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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米阳光 | 徐阳光:中国破产法年度总结(2020)

徐阳光主持第十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

按语:中国破产法年度总结(2020)姗姗来迟,但所幸最终还是如约而至。一如惯例,本总结只是基于我个人的认知,力图以我所在的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举办的破产法论坛、出版的破产法文库和参与的破产法活动,作为观察2020年度破产法的基础,尽可能辐射到更多更广的范围,尽可能涵盖我所了解到的各种资讯,为大家呈现一个尽可能完整的报告。但一切都只是“尽可能”,而且作为一个列入“阳光破产法课堂”公众号子栏目“一米阳光”的非官方总结,终归带有阳光的色彩,加之本人在7月底才从剑桥大学访学归来,缺席了很多活动,难免有疏忽遗漏,敬请谅解。谨以此文感谢大家对中心与学会工作的支持,祝福大家2021新年快乐,幸福安康,祝愿中国破产法治事业再创辉煌!


中国破产法年度总结(2020)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徐阳光

2020年带着伤痛的记忆逝去,让我们看到了病毒肆虐给人类带来的灾难,看到了充满傲慢与偏见的人类在自然界的渺小。当然,我们也看到了中国抗疫的决心和信心,更加清楚地认识到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时代意义。我们在“向死而生”的时代,感悟着破产法固有的温度与情怀

我在2019年度总结开篇语中说到了破产法的热度。而疫情之下的2020年,我更愿意用破产法的温度来作为年度主题词。热度可能是瞬间的呈现,而温度却是内生于破产制度的永恒存在。当我们因疫情而居家隔离时,当企业因疫情遭遇生存危机时,中央提出了“六稳”“六保”,各级党委和政府大力推动营商环境优化建设,帮助企业纾解压力,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民生问题的关切;最高人民法院以陆续出台司法政策文件,强调破产制度的拯救功能,简化破产案件的审理程序,延长重整计划的制定期限,体现了破产司法的温度;各地从事破产审判的法官和管理人选择了用科技手段来辅助破产案件的办理,推进了破产审判的信息化建设,制定疫情期间破产实务工作指引,并有多家法院在个案中紧急救助生产防疫物资的企业,或者是紧急召回正处于清算程序中的酒店的员工,恢复营业,接收湖北旅客,体现了破产从业者的情怀与担当;破产法的理论研究者密切关注国外破产立法动态,结合国内现实情况,撰写呼吁,贡献智慧,体现了破产法学人的家国情怀。

2020年,我们看懂了很多事情。就破产法领域而言,疫情让我们更加明白了破产法的本质和价值。原来,破产法并不是很多人心目中的模样;原来,破产法在我们的经济社会发展中有着如此重要的作用;原来,破产法不仅可以实现公平偿债,更有困境拯救的功能。是的,这就是“破人”们为之奋斗的破产法。我们不需要豪言壮语,我们只需要默默耕耘,因为,无论你懂或不懂,重视或不重视,喜欢或不喜欢,破产法都悄悄地存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之中,安静地内嵌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体系之中

2021新年之际,我谨以自己有限的视野来观察和总结2020年的“破人与破事”,透过破产立法、破产实务、学术发展三个维度,为大家的年度破产法记忆增添一个不完整的总结,以此存证,作为我们继往开来路上的一个节点。欢迎大家批评指正,并请谅解“总结”无法避免的“挂一漏万”。

一、破产立法:拨开云雾见“个破”

以破产法的视角回顾2020年度立法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的颁布和《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出台无疑是最为重大的立法事件;全国人大酝酿的《企业破产法》修改依然需要保持期待,实践中呼声较高的金融机构破产和跨境破产问题也应当成为我们关注的重点。

(一)《民法典》将对破产制度产生深远影响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2020年5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全党要切实推动民法典实施,以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各级党和国家机关要带头宣传、推进、保障民法典实施,加强检查和监督,确保民法典得到全面有效执行。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能力和水平。

《民法典》对我们破产法的发展也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首先,《民法典》确立的合同规则、物权规则、担保规则等内容,必将对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的实施产生直接影响。王欣新教授撰写的《民法典保证合同规定对破产法适用的影响》《民法典债权人无偿行为撤销权对破产撤销权的影响》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其次,《民法典》确立的民事主体体系必将对我国“逐步建立起与现代化经济体系相适应,覆盖企业等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各类市场主体的便利、高效、有序的退出制度”产生重要的影响。破产法如何对待非营利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人?法人的清算责任与破产法如何实现有效衔接?最后,《民法典》配套的司法解释条文数量已经实实在在告诉了我们破产法同仁,不学习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就很有可能被淘汰出局。学习民法典,将是我们破产法同仁未来很长时期内的新常态。

王欣新 徐阳光为海淀法院公众号撰文

(二)《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现了个人破产立法的突破

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立法史上的重大事件,意味着中国终于有了一部个人破产法,虽然只是在深圳经济特区适用。当然,我们也知道,希望进行个人破产立法试点的城市还有温州,比如,全国人大代表2019年、2020年两次提交了“授权温州市开展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的代表建议,目前来看,估计难以实现。不过,这些事实都真实地反应了经济社会发展中对个人破产制度的强烈需求。

