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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为何强制盟国,主动放弃日本战争赔款?看完才知美国用心险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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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初期,美国对日政策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点,就是要永远根除日本的战争能力,赔偿问题的处理乃是同这一方针紧密相连的。


1、拆迁赔偿的缘起


从1942年起,美国国务院、陆军部、海军部就开始研究战后对日政策。1944年,国务院、陆军部、海军部“部际协调委员会”建立以后,实现了对日政策研究一体化。


根据这一时期制定的政策计划,美国亚洲战略的主要目标是阻止苏联的影响越过传统的范围,美中合作乃是这一战略的基石。日本将被置于美国的严格管制之下,通过非军事化、民主化、发展和平经济,把日本改造成为一个和平、民主国家。

仅就其中的发展和平经济这一方面而言,这些计划又分成三种主张:

(1)拆除日本的现代工业设施,取消日本的对外贸易,使日本社会退回到江户时代的农业经济去;

(2)只保留轻工业,经过一段时间后,重新恢复对外贸易,但是,要拆除重工业设备、不能保留商船;

(3)没收并拆除军事工业设施,或者使军事工业向民用工业转换,由国际组织进行监督,限制飞机制造业、造船业的发展。

在这些主张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是允许日本维持“适当的生活水平”,占领初期,对日本对外贸易实行管制,最终让日本重新加入国际贸易体系。

这种政策主张在1945年7月26日的《波茨坦宣言》、9月22日的《战后初期美国对日政策》这些文件中都得到确认。

仅就其中的日本战争赔偿政策而论,日本保存在其领土外的所有财产,应该按照有关盟国当局的决定移交;除维持和平的日本经济以及对占领军的供应所必需的物质和设备以外,其余一律拆迁。

为实施这一计划,美国总统特使、盟国赔偿委员会代表鲍莱先后于1945年末、1946年春两次赴日实地考察。

行前,杜鲁门总统指示,应该避免现金和产品赔偿,将军需工业现存过剩设备作为主要赔偿来源,赔偿总额不能超出支付国维持经济自立的限度。


归国后,在提交给杜鲁门总统的《先期赔偿计划》和《最终赔偿计划》两份报告中,鲍莱提出了“日本战争赔偿与日本贸易发展方向、亚洲经济复兴三位一体化”的基本方针。

鲍莱指出:

明治时代以来,日本军国主义的发展具有两个鲜明的特点:

缺少原料和扩大军事工业。为了确保原料来源,日本走上侵略邻国的道路;为了保证军事工业的发展,强制征收重税、限制民众的消费水平,重化学工业成为军国主义的重要基础。

“即使在遭到战祸的今天,仍然拥有超过维持其平时国民经济所需要的大量过剩设备。通过拆除这些过剩设备来解除日本的武装,同时通过把这些设备移交给曾经遭受日本侵略的国家来促进其经济复兴和提高生活水平,都是可能的。”


2、拆迁赔偿的范围


当然,也不应该使日本“贫穷化”,赔偿结束后所能容许其拥有的生产水平,应该是日本开始侵略战争以前的1926一1930年的水平。

鲍莱还指出:应该限定“战利品”的范围只包括武器,优先拆迁财阀企业的设施,将日本出口规模限定在满足最低进口需要的范围以内。把民众从维持军事侵略的重税之下解放出来,日本出口生产应该是与战争无关、只能利用国产原料的劳动密集型生产,如纺织、陶器、纸张、玩具。

1946年,日本贸易赤字将高达1.2亿日元(1936年价格),但1947年将减少到3900万日元,1948年将转变成为贸易顺差,并有1.2亿日元的盈余。

因此,鲍莱建议,应该予以拆迁的各类工业设施价值总额(1939年价格)24亿日元。其中,一般工业设施9.9亿日元,军需工业设施14.7亿日元。

包括:

