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监管层及专家频繁提及数字服务税(以下简称“数字税”),引发公众关注,数字税要来了吗?
12月16日,在新京报贝壳财经主办的“新发展新格局 资本市场再出发” 高峰论坛上,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局局长姚前表示,基于“用户创造价值”理念,作为公众代表,政府是否有必要像征收自然资源税一样,对平台企业征收数字税,值得深入研究。
12月15日,财政部原副部长朱光耀在出席2020第四届中国互联网金融论坛上也提到,是时候对数字税收进行总体研究了,不仅是国际的数字税收问题,还有国家内部,特别是对拥有大型科技平台、拥有大型数据平台、拥有巨大消费者流量的针对性研究需要提上日程。
一时间,数字税又引发了市场的广泛探讨。贝壳财经记者注意到,2019年7月,法国议会通过开征数字服务税相关法案。新加坡、印度尼西亚已于2019年开征数字税,意大利、奥地利、土耳其、马来西亚均立法拟于2020年开征数字税,英国、新西兰、西班牙、捷克、印度等国也已发布开征计划。
国家主席习近平此前曾提到,积极参与数字货币、数字税等国际规则制定,塑造新的竞争优势。
那么中国的数字税近了吗?一位资深税务人士对贝壳财经记者表示:“一方面,目前我国正在积极研究数字税,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像美国一样拥有不少互联网巨头,也像欧洲一样有非常多的互联网用户,因此,对数字税的立法、推进应该持非常谨慎的态度。”
有专家认为,目前中国的数字税还在研究阶段,离进一步的立法甚至开征,还有相当长的时间。
为什么数字税频被提及?
数字经济分量越来越重,征税有利于税收公平
近一两年来,中国的专家学者、监管层提及数字税的频率在提高。这背后,是近年来数字经济在经济总量中越来越有“分量”。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全球数字经济新图景(2020年)——大变局下的可持续发展新动能》报告显示,2019年全球数字经济逆势上扬,规模达31.8万亿美元,全球数字经济占GDP比重高达41.5%。该院发布的《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 (2020年)》显示,去年,我国数字经济增加值规模达35.8万亿元,占GDP比重高达36.2%,同比提升1.4个百分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盘和林对记者表示,我国目前尚未效仿欧盟推行数字税,但随着数字经济的日益发展,数字税可能是数字经济发展的一种必然。
支持征收数字税的一派观点认为,这种税能够让数字企业的税负与其他企业的税负相比更为公平。例如,根据欧盟执委会前几年提供的数据,传统行业企业需要缴纳的有效税率达到23.3%,而大型科技公司往往跨国运营,在欧盟缴纳的平均税率只有9.5%,这显然并不公平。
盘和林表示,我国作为互联网大国,在未来把实物与数字化的信息和服务都作为征税对象,有利于促进税收公平,推动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均衡发展。
另外,虽然互联网平台向客户提供了免费或廉价的服务,但这些平台从用户数据再处理中获得的增值部分更为惊人。
姚前在上述高峰论坛中分析称,企业可以从大数据分析洞察用户的特征、习惯、需求和偏好,感应市场变化,调整竞争策略。第三方平台企业掌握大量用户数据,就像掌握了宝贵的矿产资源。平台价值来源于用户,所以用户理应享受平台创造的收益。虽然平台企业在发展最初阶段,会向用户发放优惠券和消费红包,但更多只是一种营销手段。作为价值创造来源,用户却未能真正享受平台收益。
“总的来说,虽然目前数字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大型的跨国互联网平台企业,背后的用户创造价值理念表达了这么一个观点,用户数据是平台的价值来源,不应是免费的。研究和关注数字税对中小企业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姚前表示。
因此,姚前认为,基于上述“用户创造价值”理念,作为公众代表,政府是否有必要像征收自然资源税一样,对平台企业征收数字税,值得深入研究。
开征数字税并不容易:
法国落地数字税过程历经一波三折
什么是数字税?其实,数字税并不是一个新鲜事物。目前数字税更多被理解为国家对一国境内跨国企业,通过海外子公司所销售的数字服务(互联网业务而产生了有效利润)进行征收的一种税,其征收对象多为大型互联网公司。
贝壳财经记者注意到,早在2018年3月,欧盟委员会发布立法提案,拟调整对大型互联网企业的征税规则,然而,由于爱尔兰、捷克、瑞典、芬兰的强烈反对,法案在当年底遭到搁置。
随后2019年7月,法国参议院通过了征收数字税的法案,该法案由法国总统马克龙签署后执行。
据数字税法案,法国将对全球年收入超过7.5亿欧元且来源于法国境内收入超过2500万欧元的互联网企业征收数字税,其税率为法国市场收入的3%。
虽然法国的这一政策并没有明显针对性,但这项规定将直接影响谷歌、苹果、脸书等美国科技巨头,因此,遭到了美国政府的反对,随后,美国总统特朗普以美国科技公司受到“不公平”对待为由,历史上首次对法国发起301调查。双方拉锯导致数字税的开征一度搁浅。