个人破产制度作为国家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应有之义,兼具公平偿债与破产免责双重价值追求,具有强烈的人文情怀。我本人以及国内很多学者都在呼吁个人破产立法尽快出台。北京外国语大学个人破产法研究中心刘静教授领衔的团队自2017年以来致力于推动中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设,得到了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上海方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企业重整清算中心和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支持,最终成果表现为“中国破产法论坛”微信公众号2020年3月30日全网首发的《个人破产法(学者建议稿)》。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最终破茧而出,意义重大。从立法层面分析,至少可以为我们今后解决破产事务管理机构的设立、个人破产登记系统的建立、破产免责规则的设计等重大问题提供实践基础。我期待着《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实施,也向目前正在加班加点制定《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细则》的深圳破产法庭的朋友们表示敬意,你们是为国试点,前进路上并不孤单。希望社会各界能够通过深圳的试点情况来观察和理解个人破产制度,更希望随着深圳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社会各界对个人破产制度的一些偏见和误解也会逐渐消退。

(三)破产制度改革依据顶层设计方案有序推进

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2019年发布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为破产制度的改革做好了顶层设计。目前紧迫的任务是“完善企业破产制度”和“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企业破产法》的修改早在2019年就有了立法的规划,但我们直到2020年12月21日才看到官方的最新报道:“明年预安排的重点立法工作包括修改科学技术进步法、反垄断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具体出台时间难以预测。个人破产立法除了深圳试点之外,也没有见到全国性立法的日程表。是单独制定一部个人破产法,还是在《企业破产法》修改的时候纳入个人破产的内容,这是一个技术难题。

立法机关对破产制度改革自有统筹安排,但我们仍然需要呼吁和建言。就现阶段来看,在《企业破产法》修改的过程中,需要认真解决跨境破产和金融机构破产的问题。

首先,跨境破产制度的完善迫在眉睫。近年来,跨境破产司法实践得到了发展。2014年美国新泽西州破产法院承认浙江海宁法院审理的“尖山广电”破产程序的效力并给予相应的破产救济;2019年美国纽约南区破产法院批准承认北京朝阳法院审理的“洛娃科技”破产程序的效力并允许国内破产管理人处置美国境内相关财产和事务;2020年香港高等法院承认上海三中院审理的“上海华信”破产程序的效力,承认深圳中院审理的“年富公司”破产程序的效力;新加坡高等法院承认南京中院审理的“舜天船舶”破产程序的效力。然而,中国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承认境外破产程序效力的案例尚未出现。国内专家学者一直在呼吁尽快完善跨境破产制度,最高法院也将很快出台内地与香港破产程序承认和救济的文件。中国作为一个逐渐走向世界舞台中央的大国,加上“一带一路”战略带来的发展机遇,建立自己的跨境破产制度体系已是刻不容缓。《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也明确提出:“完善跨境破产和关联企业破产规则,推动解决跨境破产、复杂主体破产难题”。国家层面需要下定决心尽快建立健全跨境破产制度,并且一定要明确缩减跨境破产案件审查的程序周期。如果审查程序繁琐冗长,即便有其他规则再完善,跨境破产制度也得不到外界的认可。破产案件中,往往效率就是生命。

其次,金融机构破产问题亟待解决。2020年包商银行经接管后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被银保监会宣布接管;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被证监会宣布接管。这些新闻事件再次将金融机构破产问题引入了公众的视野。实际上,200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第134条早就明确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资格,并有授权条款:“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然而,我们除了2008年出台了《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14年指定了《存款保险条例》之外,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并无其他实质性进步。希望金融机构破产制度的建立健全能够在2021年引起立法机关和国务院的重视。

(四)中国贸促会组建联合国贸法会观察员专家组参与国际破产规则制定

破产立法尚需关注国际规则层面的情况。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五工作组(破产法组)制定的破产立法指南、跨境破产、企业集团破产、中小企业破产等示范法,对我们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王欣新教授已经连续六年作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五工作组(破产法组)中国代表团成员每年两次参加工作组会议,为我们参与国际破产规则的制定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在此基础之上,中国贸促会经国务院批准申请成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观察员,获得联合国贸法会的批准。2020年12月22日,中国贸促会联合国贸法会观察员专家团成立大会在京召开。中国贸促会副会长卢鹏起、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王淑梅、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副局长叶定达出席开幕式并致辞。联合国贸法会秘书长安娜发来视频致辞。其中,第五工作组(破产法组)专家名单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王卫国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石静霞、徐阳光教授,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王斐民教授,青岛大学法学院丁燕教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胜锋律师,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李志强律师。我们期待着中国今后能够在联合国贸法会立法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破产实务:道是无情却有情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着实不易,取得的成就令人敬佩。首先,在《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的制定和修改方面成绩斐然;其次,持续推动全国各地设立破产法庭;再次,推动和指导各地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最后,推出营商环境大讲堂以提升办理破产的能力。与此同时,各地政府和法院也做了大量的工作,推动破产案件的处理。此外,破产审判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人队伍建设也有新的进步。

(一)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批量司法解释深入贯彻实施《民法典》

2020年12月3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贺荣,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贺小荣,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出席发布会并介绍相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本次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全面完成司法解释清理情况、《民法典》第一批司法解释相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按照“统一规划、分批制定,急用先行、重点推进”原则,全面完成了591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制定了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释,修改了111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在第一批司法解释中,与破产法关系最密切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虽然其中部分条款依然存在理论上与实务中的争议,但依然改变不了该司法解释出台的意义。如刘贵祥专委在答记者问中所言,该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着力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二是着力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三是着力平衡担保关系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针对过去存在的过度保护债权人问题,隐形担保影响交易安全问题,以及实践中存在的过度担保等问题,设计了许多新的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根据立法的重大变化,致力于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消除隐形担保、消除过度担保。”这些涉及破产情形的规定大致体现在该司法解释的第3条、第21-2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等司法解释的修改,与破产法的实施密切相关。