(1)工作母机制造设备的一半;(2)所有陆海军工厂、飞机制造厂;(3)所有的球轴承和滚轴承工厂;(4)20家造船厂的全部设备;(5)年产量超过250万吨的钢铁生产设备(即将钢铁生产能力从1100万吨降低至250万吨);(6)以煤炭为燃料的火力发电厂的一半;(7)除附属于金属精炼厂者以外,所有的接触法硫酸厂;(8)4家氨碱法纯碱制造厂中最新式的一家;(9)41家电解法苛性苏打制造厂中的20家;(10)所有轻金属工厂。

在《最终赔偿计划》中,鲍莱进一步扩大了拆迁赔偿的范围。除《先期赔偿计划》中的钢铁、工作母机、苏打和造船设备的拆迁数量有所增加以外,又新增加了铁矿石精炼、镍、铜、刃具、工具、重型电机、机车车辆、通信设备、纺织机械、火药、硝酸、赛璐珞、焦油、石油精炼、石油贮存、人造石油、酒精、合成橡胶的生产设备及商船等项目。


应当承认,美国总统杜鲁门和部际政策协调委员会、国务院对鲍莱计划的态度是积极的。杜鲁门指示国务院“尽快制订出有助于实施的必要细则”。

东京盟军总司令部在1946年1月确定了首批拆迁的389家工厂。部际政策协调委员会更是从各个方面对日本战争赔偿问题加以研究,特别是还探讨了在赔偿计划没有落实以前怎样削减日本的战争能力问题。

1946年5月,部际政策协调委员会开始研究题为《削减日本产业的战争能力》(SWNCC302)的政策文件。

该文件提出如下三项建议:

(1)销毁用于生产武器的全部特殊机械设备;

(2)作为赔偿拆迁第一战争产业(武器、民用飞机、5000总吨以上的商船等产业)的全部机器设备,以及支持战争产业(钢铁、有色金属、工作母机、轴承、化学制品、石油、电力、海运等)的机械设备中超出和平时期需要的部分;

(3)在占领时期,禁止重建第一战争产业,将特定的支持战争产业(钢铁、轻金属、工作母机、造船、石油精炼、石油合成、合成橡胶等7个部门)的生产能力限制在一定水平。

显然,这一文件提出的包括销毁机器、拆迁赔偿和限制重建三项消除日本战争能力的政策,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美国政府的决心。


3、盟国各国能拆迁多少?


迄至1947年8月5日,国务院远东司以博顿为首的特别委员会已经全部完成《对日和约草案》。

《对日和约草案》分别对盟国的战争目标、日本领土、政治民主改革、审判战争罪犯、监督机构、解除武装和非军事化统制经济、赔偿和归还盟国财产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其中,有关日本各工业部门的保留生产能力(年产量)和赔偿物资的分配比例如下:

铣铁200万吨;钢锭350万吨;钢材265万吨;硝酸3万吨;硫酸350万吨;石灰30万吨;烧碱3.25万吨;纯碱7.5万吨;工作机械25万台(设备),年产量1万台;轴承3250万元(1943一1944年价格);火力发电210千瓦;新造船舶15万吨;修理船舶300万吨;日产汽油4万桶;贮油设备1000万桶;铝2.5万吨;商船200万吨;直接性军事设施镍、合成橡胶、人造石油生产设备一律全部拆除,在远东委员会成员国中分配。


分配比例为:

澳大利亚8%;加拿大1.5%;中国29%;法国2%;印度4%;荷兰4%;新西兰1.5%;菲律宾8%;苏联3%;英国10%;美国29%。

这表明,在对日媾和问题上,战后初期美国并无针对第三国的明确意图,而且也是要坚持盟国合作、全面媾和的。棘手之处在于,怎样协调远东委员会各成员国的立场,怎样取得美国军方的合作与支持。


4、日本究竟有多少海外资产?


