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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所得税法之:做投资业务的实体的税收待遇

概述

什么是做投资业务的实体

投资业务(Business of Making Investment)不同于交易投资(Carry on a trade) 或被动持有投资的业务( Passive Investment)。根据案例的事实和业务活动,公司、财产信托的受托人、有限合伙公司的合伙人可以视为从事投资业务。

投资业务包括什么?

包括投资证券, 债券和投资不动产。也包括不动产出租业务和酒店式公寓出租业务。

税收总原则

投资业务所得根据《所得税法》第10(1)(a) 条征税,1996年以后根据《所得税法》第10E 以确定应纳税的收入。

与传统的交易投资实体不同的是,根据第10E条,任何费用 ( Expenses)和资本津贴( Capital Allowance)的扣除,只限于在该课税年度的投资所产生的收入。超出部分不能转移至下个财政年度, 只能在现有财政年作废。

政策背景

从被动投资收入中扣除费用比从贸易收入中扣除费用限制性更大。任何课税年的可扣除费用超过被动投资收入的部分,都不能从其他收入中扣除。它们也不能从未来的收入中扣除。另外,将不给予资本津贴。

在第10E条颁布之前,除非公司经营投资交易业务,否则投资收入应作为被动收入纳税,无论该公司是否参与或为取得该等收入而进行的活动。

为确认公司可持有的投资并非出售,而是作为一项贸易而取得投资收益,在第10E条颁布后,引入了投资业务。第10E条规定了从事投资业务的公司的税收待遇。它确保不从事投资交易的公司不会享受与从事投资交易的公司相同的费用税收待遇。因此,第10E条不适用于经营投资交易的公司。

税收待遇

根据第10E条,在确定实体从其投资业务中获得的收入时,应适用以下规则:

a. 不产生任何收入的投资所招致的开支或费用,概不扣减;

b. 就产生收入的投资而招致的任何开支或费用,只可从该投资所得中扣除。在该年度内不能抵销的开支或费用的余额,将作废;

c. 第19、19A、20及21条下的资本津贴只可从产生收入的投资所得中扣除。在该年度内不能抵销的任何免税额余额,将作废;以及

d. 根据《所得税法》第16、17及18条所规定的工业建筑物免税额IBA,只可从产生收入的投资所得中扣除。但是在该年度内不能充分被实体收入抵消的任何IBA,将不作废。如果在同一年度内有其他收入(例如被动利息收入),可以用于抵消。如果通过相同业务测试和持股测试(如果该实体为公司),余额可以根据相关政策转到下一年度。

行政宽免

2005课税年之前,第10E条适用于投资业务中的任何实体,即便实体不是投资的所有者。

由2005课税年起,政府决定给予行政宽免,把经营出租不动产业务的不动产非所有人排除在第10E条的规定之外。不动产非所有人包括不动产承租人、将摊位转租给经营者的美食街的主要承租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