最高法院用实际行动告诉我们:学习,永无止境;自学,应当成为一种习惯。

(二)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政策文件体现破产法的温度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度评选了典型案例,出台了很多破产法领域的司法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既有关于简化破产程序、完善市场退出制度的规范性文件,也有关于疫情影响之下民商事案件审理的工作要求。

2020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八个典型案例。这批案例主要系人民法院审理的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案件,所涉企业在案件审理期间或者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期间遭遇疫情不利影响。

2020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针对优化案件公告和受理等程序流程,完善债务人财产接管和调查方式,提升债权人会议召开和表决效率,构建简单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强化强制措施和打击逃废债力度,提出了22条切实可行的具体要求。

202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为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出了10条具体措施。

2020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合同、金融、破产等民事案件,提出了具体的意见。比如,“企业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引导债务人与债权人进行协商,通过采取分期付款、延长债务履行期限、变更合同价款等方式消除破产申请原因,或者引导债务人通过庭外调解、庭外重组、预重整等方式化解债务危机,实现对企业尽早挽救。”“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对于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而无法招募投资人、开展尽职调查以及协商谈判等原因不能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的申请,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重整工作的实际影响程度,合理确定不应当计入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期限的期间,但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要最大限度维护债务人的持续经营能力,充分发挥共益债务融资的制度功能,为持续经营提供资金支持。”“对于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已经进入执行阶段,但债务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而难以执行的,人民法院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充分协商予以变更。”

2020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旨在为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涉外商事海事纠纷等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2020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共同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其中,第5条规定:健全市场主体司法救治退出机制。抓住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按照《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加快“僵尸企业”出清,充分发挥破产重整的拯救功能,加强对陷入困境但具有经营价值企业的保护和救治。细化重整程序的实施规则,加强庭外重组制度、预重整制度与破产重整制度的有效衔接。完善政府与法院协调处置企业破产事件的工作机制,探索综合治理企业困境、协同处置金融风险的方法和措施。拓展和延伸破产制度的社会职能,推动建立覆盖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等各类市场主体在内的社会主义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完善跨境破产和关联企业破产规则,推动解决跨境破产、复杂主体破产等司法难题。进一步完善企业破产启动与审理程序,加大执行转破产工作力度。优化管理人制度和管理模式,推动完善市场主体退出过程中相关主体权益的保障机制和配套政策。加强破产审判的专业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破产案件审理质效。

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其中第12规定:“扎实开展破产制度改革试点。深化企业破产重整、预重整、执行转破产制度改革,推动建立针对中小企业的重整机制,探索无产可破案件简易退出机制。完善府院联动机制,建立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制度,协同解决破产处置涉及的税收政策、企业注销、信用修复等问题。推进破产案件审判权与破产事务管理权分离改革,支持深圳设立专门破产管理机构。探索建立泛亚太地区破产重整中心。率先试行自然人破产制度,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司法实施协调保障机制,全面落实自然人破产案件裁判在特区内外的法律效力。”

以上并非完全的列举,但上述司法政策文件和典型案例的发布,已足以表达最高司法机关推动破产法规范化法治化实施的决心,体现最高司法机关在疫情之下面对民生和经济发展问题的情怀和担当,也让大家感受到了破产法的温度。

此外,还有一个变化值得注意,那就是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日发布的《关于规范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审判业务文件编发参考性案例工作的通知》(法〔2020〕311号),明确规定:“一、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可以通过制定审判业务文件、编发参考性案例等方式进行审判指导。二、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审判业务文件、编发的参考性案例应当符合宪法、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与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相冲突。三、对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审判业务文件、编发的参考性案例,不得在裁判文书中援引作为裁判依据。四、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审判业务文件可以采用"纪要""审判指南"等形式,不得使用"规定""解释""决定""批复"或"指导意见"等司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名称,不得采用司法解释的体例。高级人民法院编发的参考性案例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体例。五、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审判业务文件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发文字号。六、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庭,以及中级、基层人民法院不得制定审判业务文件,编发的案例不得称为指导性案例或参考性案例。”这个文件的影响应该是多方面的,仅次列举,不做评论。

(三)最高人民法院继续推动组建破产法庭 推进破产审判的专业化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度继续推进全国各地组建破产法庭。2020年4月15日,济南破产法庭在济南中院正式挂牌成立;4月22日上午,青岛破产法庭揭牌仪式在青岛中院举行;6月12日,南京破产法庭在南京中院成立;8月18日上午, 福建省第一家破产法庭——厦门破产法庭在厦门中院正式挂牌成立;12月18日,苏州破产法庭在苏州中院宣告成立。

破产法庭纷纷成立,大大推动了我国破产审判的专业化和专门化建设。我们通过北京、深圳、上海、温州、广州、重庆等地破产法庭的周年回顾,可以看出他们在破产审判市场化、法治化建设方面取得的成绩,当然,也可以看出各地破产法实施的特色和差异所在。笔者期待着更多破产法庭的成立,更期待着各地破产审判工作能够稳步推进,共同进步。

(四)最高法院继续推动和指导各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司法实践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开启了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新时代,这是立法层面的进步。事实上,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和部署下,全国各地法院早就开展了有规划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司法实践,为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的出台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也是今后全国性个人破产立法的实践基础。

2020年度,浙江台州、温州等地继续之前就已经进行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司法实践,温州还推出了《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探索建立公职管理人制度的府院联席会议纪要》,通过合理运用司法行政机关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明确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行政性事务管理功能,推动破产综合事务改革。与此同时,浙江丽水、衢州等地也在探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在此基础之上,浙江高院于12月2日印发《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作为进一步探索和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的业务参考,并举行了专门的研讨会。