根据东京盟军总司令部1948年9月估算,迄至1945年8月,日本海外资产总值为309亿美元(1945年8月价格,汇率1美元=15日元),具体分布情况如下:

朝鲜:52亿美元,占比23%;库页岛4.1亿美元;中国台湾:19亿美元,占比7%;中国东北86.3亿美元,占比42%;中国华北:28.8亿美元,占比13%;中国华中、华南:18.5亿美元,占比9%;其他:6亿美元。

陆海军财产细目:

苏联占领地区(苏联、北朝鲜、库页岛、千岛)31.1亿美元;美国占领地区(包括南朝鲜、菲律宾)13.2亿美元;中国占领地区(包括中国东北、台湾)26.5亿美元;法国占领地区(包括法属印度支那)1.2亿美元;总计89.8亿美元。

苏联主张,凡是苏联红军占领之地内的产业设施都是苏联的“战利品”,中国东北、库页岛、千岛的日本资产理所当然应该归苏联所有;而且应该在赔偿范围之外,分别由中苏两国、苏日两国自己解决;朝鲜境内的日本资产归朝鲜所有。

美国政府以1907年《海牙条约》为据,主张对“战利品”必须从狭义上来解释。

只有那些直接为军队而生产、而且属于军队所有的装备和军需品才是所谓“战利品”,不能将为生产这些装备和物品的设备也包括在其中。

中国政府资源委员会估计,苏军从中国东北拆运的工业设施价值为127亿美元,其中,设备价值为4.8亿美元,原料价值为7.9亿美元(1937年美元价格)。


鲍莱估计,苏联在中国东北扣留并拆运回本国的工业设施价值8.58亿美元,如果计算工业设备复置费用,价值达20亿美元。此外,还有价值约300万美元的黄金和5亿元满洲国货币被苏军扣押。

美国政府提出,这些工业设施应该纳入最终赔偿计划。中国东北“工业的最后处置问题,事关曾担当击败日本之主要任务的诸盟国的共同利益和利害关系”,“要在各个请求赔偿的国家之间实行最后的分配”。

这样,直到1947年4月以前,远东委员会除了确定允许日本在1950年达到1930一1934年的工业生产水平而外,几乎再没有什么作为。


5、为何美国一再压缩赔偿金额?


在美国国内,鲍莱计划提出伊始,就遭到以参谋长联席会议为代表的陆海军势力的批评和抵制。这种批评和抵制,既出于减少与日俱增的对日占领费用、减轻美国纳税者的负担,也源于美苏对抗的战略考虑。

唯其如此,才将赔偿问题与全面转变对日政策的发展方向联系起来。

一方面,陆军部另起炉灶,任命斯特赖克为“对日赔偿特别委员会”首席代表赴日考察,以便制订新的赔偿方案。为此,“有必要加强日本的工业”,保留那些日本经济复兴所必需的生产设施,只拆迁那些日本经济复兴不需要的陈旧军用设备,拆迁各类设备总值削减至16亿日元(1939年价格)。其中,军用设备仍然维持在鲍莱计划提出的水平,但是,工业设施拆迁规模限定在1.7亿日元。

他还强调,如果不通过缓和赔偿来促进日本经济复兴,美国对日援助就将继续下去,“赔偿势必成为美国纳税者的负担”。

1947年6月8日,参谋长联席会议关于远东地区安全保障问题的决议明确提出,苏联是美国安全保障的主要威胁,美国在亚洲应该采取的现实政策,是把中国国民党政府作为对抗苏联扩张的“唯一政府”,而把日本作为亚洲的“生产工厂”,以此对抗苏联势力的渗透。


如此这般,就必然要摆脱远东委员会对美国推行对日政策方面的制约。上述国际国内政治因素的存在,极大地影响了美国政府关于日本战争赔偿政策的走势。

1947年4月8日,部际协调委员会决定将预定拆迁的生产设备的30%,即16000台、套机械,充作先期赔偿。其中,分配给中国15%,菲律宾、荷属东印度、英属东南亚殖民地各5%,翌日将其提交远东委员会。在这个调和性方案中,已经明显倾向于陆军部。

但陆军部仍嫌不够,请求部际协调委员会授权:如果远东委员会三周之内不批准实施,美国就行使中间指令权,采取单独行动。

尽管国务院一再强调,“美国亚洲政策的传统目标,不在于领土和经济方面的控制权,而在于远东的政治经济稳定”;推进日本经济复兴,应该考虑它对“实现日本民主化和远东各国进步”的影响,应该在确保远东委员会成员国合作这个前提下进行。

但是,这已经无法阻挡重新审定对日政策的趋势。此时,在华盛顿关于对日媾和条约的争论,使陆军部主导的“对日经济复兴政策”论与国务院政策设计委员会主任凯南从对苏遏制战略着眼而提出的“推迟媾和”论二者合一,推动着美国对日占领政策的根本性转变。


6、美国凭啥放弃拆迁赔偿?


