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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站诉D站商标侵权案一审落槌,D站被判赔300万元

B站诉D站商标侵权案一审落槌。

日前,原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娱公司)与被告福州市嘀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嘀哩公司)、福州羁绊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羁绊公司)、福建天下无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下无双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9月22日,澎湃新闻记者从裁判文书中获悉,2020年8月31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在新浪微博上连续五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费用11万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B站:三被告恶意使用与B站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

原告宽娱公司表示,原告系哔哩哗哩弹幕网www.bilibili.com(以下简称B站)的主办单位,该网站作为我国知名的互联网社区,主要为广大用户提供各类网络视频的传播、直播等服务,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原告经授权,有权独占使用第11356033号、第15362394号、第11356069号、第19068427号bibili商标。多年来,原告在B站的诸多界面和视频中持续、大量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已使上述商标成为B站的品牌形象,成为广大网络用户区分网络视频服务提供者的重要标志。

原告诉称,三被告是www.dilidili.wang(以下简称D站)的共同经营者,该网站主要向广大网络用户提供日本动漫等视频的网络播放服务,在诸多界面中持续、大量使用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dilidili”标识,诱使广大网络用户误认为该网站就是B站或者与B站存在特定联系,诱骗广大网络用户使用其侵权网站进行视频点播。不仅如此,原告发现三被告在D站的手机APP和羁绊网中也恶意使用前述侵权标识。

原告认为,三被告恶意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意图造成广大网络用户的混淆、误认,进而牟取不法利益,其行为系商标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及B站的良好品牌形象和商誉,也有损社会公共利益。

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即删除全部网络侵权内容;2.三被告在共同经营的嘀哩嘀哩网站(www.dilidili.wang)及两个新浪微博账号(嘀哩嘀哩更新姬、dili更新姬)首页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3.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万元;4.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审理中,原告明确,主张经济损失的依据是三被告在D站上的广告获利,认为根据B站上对应广告位的价格、D站广告位数量、网站知名度等因素,可估算出D站的最低广告收入也超过了一千万元,再结合三被告的侵权恶意,应按照违法经营额五倍来计算赔偿额。

同时,原告确认D站等涉案平台目前已无法打开,故撤回要求三被告在部分平台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

D站:dilidili源于儿歌,且其域名注册时间早于涉案商标

被告嘀哩公司辩称,三被告之间存在合作关系,但并不存在共同经营被控侵权网站、微博和APP的情况。D站之前确由嘀哩公司经营,但该网站由于在2018年年底遭遇黑客攻击,已无法再使用。“嘀哩嘀哩”手机APP由被告嘀哩公司经营,但该软件只在公司内部进行测试,未公开运营。在2017年5月之前,微博“dili更新姬”由被告羁绊公司经营,在该微博注销后,嘀哩公司开设了名为“嘀哩嘀哩更新姬”的微博并单独运营。

被告嘀哩公司还表示,自己有权使用包含“dilidili”的商业标识,未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具体理由为:其一,dilidili.com域名的注册时间为2013年8月27日,早于涉案商标的注册时间,故被告有权在网站上使用该域名标识;

其二,涉案商标中使用的字母为b,被告使用的对应字母为d,两者在外观、读音上均有明显不同,不存在相似性,不会造成年轻人群体的混淆;

其三,“dilidili”源于儿歌“春天在哪里”中的歌词,显示健康活泼的文化背景,与原告臆造的bilibili不相似;

其四,被告之前确实临时性使用过纯字母的DILIDILI或dilidili标识,但这些标识与涉案商标并不相同,且被告现已不再使用,原网页上或有些许标识残存,但不存在原告所说的大量使用的情形;

其五,被告嘀哩公司于2019年年初试运营www.dilidili.name网站,该网站已于2019年3月14日转让给一家新加坡公司,之后的经营行为均与被告无关。

被告羁绊公司、天下无双公司共同辩称:1.三被告之间不存在共同经营关系。羁绊网之前由被告天下无双公司经营,后来由被告羁绊公司经营。由于羁绊公司、天下无双公司均是委托专员进行人员招聘,故在招聘广告上会存在相似性,不能以此认定羁绊网由羁绊公司、天下无双公司共同经营。

2.在被告嘀哩公司成立之前,微博“dili更新姬”由被告羁绊公司运营,在嘀哩公司成立后,该微博就移交给了嘀哩公司,只是由于未及时办理主体变更手续,故由嘀哩公司委托羁绊公司运营,该微博于2017年5月注销。

3.D站与“嘀哩嘀哩更新姬”微博与被告二、三无关。D站的运营主体为被告嘀哩公司,温某某只是D站的创始人,而非D站的控制人、管理人,也并非被告嘀哩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4.同意被告嘀哩公司关于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不构成相似的意见。

5.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金额过高。

法院:三被告侵害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上海杨浦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其一,三被告是否实施了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二,若三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何种民事法律责任。

上海杨浦法院经审理查明,结合三被告成立后的股东及投资关系情况,以及三被告在D站、羁绊网与“嘀哩嘀哩”手机软件、新浪微博运营中的各自具体行为等,可认定三被告对上述平台有共同经营关系;同时根据公证材料及被告自认,可推定三被告对www.dilidili.name网站亦存在共同经营。

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实施了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理由如下:

首先,经授权,原告系前述四个商标的独占使用权人。结合原告使用、宣传、推广bilibili商标的情况以及B站、“哔哩哔哩”应用程序具有的影响力和所获荣誉,可以认定涉案商标具有一定显著性和知名度。

具体分析原告指控的商标侵权行为,其一,D站、dilidili.name网站及手机APP“嘀哩嘀哩”均提供动画在线播放服务,与第15362394号bilibili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相同;其中,D站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bilibili商标相比,在拼音部分仅存在“B”和“D”字母的区别,其余字母及组合方式均相同,在整体外观上构成近似,且两者的读音为相似的叠音,亦容易导致产生混淆,故两者构成近似。

其二,“嘀哩嘀哩”手机APP属于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且D站上提供该应用程序的下载,与第19068427号bilibil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该应用程序的图标为“DILIDILI”,载入页面使用了被控侵权标识,用户登录页面上方有“DILIDILI”字样。上述被控侵权标识中的“DILIDILI”与第19068427号bilibili商标构成近似。

其三,羁绊网为D站的运营提供支持和帮助服务,与第11356069号bilibili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相同,羁绊网页面上使用的“DILI DILI”字样与该商标亦构成近似。

其四,第11356033号bilibil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USB闪存盘,但因USB闪存盘与网络上的动漫在形式、内容等方面不相似,且D站部分动漫虽有下载选项,但动漫本身未使用侵权标识,故原告认为被告使用的标识侵害了第11356033号bilibil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商标的首要功能在于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由于涉案商标知名度较高,容易使相关公众对被控侵权标识和原告商标产生混淆误认,进而对D站的运营主体产生误认,或者认为该网站与原告之间有特定联系。且客观上,确已有公众对B站和D站的关系产生混淆。

故上海杨浦法院认为,三被告使用上述侵权标识的行为侵害了第11356069、15362394、19068427号bilibili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同时,结合部分涉案平台已无法打开,其侵权行为已不复存在的情况;以及立足商标本身的作用及价值、结合涉案商标的具体情况,上海杨浦法院依法酌定赔偿数额,作出一审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第15362394号、第19068427号bilibili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三被告在“嘀哩嘀哩更新姬”“dili更新姬”新浪微博上连续五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三被告赔偿原告合理费用11万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