2020年度,江苏的吴江法院、海门法院、南京高淳法院,广东东莞第一法院、山东高青法院、东营中院等法院也都开展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探索。3月10日,苏州吴江法院裁定受理江苏全省首例个人债务清理案件;3月15日,山东高青法院印发《关于企业破产中对有关个人债务一并集中清理的意见(试行)》;东莞第一法院也在4月启动“个人破产”试点,被执行人诚信度成破产首要考量指标;12月1日,东营中院在山东全省市级层面率先出台了《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重点关注对债务人诚信行为的审查监督、债务清理路径设置等问题;12月25日,海门法院宣布沈某夫妻二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正式开始;12月30日,江苏南京高淳法院裁定批准谷某个人债务清偿计划并终结个人债务清理程序。

司法层面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尚难以产生强制中止执行、解除保全措施和破产免责等法律效力,与个人破产制度存在差距,但可以有针对性地解决一部分“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的债务困境,而且,在程序推进、债务人财产管理、破产财产分配等方面,也都比照破产程序进行,具有类破产之功能。这些有益的司法探索,必将为制定全国性个人破产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报道。2020年10月27日,上海银保监局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印发上海地区个人融资性保证保险催收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沪银保监办通〔2020〕143号),以进一步提升在沪财产保险公司经营个人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的风险管控水平,加强催收业务合规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意味着与个人破产密切相关的个人债务催收业务规范发展,也开始引起重视。

(五)最高人民法院推出营商环境大讲堂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一向重视以司法的力量助推国家营商环境优化建设,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而且每年都有新的举措;全国各级法院持续深化改革,充分发挥司法在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中的职能作用,助力中国打造全球营商环境高地。

2020年4月13日至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推出营商环境大讲堂,王欣新、李曙光、罗培新、尹秀超、刘正东等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专家登台演讲。透过本期系列大讲堂,读者可以得知,我国有哪些优化营商环境的最新司法政策?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报告中,“执行合同”“办理破产”等与司法相关的指标又是怎样的评估体系?

(六)全国各地继续努力推进破产审判规范发展

北京和上海作为迎接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的样本城市,在2020年度继续出台新的举措,通过规范破产审判,支持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深化府院联动,有效提升了办理破产的能力。

2020年3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其中,“办理破产”的相关内容集中规定在第72-80条,主要包括府院联动机制、重整识别与繁简分流机制、财产联动处置机制、职工社保档案转接、破产涉税处理、管理人信息查询权保障、债权人权益保障机制、车辆财产查询协作机制、管理人队伍建设等9个方面的内容。北京市政服务管理局分别联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相应增设名称为“破产(强制清算)企业登记信息材料查询”、“企业破产(强制清算)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破产(强制清算)房屋交易信息查询”、“破产(强制清算)社保信息查询”、“破产(强制清算)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破产(强制清算)机动车管理信息查询”等政务服务事项。4月28日,北京高院发布《关于加强破产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通知》,加强北京法院破产审判与执行工作在财产查控、处置与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惩戒等方面的协作与配合,提高破产案件审判效率。4月29日,北京高院联合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发布《关于清算组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相关业务的联合通知》,协助人民法院在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依法指定的清算组履行法定职责。2020年5月,北京高院发布《关于公开破产案件管理人相关信息的意见(试行)》,深化司法公开,强化对破产管理人工作的监督指导,提高破产管理人工作水平,提升破产审判工作质效。北京破产法庭4月22日发布《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进一步提升管理人履职效能,深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2020年1月2日,上海市委市政府召开了全市优化营商环境暨投资促进大会,就新一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作出部署。1月6日,上海高院发布《上海法院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专项行动计划3.0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4月审议通过《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地方立法的形式系统规划上海营商环境优化建设工作。其中,“办理破产”的相关内容集中规定在第70-72条。其中,第70条规定:“本市推进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破产制度,支持人民法院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探索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简易破产案件快速审理等机制,简化破产流程。本市建立市人民政府和市高级人民法院共同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依法支持市场化债务重组,及时沟通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的问题。本市各级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建立重整计划草案由权益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参加表决的机制,促进具有营运价值的困境企业及时获得重整救济。”4月14日,上海高院联合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发布《关于合作推进企业重整 优化营商环境的会商纪要》;联合上海市税务局发布《关于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此外,上海高院还出台了《关于破产受理等信息即时推送以及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的指引》;上海破产法庭和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协力提升“办理破产”成效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行动指引》。

重庆、广东、浙江、江苏、湖南、广西、山东、河南、安徽、贵州、青海等地也在2020年出台了新的破产审判改革举措。9月1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重庆市2020年对标国际先进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12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优化营商环境破产审判典型案例。5月2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破产程序质效、合作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推进破产企业退出市场工作的实施意见》。东莞和惠州等地的法院也在破产审判工作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深圳经济特区在破产审判方面依然走在前列。3月20日,深圳中院召开2020年“执转破”暨破产审判服务营商环境推进会;10月,深圳中院发布《关于优化破产办理机制推进破产案件高效审理的意见》,以依法推进破产案件高效审理为目标,以破产办理“集约化”“信息化”和“规范化”原则贯穿始终。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国家10月份发布的深圳综合改革试点“40条首批授权事项”清单,深圳将继续进行破产法领域的改革探索,主要包括:(1)试行破产预重整制度,探索建立泛亚太地区破产重整中心。(2)允许探索跨境破产协作机制,完善财产处置配套制度。(3)探索政府有关部门与法院联动制度,建立信用修复机制。(4)率先试行自然人破产制度,支持制定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相关规定。(5)完善商事主体退出机制,创新企业注销制度。

