经结合本国相关金融法律,对需要监管的数字代币界定了相关要素,认为数字代币满足证券构成时,应当将其定义为证券,相关发行受到证券发行相关法规管理。

虚拟货币、数字代币的法律性质认定将影响其受监管范围,鉴于虚拟货币、数字代币仍处于不断发展、创新当中,法律上若将其内涵过于限定可能对监管灵活性产生不利影响。上述对虚拟货币、数字代币法律性质判断的相关规定,与我国证券监管政策上的穿透性监管原则有一定相似之处,因此,透过虚拟货币等形式,剖析行为而辨别实质,在判断法律性质上具有较高的实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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