然而,就在当地时间2020年11月25日,法国经财部宣布将从今年12月份起,按原计划开征数字服务税。目前,法国已对亚马逊、脸书等大型科技公司发出通知,要求这些公司按计划在12月支付数字税。
从法国的案例来看,由于涉及到向跨国企业征税,因此,现阶段要开征数字税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电子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贾开在一份研究报告中表示,在全球贸易冲突此起彼伏的大背景下,数字税“似乎”进一步恶化了自由贸易的谈判空间与改革形势。
多国持续推进数字税研究、立法:
部分国家已开征数字税
即便如此,多国仍在持续推进数字税的研究、立法及落地进程。
据悉,新加坡、印度尼西亚已于2019年开征数字税,意大利、奥地利、土耳其、马来西亚均立法拟于2020年开征数字税,英国、新西兰、西班牙、捷克、印度等国也已发布开征计划。
国际上关于数字税的研究也在持续推进。在上述贾开的研究中提到,2015年OECD(经合组织)提出的BEPS框架中包含了15个行动计划,其中第一个行动计划《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即是围绕“数字税”问题而展开。随后,2018年、2019年OECD连续发布相关报告并最终形成了“双支柱”的数字税改革建议。
其中,“支柱一”致力于解决征税权的重新配置问题;“支柱二”则旨在解决反税基侵蚀的全球合作问题,这又可具体化为制止利用新技术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或零税率)国家、确保最低税率、平衡传统企业和数字企业税率三大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OECD研究的数字税相关方案,互联网巨头并不像法国开征数字税时那么“反感”,今年7月份,谷歌CEO桑达尔•皮查伊在接受路透社采访时表示,谷歌支持OECD正在讨论的数字服务征税多边解决方案。
中国会收数字税吗?
专家:处研究阶段,离立法、开征还有相当长的时间
中国的数字税仍在研究阶段,也有一些监管层、专家以及企业家进行了探讨。比如在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网易公司首席执行官丁磊曾建议,相关部门积极开展“数字税”预判研究和储备应对。
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税务研究中心主任曹明星对贝壳财经记者表示,其实,目前我们关于什么是数字税,数字税到底是什么性质的税收,还没有完全搞清楚。
曹明星认为,一般来说,虽然不应该通过征收数字税的方式向互联网虚拟产业增加税负,但从产业协调性角度而言,虚拟产业本应与实体经济承担相同的税负;但由于数字经济的避税能力很强,比如,数字经济企业主要以技术为特征,更容易人为加大成本和转移收入,另外,数字经济企业本身的价值创造与国家的财政投入和基础设施建设息息相关,像5G等设施的持续建设,才能形成数字消费、数字经济的能力。这其中,国家是基础设施投资的主体,因此,利润的大头应该国家拿来全民共享,但目前利润的界定还不是很清楚。
姚前则表示,从技术角度看,数字税的落地实施还存在一些挑战。比如,税基收入如何认定,其中关于用户数据销售的应纳税收入,迄今还没有一套基于“用户参与创造价值”理念的科学计算方法,这或许是最具挑战的工作;二是,数字税成本的转嫁问题。从经济学机理看,数字税的税负分配与产品性质、市场格局、各方主体议价能力、市场控制能力等各类宏微观因素有关,建立科学合理的数字税制度,需要结合市场竞争、税负公平、社会福利等多方面考量,开展更全面与深入的评估与分析。
东北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晶对贝壳财经记者表示,很多时候,税收是发挥着调节经济的作用,在新兴产业发展的前期,以鼓励为主基调,但是,当税源达到一定规模的时候,税收发挥着财政收入的作用。
“我认为,目前数字经济还处于起步和发展阶段,技术、市场规模以及落地应用都还大有空间,所以,当下我国对数字税正处于研究阶段,需要借鉴国际经验,寻找税收制度设计的理论依据,且针对中国国情进行制度研究和探讨,至于再进一步的立法甚至开征,还有相当长的时间。”李晶表示。
“中国何时会推进数字税落地,主要取决于数字经济行业发展的态势和速度,从国际范畴来看,中国不会急于去试探数字税的落地,因为这关乎中国的产业优势,但如果数字经济干涉了自由竞争,最终影响整个经济的发展,让大多数人受损,那么,国家应该加强反垄断,但最终反映到税收层面还需要一段时间。” 曹明星称,整体而言,数字税比较复杂,涉及到价值创造的形态,如何分配利润,如何分配成本以及分割税基等问题,这些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应该从更大更广的视角来讨论这个问题。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潘亦纯 编辑 李薇佳 校对 李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