在其他地方的省高院层面,浙江高院发布《关于统一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受理费标准相关事宜的通知》;河南高院出台《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破产成本管理的指引》;福建高院明确“进一步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24项工作举措”;广西高院发布《关于办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等。在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层面,也有着很多可圈可点之处。比如,南京中院2月在全国率先制定《关于破产企业对外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的工作指引》;苏州在全国率先建立破产企业资产信息库并与区域招商引资工作相衔接;镇江中院汤小夫院长强调,全市法院要将破产审判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再比如,8月26日,柳州中院联合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关于破产程序中处置不动产办理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三、关于债务人企业不动产处置后办理转移登记的问题。管理人在处置债务人企业不动产之后,需要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受理破产法院、管理人经与相关单位及抵押权人协调后,相关不动产的保全措施未解除、抵押登记未能注销,导致不能办理转移登记的,由受理破产法院向柳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协助解除对债务人企业不动产的所有保全措施和注销抵押的法律文书,柳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受理破产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解除对债务人企业不动产的所有保全措施和注销抵押登记。由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办理相关转移登记手续。相关保全单位或抵押权人对此提出异议的,由受理破产法院负责协调解决。”

归纳而言,2020年度,北京、上海、重庆、天津、广东、浙江、江苏、河北、河南、山东、湖南、湖北、福建、广西、安徽、江西、四川、辽宁、青海、宁夏等地高级法院,深圳、广州、东莞、苏州、南京、无锡、镇江、扬州、南通、盐城、宿迁、杭州、温州、绍兴、湖州、嘉兴、厦门、泉州、福州、长沙、岳阳、武汉、郑州、石家庄、合肥、宣城、南宁、柳州、成都、自贡、泸州、眉山、贵阳、银川、东营、淄博、青岛、济南、沈阳、大连、佛山、齐齐哈尔等地的中级法院,余杭法院、富阳法院、瑞安法院、宁海法院、柯桥法院、诸暨法院、吴江法院、吴中法院、常熟法院、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宜兴法院、启东法院、海门法院、高淳法院、高青法院、四川天府自贸区法院、广州黄埔法院、九龙坡法院等基层法院,他们或者出台规范性文件,或者发布破产审判报告和典型案例,或者推动府院联动机制建设,都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以上名单只是部分列举,本节的阅读链接亦可以提供一些线索。

个人认为,全国各地破产审判工作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各级法院面对疫情展现了强烈的“破人”情怀与担当。全国很多地方的法院和管理人协会都制定了疫情期间的工作指引。个案层面,吴江法院紧急许可破产企业恢复生产防疫物资);威海法院紧急许可破产重整医疗企业恢复全线生产;石门法院重启破产酒店营业,接收湖北疫区旅客;武进法院“半小时”解口罩生产企业“燃眉之急”;四川成都高新区法院“复活”破产企业,日产口罩最高达50万只;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批准洛娃集团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新冠肺炎疫情得到有效控制时止;深圳依法裁定批准深圳西满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积极推动重整资金到位,指导企业在疫情期间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生产民生物资两项工作,为防控疫情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是各级法院纷纷出台规范性文件,探索建立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据了解,浙江较早建立省级层面和地市级层面的府院联动机制;江苏建立了省级层面和所有地市级层面的府院联动机制;广东、广西等地府院联动机制也有新的举措;湖南省政府办公厅也在12月发布了《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协调机制的通知》。在各地的府院联动机制中,破产涉税处理成为了重要内容。据不完全统计,至少有江苏高院、广东高院、广州中院、齐齐哈尔中院、济南中院、宣城中院、苏州中院、广州黄埔法院等单位推动出台了当地的破产涉税文件。

三是纷纷出台预重整文件,预重整成为了司法热点。2020年度至少有宿迁中院、成都中院、眉山中院、淄博中院,吴江法院、吴中法院、苏州工业园区法院等单位出台了预重整操作指引。对各地的预重整探索,我内心是点赞的,但我们也要注意实践中的预重整和国际上的预重整表述是否可以对接,法院和政府是否应当深度介入预重整程序,预重整是否产生中止执行、解除保全措施的效力,预重整是否需要登记立案,是否需要指定临时管理人并进行债权申报,这些问题可能是我们今后预重整规范发展的过程中需要认真对待和反思的问题。王欣新教授在第十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的半个小时的演讲,对预重整提出了很多批判性观点,值得阅读。

(七)破产审判信息化建设成效显著

破产法的信息化实施,是笔者及所在研究机构追求的目标。破产审判的信息化建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信息技术手段的运用,提高法院、管理人的破产案件审判和管理效率;二是通过信息化平台的运用,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的最大化,并最终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虽然目前我们依然存在诸如信息技术的中立性对待,信息平台公司之间的充分合理竞争,信息平台的商业运营成本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平衡等很多问题,我们依然无法否认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阿里拍卖平台、京东拍卖平台等诸多信息平台公司在2020年度破产审判中做出的贡献,推动了破产审判的信息化建设。关于破产审判信息化建设的优秀事例和良好实践非常多,笔者在此仅撷取一二。

2020年4月18日上午,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主办,阿里拍卖承办,河北省企业破产管理人协会、江苏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大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协办的首届MAX价值云峰会在钉钉“全国管理人服务群”直播。全平台直播观看量近80万。受邀分享的嘉宾均是来自司法、学术、行业等多领域的领军人物。