1948年3月,杜鲁门总统授权国务院政策设计委员会主任、“遏制战略”的始作俑者凯南赴日考察。这次考察,也是太平洋战争结束以来华盛顿方面第一次与盟军总司令部磋商对日政策的根本方针,成为美国对日政策根本转变的先声,也是美国转向放弃战争赔偿政策的关节点。

在提交给国务卿马歇尔的考察报告中,凯南比此前的任何文件都更加系统、更加具体地论述了转变对日政策中所要解决的政策思想、政策内容、执行机关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他指出,必须从在国际上遏制苏联、在日本国内防止社会主义化这种双重基点上审视、修正现行对日政策。美国对日政策的中心目标,是将日本与菲律宾一同作为太平洋地区美国安全保障体系的基础。

为此,就必须促进日本经济的复兴,将占领政策的重点从民主化的政治改革转移到经济复兴上来。


缓和赔偿,赔偿只限于先期赔偿计划的30%,修改《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排除法》;缔结和约的性质,“应该是简单的,一般性的,而不应该是惩罚性的”。

盟军总司令部的任务今后必须限定在“监督”性质方面,大幅度恢复日本政府复兴经济的权利,美国政府不必征求远东委员会的意见,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单独向盟军总司令部发布指令。

5月19日,陆军部发表了工业代表团的报告书。将拆迁工业设备规模限定在6.6亿日元(1939年价格)以内,其中工业设施1亿日元、军需工业设施5.6亿日元,削减幅度极大,这还只是《约翰斯顿报告》的一个方面,更值得人们深思的乃是在这个数字表象下蕴涵的政策思想。

《约翰斯顿报告》是从美国亚洲政策的发展方向应该以日本经济复兴为中心这一高度上提出缓和赔偿的,而且还强调削减赔偿与提供复兴援助相结合的原则。

恰恰就在此期间,苏联断然封锁柏林,意在瓦解美国在欧洲的地位与美国重建欧洲、遏制苏联的战略部署;在东亚,中国人民解放军开始战略大反攻,国民党政府的崩溃指日可待。

这种急剧变化的形势,促使美国政府重新估价整个国际政治力量的对比,调整并制订新的战略方针,更紧密地将其东亚战略与美苏在欧洲的对峙联系在一起。

10月8日,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通过第13/2号文件,决定转变对日政策,推迟对日媾和,首先使日本在经济和社会方面稳定下来,赔偿问题和远东委员会问题留待以后再议。

此后,凯南与德雷帕分别代表国务院和陆军部继续讨论日本战争赔偿问题。10月28日,双方议定取消先期赔偿,以《约翰斯顿报告》为基础,制定新的赔偿计划。

12月14日,麦克阿瑟提议,停止实施拆迁,国务院和陆军部分别表示同意,并共同起草了给国家安全委员会的第13/3号文件。1949年5月6日,国家安全委员会通过该文件,决定停止实施赔偿计划,并取消1947年4月确定的“按国分配”原则。

从此,美国彻底背离了对日占领政策的初衷,对日本战争赔偿问题的政策转向放弃索取赔偿。


截止1950年5月运往菲律宾的最后一批拆迁赔偿设备,日本移交给有关国家的物资,计2.8万捆,价值约4500万美元,使用船舶106艘。


7、为何要中国放弃赔偿?


