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4日,海南高院对外发布了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包括刑事案例4件、民商事案例3件、行政案例1件、环资案例1件、执行案例1件,从不同侧面反映了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法治进程,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这十大典型案例分别为:符聪等2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魏麒仁合同诈骗案,赵建灏等1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陈其荣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9岁男童高空抛物致七旬老人身体损害案,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临高明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法国巴黎银行诉光汇宝石油轮有限公司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符文雄诉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案,文昌市人民检察院诉文昌市农业农村局海洋行政公益诉讼案,林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这些案例涉及扫黑除恶、保护民营企业、涉外合同纠纷、海南首例海洋行政公益诉讼、拒执罪等热点案件,也有套路贷、殴打公交车司机、未成年人高空抛物、永和豆浆商标侵权、征收补偿款等老百姓关心的法律案件。
据了解,这是海南高院连续四年发布年度典型案例,通过案例梳理盘点海南法院2019年的工作亮点和重点,反映了过去一年法院为切实回应社会关切、推动公平正义实现所作的努力,体现了法院在打击犯罪、维护市场秩序、树立裁判规则、促进依法行政、保护民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海南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希望通过发布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有效传递司法正能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增强全民法治意识,规范相关领域、行业的活动,引导社会公众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共同推进法治海南建设,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
案例一:符聪等2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犯罪 黑毒交织
案情简介:2006年以来,以符聪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临高加来、美台地区逐渐形成并不断扩张实力。该组织共实施贩卖、运输毒品、开设赌场、故意伤害、抢劫、敲诈勒索、非法采矿、操纵选举等违法犯罪活动39起,攫取非法经济利益1000余万元,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该组织还通过插手民间纠纷强占土地,通过操纵选举把持基层政权,暴力夺取了某搅拌站的供料运输权,暴力垄断了当地纸箱销售市场。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判处符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其他成员有期徒刑四年至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典型意义:这是一个典型的“黑毒交织”“以毒养黑”“以黑护商”的犯罪组织,十多年来该组织盘踞在临高加来、美台地区,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从严从重进行惩处,彰显了“有黑必扫、有恶必除”的坚强决心,对于改善当地社会治安状况,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和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本案是海南省首个被判处死刑的涉黑案件,受到公安部、中央禁毒委的通报表扬。
案例二:魏麒仁合同诈骗案
关键词:合同诈骗、民营企业家保护
案情简介:1995年7月至1996年7月间,圣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魏麒仁在公司严重负债,需偿还大量债务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人向海南中强实业开发公司借款。中强公司总经理李传强于1995年至1996年期间先后4次转账1300万元给圣荣公司。借款到期后,李传强多次向魏麒仁催还欠款无果,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一审法院认为,魏麒仁虚构圣荣公司开发可视电话机、高强性能锂电池等科技项目资金不足的事实,向李传强借款1300万元,并且开具虚假汇票和空头支票以逃避还款,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魏麒仁无期徒刑。二审法院对该案所有证据进行核实,查明圣荣公司向中强公司借款是由于其流动资金不足,魏麒仁将借款全部用于公司经营,在案证据不能证实魏麒仁借款是以达到非法占有为目的,也不能证实魏麒仁虚构事实、故意逃避债务的行为。
裁判结果:法院终审判决认为魏麒仁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宣告魏麒仁无罪。
典型意义:本案是民事借贷纠纷引起的合同诈骗案件,是刑事介入民事案件的典型案例。海南法院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坚持刑法谦抑原则,不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体现了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对于维护民营企业发展、保护民营企业家、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案例三:赵建灏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关键词:“套路贷”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案情简介:2016年年初,赵建灏、李坛宝、林培龙、刘鸿斌等人先后共同成立海口伍洲信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伍洲公司)、海南聚海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海鑫公司),利用“套路贷”模式非法敛财。上述公司在没有放贷资质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通过签订单方不对等的空白借款合同或虚假借款协议等“套路贷”方式,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赵建灏等人以开设小额贷款公司为掩饰,以贷养黑,以黑护贷,利用“套路贷”加暴力催收,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用于维系组织存续发展、豢养组织成员和继续进行“套路贷”等违法犯罪活动。