2020年3月18日下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阿里“钉钉”平台以网络形式合并召开湖南湘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和湖南湘联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2020年9月28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召开“余法破产管理钉平台”上线一周年新闻发布会。会上,同时发布了《余杭法院企业破产审判状况白皮书(2014年-2020年)》和《十大典型破产案例》。余杭法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试点法院、司法链应用试点法院,创新频频,此次会同阿里巴巴共同打造全国首个集司法区块链和钉钉组织技术于一体的“余法破产管理钉平台”更是亮点纷呈。据统计,钉平台上线一年以来,先后召开了8场债权人会议,涉及债权人3000余家。今年2月疫情防控期间,实现了一周之内连开3场线上债权人会议,每场会议平均用时仅30分钟,更是实现了从未有过的100%的债权人参会率、100%的议案表决通过率。

我们期待着能有更多的信息平台,在2021年更好地参与到破产审判工作中,助力破产法实施的信息化建设。我们相信,市场经济需要竞争,需要比较,需要进步。

(八)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飞速发展

第一,2家省级管理人协会和近50家地市级管理人协会在2020年度宣告成立。省级层面:广东、广西两家省级管理人协会和深圳经济特区管理人协会宣告成立。地市级层面:中山、贵阳、三门峡、阜新、济宁、东莞、日照、淄博、南阳、绵阳、济宁、青岛、枣庄、玉林、威海、莆田、北海、滨州、贵港、延边、大庆、烟台、潍坊、舟山、广安、泸州、聊城、葫芦岛、德州、许昌、鹤壁、德州、南阳、绵阳、泰安、北海、南宁、兰州、银川、临沂、湘潭、黄冈、漯河、开封、平顶山、长沙、池州等地都在2020年度成立了当地的管理人协会。目前,破产管理人协会机构总数已经突破了120家。我在2019年度总结中的那句话依然适用:除了全国破产管理人协会看不到希望之外,各地管理人协会的组建进展一切都是完美的。当然,有的管理人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当地法院,有的则是当地司法局。我个人认为,这两种模式都是可以尝试的,但估计主管的工作效果会有差别,但可以在实践中慢慢总结,最终找到一种适合我们国情的合理模式。

第二,各地对管理人履职保障支持力度加大。2020年4月29日,北京高院发布了《关于保障破产管理人查询工作的通知》,从管理人查询企业财产信息、诉讼和执行信息、查阅案件卷宗档案等方面,构建破产审判+执行部门+诉讼服务+档案管理的四部门联动保障机制,并对每个协助查询事项均明确了具体查询路径、手续材料、回复方式、回复时限,进一步提升了管理人依法查询的便利度,助力管理人高质高效履职,优化破产案件审理效果。再如,2020年4月30日上午,重庆破产法庭接到某公司管理人紧急求助电话,其在接管债务人账簿、文书等资料过程中,被部分人员恶意阻挠,无法将相关资料运转至管理人办公场所。审判团队经合议并向院、庭领导请示后,果断决策,迅疾出击,联合重庆五中院法警支队10名干警组成行动小组,赶往事发现场。此外,全国各地出台的府院联动机制也都对管理人身份的认同和管理人履职提供了不同程度的保障措施。

第三,各地开始强化对管理人的监督管理。一方面,很多地方出台了管理人监督管理和管理人名册动态调整的新规定。另一方面,个案中也出现了管理人履职不当被更换或者拒不履职被除名的情形。例如,据重庆破产法庭微信公众号报道,2020年11月,重庆破产法庭对拒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重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处理决定,将其从二级管理人名册中予以除名,并处以10万元罚款。

第四,管理人协会在工作中开拓创新,取得了很好的成果。2020年度,北京、江苏、浙江、重庆、江西、广西、河北、深圳、东莞、成都、温州、湖州、台州、绍兴、郑州、南京、无锡、苏州、南通、银川等地的管理人协会都开展了大量的调研和业务培训活动。山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成立“资本与资产运营服务中心”,将搭建一个企业破产管理人与投资人之间链接的平台,建立起企业破产管理人与投资人“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合力处置”的长效合作机制;江西破产管理人协会与人保签约创新管理人执业保险;无锡管理人协会成立无锡市破产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广西管理人协会召开广西破产案件投资人招募及资产处置“沙龙”;温州管理人协会指定了《温州市破产管理人破产案件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长三角地区的管理人组织签订了《长江三角洲区域律师破产类业务合作备忘录》《长江三角洲区域与湖北省律师破产类业务合作备忘录》;等等。此外,安徽、江西、浙江、江苏、西安等地的管理人协会在疫情期间纷纷出台工作指引文件,体现了管理人的情怀,让破产法变得更有温度。

三、 学术发展:破旧立新家国情

2020年度,浙江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江苏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辽宁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云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南京市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南通市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等研究组织纷纷成立,破产法学术发展呈现更加繁荣的态势,破产法学术界在理论研究、立法和司法文件起草、个案咨询以及法院和管理人的业务培训方面付出了辛勤的劳动。要对这些活动和研究情况进行全面的梳理,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因此,笔者仅对破产法论坛召开、破产法文库书籍出版和论文成果等情况进行有限的统计。