自赔偿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被排斥于旧金山对日和会的大门以外。

按照《吉田书简》的原则,在1952年2月至1952年4月间,日本单独与台湾国民党当局进行关于终止战争状态的外交谈判。国民党当局以放弃对日战争赔偿请求权作为换取日本政府承认其法统地位的筹码,而没有坚持原来的索赔立场。

1952年4月28日签署的所谓《日本国与中华民国间和平条约》及其议定书规定:

“中华民国自动放弃根据金山和约第十四条甲项第一款日本国应供应之服务之利益。”

双方同意在条约的《同意记录》中载明:

“日本国全权代表:‘本人了解:中华民国即已如本约议定书第(一)项(乙)款所述自动放弃服务补偿,则根据金山和约第十四条甲项规定日本国尚须给予中华民国之唯一利益,即为该约第十四条甲项第二款所规定之日本国在其本国外之资产,是否如此?’中华民国代表:‘然,即系如此。’”

这样,在台湾国民党当局与日本政府缔结的和平条约中,关于战争赔偿问题,仅仅涉及《旧金山对日和约》所规定的“劳务赔偿”和“日本在海外资产”的处理问题。


8、为何东南亚国家被迫获得“劳务赔偿”?


《旧金山对日和约》刚刚签字,日本政府就作出决定:

《旧金山对日和约》第14条第1款所规定的赔偿责任,只限于“修复在战争中引起的损害”,不包括对赔偿请求国在战争期间的政府开支、国家征用产业设施而导致的国民个人所得损失、因死伤和失踪而导致的家庭所得损失等损害的赔偿,也不包括对“在战争中引起的痛苦”的赔偿。

日本提供的劳务不能超出财政经济负担能力、不能超出外汇负担能力、不能影响正常出口。1953年6月,日本政府又将“劳务赔偿”的涵义扩大解释为“包括提供资本货物”。


这就使日本与东南亚各国签署的劳务赔偿协定深深打上重新开拓东南亚市场的烙印。

1952年至1972年间,日本政府先后同缅甸、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南越政权、老挝、柬埔寨、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达成协议,同意提供价值近10亿美元的劳务赔偿和5亿美元的无偿经济合作。

在这些协定中,对日本提供的劳务和资金以及支付手段莫不附有相当严格的限制性条款。例如,只能用于水力发电事业和输电线路、铁路、公路、通讯线路的改造、提供筑路材料、改造农用灌溉设施、建立钢铁工厂,日本可以用生产资料充当赔偿,赔偿期限短则5年长则20年。

这表明,日本对东南亚的赔偿是以“劳务赔偿”之名,行扩大货物资本输出之实。

因此,它为日本重化学工业提供了长期稳定的输出市场,改变了日本与东南亚贸易的结构。1955年以前,日本对东南亚的出口贸易还是以纺织品为主,1955年以后,纺织品所占比重逐渐下降,机械设备所占比重扶摇直上。

1956年,日本对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缅甸出口的纺织品价值为8440万美元,占日本出口总额的50.3%,机械设备价值近2600万美元,占日本出口总额的15.5%。

20世纪60年代初,纺织品价值11220万美元,机械设备价值11491万美元,二者在日本进出口贸易总额中所占比重分别为34%和34.8%。特别应该指出的是,机械设备占日本对东南亚国家赔偿总额的80%以上。

20世纪60年代后半期起,日本对东南亚国家的出口贸易中,医疗器械、印刷机械、照明器具、活动房屋等杂物所占比重虽然有所增加,但是,机械设备的比重仍然占劳务赔偿总额的70%以上。

劳务赔偿在促进日本经济复兴和日本经济崛起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此外,日本对东南亚国家的劳务赔偿,还起到了支撑和补充美国东亚遏制战略的重要作用。

以朝鲜战争为起点,美国对外援助政策的重心从经济援助转向军事援助。1950年至1961年,美国政府在世界范围内提供了近250亿美元的援助,其中,近60亿美元用于东亚地区,以积极扶持亲美反苏政权。


从这个意义上说,本来作为解决战后处理问题的劳务赔偿,改变了日本与东南亚国家关系的政治性质。这一点,也正是日本在美国东亚遏制战略中的地位日益突出的深刻根源。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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