裁判结果:法院以赵建灏等18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等多项罪行,依法判处赵建灏有期徒刑22年,判处其他17名被告人三年至二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该案是全省首例涉黑“套路贷”案件,被害人涉及在校学生、个体经营者、企业经营者及个人,社会影响较大,公众关注度较高。通过对该案的打击,既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又保护了正规的小额金融贷款公司,规范了相关公司、行业的金融贷款业务,有利于促进海南加快形成国际化、便利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案例四:陈其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关键词:殴打公交车司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案情简介:2018年12月27日12时30分许,陈其荣在海口市港澳开发区登上了30路公交车准备前往海口西站。陈其荣上车后因车费问题和司机发生争执,当车行驶至海口西站时司机提醒陈其荣下车,陈其荣没有理会。约13时50分许,该车行驶至海甸岛五西路万福新村附近时,陈其荣来到驾驶座旁边质问司机耽误其时间,并对司机进行辱骂。在车辆仍在行驶过程中,陈其荣用手朝司机的左侧脸上打了一巴掌。被打后,司机立刻采取制动措施将车停稳后报警,并关闭车门等候公安民警将陈其荣抓获。
裁判结果: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陈其荣有期徒刑四年。
典型意义:近年来,乘客辱骂、拉拽、殴打公交车司机等恶性事件时有发生,导致车辆失控、人员伤亡等重大交通事故也屡见不鲜,成为危害公共安全的一大隐患,必须予以严惩。2018年10月28日,重庆市万州区一辆公交车因乘客与司机发生纠纷致使车辆坠江事件,教训十分惨痛。对此类行为依法判处刑罚,既是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保护,也是对公众的警示教育。
案例五:9岁男童高空抛物致七旬老人身体损害案
关键词:高空抛物 司法解释
案情简介:原告纪某退休后与丈夫来到琼中县湾岭镇某小区居住生活。2019年1月22日早上,从该小区楼上扔下来三盒纸盒包装的牛奶,其中第二盒砸中纪某头部。经排查,牛奶盒是一租户家的9岁男孩袁某某从21层住房窗户扔下来的。当天下午,纪某在男孩家属的陪同下到医院门诊治疗,初步诊断为头部外伤,颈椎体向前滑脱。一个月后,纪某感觉颈椎不适,到省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颈椎不稳,脊髓型颈椎病。纪某多次与男孩家属协商医疗费用赔偿事宜,但双方就赔偿数额争议较大,无法协商解决,纪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8万余元,并申请有关部门进行伤残等级司法鉴定。经鉴定,纪某身体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后期康复费用需1万元左右,同时司法鉴定确认纪某的颈椎不稳、脊椎型颈椎病与被牛奶纸盒砸中头部存在关联性。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男孩的监护人向纪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随着高层建筑的增加,高空抛物、坠物致人伤残、损害案件频频发生。2019年11月14日,最高法院印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将高空抛物、坠物造成损害的责任上升到刑法层面,规定最高可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该案的宣判,使人民群众进一步认识到高空抛物行为的危害性,认识到父母对孩子加强监管的重要性,起到了一定的警示、教育作用。
案例六: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临高明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关键词:知识产权 侵害商标权 永和豆浆
案情简介:2012-2014年,永和食品(中国)有限公司(简称永和公司)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4033258号、第5344572号、第9862735号和第10536544号“永和豆浆”商标并取得了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43类的“餐厅、快餐馆”等服务上。2016年6月经永和公司授权,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弘奇公司)取得了上述四枚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授权区域中国大陆地区,商标授权许可期限自2014年4月7日至2024年2月27日止。被告临高明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明瑞公司)经营的店面位于海南省临高县临城镇文明东路。弘奇公司诉称,明瑞公司未经弘奇公司合法授权许可,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擅自在店招门头及店内外宣传广告和点餐单上多处突出使用了“永和豆浆”字样,其行为使消费者混淆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构成侵权。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明瑞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弘奇公司享有的商标专用权行为,并赔偿弘奇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典型意义:商标是一个企业的形象代表,也是企业的重要财产,经过多年的生产经营,“永和豆浆”图文组合商标已成为国内知名品牌。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与原告图文组合注册商标的显著性标识相似,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构成商标近似。
案例七:法国巴黎银行诉光汇宝石油轮有限公司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涉外案件标的约2.7亿 调解结案