(一)中国破产法论坛及其专题研讨会如期举办

2020年10月24日-25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北京破产法庭、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共同主办的“第十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京成功举办。这是疫情防控之下的一次全国范围内最大的破产法论坛,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林文学应邀发表主旨演讲。来自全国各地400余位参会嘉宾围绕论坛主题“营商环境优化建设中的破产法律制度改革与完善”及“破产审判府院联动与营商环境”“管理人制度与信息化建设”“债务人财产与债权保障”“重整程序与困境拯救”“个人破产立法问题”“合并破产与跨境破产”等六个具体议题进行了为期一天半的深入研讨。

本届论坛征集到500余篇会议论文,1000余人报名希望参加会议,但因为疫情防控政策要求,严格限制参会规模在500人以内。我作为整个会务的总策划,压力非常大。虽然最终在各单位和参会嘉宾的理解与支持下,论坛圆满举办,但也有很多提交了论文的作者、历届论坛的支持者以及对破产法“一往情深”的新老朋友未能如愿参会,我在此再次致歉。我们也做了相应的弥补措施,比如,对当时嘉宾所在地区出现疫情导致无法成行的情形,以及部分未能参会的论文作者,我们补寄了会议资料;我们将大部分的发言内容整理出来经发言人审定后在微信上推送,希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很多嘉宾未能参会的遗憾。

2020年8月29日,“中国破产法论坛·破产法与宪法的对话专题研讨会”在长沙召开,对话主题为“市场经济·困境拯救·权利谱系”。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宪法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北京市破产法学会、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湘潭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旨在通过跨学科的交流,探讨破产法与宪法之间的理论关系与逻辑进路,推动完善破产制度,促进市场经济法治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谢勇,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主审法官郁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杨翔,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肖新平,中国人民大学王欣新教授、韩大元教授、林嘉教授,湘潭大学副校长廖永安教授等嘉宾参加开幕式并致辞。

美国破产法学者泰伯教授曾指出,破产法可能是最后一个能够出法律通才的领域;法律的所有图景都可能闪现在破产法的舞台。因此。破产法具有无可比拟的复杂性与综合性。为此,我很早就规划组织破产法与相关学科的对话。我们曾经在温州举行过破产法与税法的对话,在苏州举行过破产法与金融法的对话。但还不够,所以我们在8月份组织了破产法与宪法、劳动法学者之间的对话。这也是我本人7月底从英国访学归来的第一次会议,也可以说我从英国如期归来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来筹办这次会议,非常感谢湖南省高院杨翔副院长,长沙中院肖永平院长、邓文莉副院长的大力支持,毕竟在当时的疫情防控政策之下,举办这次200多人的专题研讨会,是需要情怀与担当的。同样受疫情影响,很多人未能如愿参会。我们也特意推送了部分发言嘉宾的发言稿,以作弥补。

(二)各地破产法论坛活动精彩纷呈

因为疫情缘故,无法召开破产法的现场活动,很多会议、讲座搬到了网络上举行。我本人也受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的邀请,在7月份举行了一场越洋讲座,主题为“破产程序中的担保问题”。我在此无意梳理本年度的线上活动,因为实在是太多了。我们中国破产法论坛微信公众号在8月份做过一个合集(讲座合集 | 三十余场破产法在线讲座合集(可回看))以飨读者,但8月之后的线上讲座未作统计,比如,新加坡国立大学魏铭声教授受复旦大学法学院邀请越洋主讲的“英国破产法对中国的启示:文化·理念·经验”就没有收入。

笔者在本报告中主要根据自己掌握的有限信息,对本年度的破产法现场活动做个大致的梳理,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如下:

1月11日,第二届东南破产法论坛在厦门成功举办,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大学法学院主办,福建省律师协会破产重组法律专业委员会、厦门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承办。论坛以“营商环境提升背景下破产制度的完善”为主题,一方面总结我国在积极对标世界银行包括“办理破产”在内的各项营商环境指数的过程中所取得的可喜成绩,另一方面也探讨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在未来进一步完善的方向与路径。

1月11日,广东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在佛山召开,由广东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和暨南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办,以《破产法律制度的融合与创新——助推大湾区营商环境优化》为主旨,并围绕破产重整中的资金支持体系建设、僵尸企业出清法律问题研究、提升破产效率助推大湾区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以及个人破产法律制度设计等四个主题进行深入探讨。

8月28日,岳阳市律师协会主办,湖南巴陵律师事务所承办的“岳阳市破产法理论与实务研讨会”在岳阳市南湖宾馆举行。

9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主办、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的第四届长白破产法论坛在大连顺利举行。论坛主题为“疫情背景下的企业重整拯救”,重点研讨“府院联动的经验与借鉴”和“重整制度的应用与完善”两个议题,最高人民法院贺小荣专委发表主旨演讲。

9月25日,由四川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成都理工大学破产法与企业保护研究中心共同主办,成都竞择破产清算事务所、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承办的“第二届破产法治·天府论坛——预重整制度专题研讨会”在成都召开。

9月27日,浙江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长三角破产法治论坛在杭州举行。

11月14日,由湖南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主办,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承办的湖南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2020年学术研讨会在长沙召开。

11月18日,南通市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首届年会在南通中院召开。

11月28日,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大学、河南省社会科学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的河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2020年年会暨第四届中原破产法高峰论坛在郑州召开。

11月28日,武汉大学法学院联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举办第四届破产法珞珈论坛,与会嘉宾围绕破产审判实务、破产重整制度研究、预重整制度的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研究、府院联动问题研究五个专题进行讨论。

11月29日,由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沈阳市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主办,辽宁省律师协会破产与重组法律专业委员会、沈阳市律师协会破产与重组法律专业委员会、沈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协办,上海段和段(沈阳)律师事务所承办的中国式预重整的实践和出路主题研讨会在沈阳召开。

12月2日,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和东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共同承办的“东莞法院破产审判研讨会——优化营商环境 助力‘三区’深度融合发展”在塘厦召开,交流探索破产审判的“东莞经验”。

12月5日,由山西省法学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联合国浩公司破产与重整法律研究中心主办,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与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承办,由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提供学术支持的“第三届山西破产法论坛”暨“山西省法学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2020年年会”于山西太原举行。

12月5日,陕西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在陕西海普瑞诚律师事务所举办了题为“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研讨会”。

12月18日,由江苏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主办、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承办的江苏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2020年年会在苏州举办。年会主题为“六稳”“六保”政策背景下企业破产挽救制度的理论与实务。

12月18日,由浙江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浙江省律师协会企业破产管理专业委员会主办,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协办的“浙江省个人破产制度实践与探索研讨会”在杭州召开。

12月19日,第二届破产法市场化实施庐州论坛暨税务司法协作研讨会在合肥召开,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共同主办。

12月19日-20日,由西南政法大学主办、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重庆破产法庭联合承办的第五届破产法西部论坛在重庆召开。

12月20日,东亚破产与重组(中方)论坛在京成功举办。受疫情影响,原定于日本京都举办的第十二届东亚破产与重组论坛推迟到2021年举办。东亚破产与重组中方协会在承办方京衡律师事务所、协办方山东华信清算重组集团有限公司的大力支持下,举办了2020年东亚破产与重组(中方)论坛。与会嘉宾围绕着“疫情下破产重整实践与展望”的主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交流。

12月27日,由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和德恒律师事务所主办,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扁鸿企业重组顾问有限公司共同协办,德研院参与协办的“第二届困境企业拯救与特殊资产投资论坛”在北京举办。

12月27日下午,广西破产管理人协会、南宁市破产事务管理人协会联合主办的破产案件投资人招募及资产处置“沙龙”在南宁(主会场)和柳州(分会场)顺利召开。

(三)破产法文库书籍出版

本年度出版的破产法领域著作较多,在此主要介绍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联合法律出版社法治与经济分社推出的破产法文库新书。其中,“学术著作”系列推出了徐阳光独著的《英国个人破产与债务清理制度》、陆晓燕独著的《“市场化破产”的法治内蕴》;“经典译著”系列出版了徐阳光、武诗敏合作翻译的《美国破产法精要》;“论坛文集”系列出版了《破产法论坛》第16-19辑共四本;“实务指引”系列推出了泉州中院韩天明副院长主编的《民营企业破产法律问题研究——以泉州破产审判为视角》,温州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周光和邹永迪主编的《破产管理人办案手册》;“破产法茶座”系列推出了徐阳光、张婷主编的《破产法茶座》第四卷。感谢各位作者和读者的支持,感谢法律出版社法治与经济分社社长沈小英老师团队的支持。

个人认为,本年度值得推荐的新书还包括:王卫国老师独著的《破产法精义(第二版)》(法律出版社);韩长印老师主编的《破产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罗培新独著的《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方法·规则·案例》(译林出版社);陈科杰独著的《个人破产法的中国构建——基于比较法研究的探索》(法律出版社);黄圆圆独著的《跨界破产承认与救济制度研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许胜锋编著的《企业破产法注释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郑志斌、张婷合著的《东北大型企业重整案例报告》(人民日报出版社);张婷、胡利玲合著的《预重整制度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

(四)法学期刊围绕破产法主题组稿发文

2020年度,破产法以其本身自带的温度和近年来政策使然的热度,赢得了很多期刊杂志的青睐,包括《法学杂志》《中国法律评论》《法律适用》《人民司法》《中国审判》《东方论坛》《月旦财经法杂志》在内的期刊都纷纷围绕破产法主题进行组稿发文。

四、结束语

终于该收尾了。总结写得这么辛苦,实在是因为我们“破人”在2020年度表现太优秀了,给大家留下了太多重要的成果、活动和事迹。这让我想起了总书记2020年元旦贺词中的话:“许许多多无怨无悔、倾情奉献的无名英雄,他们以普通人的平凡书写了不平凡的人生”。我们,都在以普通人的平凡书写着不平凡的人生。“每个人都了不起!”这是总书记在2021年新年贺词中对我们的表扬,听着就暖心暖胃。

虽然我们取得了了不起的成就,破产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也遇到了最佳的历史时机,但我们破产法治事业建设的征程依然漫长。我曾多次感慨,什么时候个人破产制度在全国范围普遍实施,什么时候跨境破产相互承认成为习惯,什么时候真正让市场化的破产建立在成熟的市场基础之上,让清算组成为管理人的现象消失并以完善的府院联动机制取而代之,让债务人申请破产占到绝大部分的比重,让“向死而生”成为一种生活境界,那么,我们离破产法的美丽新世界也就不远了。

以此观之,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社会对破产制度的认识依然存在很多的偏见和误解。“破人”的坚守在这个时候弥足珍贵。我们对祖国和世界充满了热爱,唯有笃定前行,方可不负韶华。我们心中有梦,眼中有光,走路有风,前行路上,守望相助。我们,从来就不孤单,终将抵达理想的彼岸。

最后,让我们重温总书记在新年贺词中的金句:“站在‘两个一百年’的历史交汇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即将开启。征途漫漫,惟有奋斗。我们通过奋斗,披荆斩棘,走过了万水千山。我们还要继续奋斗,勇往直前,创造更加灿烂的辉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

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徐阳光

2021年1月3日

定稿于明德法学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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