案情简介:2019年1月4日,申请人法国巴黎银行向海口海事法院提出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称其和被申请人光汇宝石油轮有限公司之间有借贷关系,被申请人为此提供其名下香港籍“光汇宝石”油轮(M.T.“BRIGHTOILGEM”)作为抵押物进行担保。由于担保人发生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违约事由,申请人依约宣布所有贷款合同项下本息全部立即到期。接到申请后,海口海事法院依法核查船舶基本资料,裁定准许法国巴黎银行的诉前海事保全申请,并作出扣押船舶命令。经鉴定,“光汇宝石”轮估计价值6000多万美元,是海口海事法院扣押的规模最大、价值最高的船舶。1月28日,原告法国巴黎银行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光汇宝石油轮有限公司偿还借款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7亿余元。海口海事法院立案受理后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经过多轮调解协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经庭审及庭后多轮调解协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光汇宝石油轮有限公司同意以该轮拍卖价款偿还欠款。
典型意义:该案原告法国巴黎银行在可以选择英国、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管辖法院的情况下,主动选择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体现了其对我国海事司法公信力和海南自贸区(港)法治营商环境的认可与信任。海口海事法院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依法调解化解该起涉外矛盾纠纷,充分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了海南法院良好的国际司法形象,彰显了海南自贸区(港)法院司法的国际公信力。
案例八:符文雄诉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案
关键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 征收补偿款
案情简介:2015年9月,三亚市对东岸村棚户区进行改造,并公布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补充方案。两个方案均对“转户村民”“其他情形人员”的认定作出了规定,“其他情形人员”的安置补偿标准低于“转户村民”的标准。
2016年8月,三亚市吉阳区政府与符文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支付房屋征收补偿6773808.90元。之后,吉阳区政府审查后认为符文雄不属于“转户人员”,而属于“其他情形人员”,遂要求符文雄返还征收补偿款145.5万元,符文雄向吉阳区政府返还了50万元,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政府返还50万元补偿款。
法院审理查明,符文雄一家于1991年从落笔村委会半岭村迁入东岸村委会丹州六组,户籍亦随之迁入。但在199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中,符文雄一家未能在丹州六组分得承包地,同时落笔村委会也取消其土地承包权。综上,符文雄一家自户籍迁入东岸村委会后一直居住生活在丹州六组,享有该村委会集体福利待遇,在原村委会也没有土地承包权,并不是“空挂户”或“寄挂户”。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符文雄具有丹州六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判决吉阳区政府向符文雄返还50万元补偿款。
典型意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问题,我国目前尚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于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和农村的复杂情况,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特别是外来村民的资格时,往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坚持了两个原则:基本生存保障原则和资格唯一原则,着重审查外来村民的户籍是否已迁入集体组织、是否以原籍地作为基本生存保障及是否已取得替代性保障等因素,避免了“两头空”、“两头占”的情况,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九:文昌市人民检察院诉文昌市农业农村局海洋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海洋行政公益诉讼 海南首例
案情简介:文昌市人民检察院在文昌市冯家湾调查时发现海域内有大量违法定置网,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于2018年4月25日向文昌市农业农村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文昌市农业农村局对辖区内所有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定置网依法进行清理,并对非法捕捞行为进行处罚。文昌市农业农村局为此开展了专项清理行动,但文昌市人民检察院在跟进监督时发现文昌部分海域内仍有违法定置网,遂于2019年1月9日以文昌市农业农村局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诉至海口海事法院,请求确认文昌市农业农村局对其辖区海域内的违法定置网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判令文昌市农业农村局在六个月内继续履行法定职责。
裁判结果:海口海事法院确认文昌市农业农村局对其辖区海域内的违法定置网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文昌市农业农村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查处其辖区海域内违法定置网的法定职责。
典型意义:本案为海南省首例海洋行政公益诉讼。海南是海洋大省,一直将发展海洋经济作为谋求自身发展的重要着力点。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也是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查处非法捕捞行为对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实现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该案中,海口海事法院依法支持检察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权,为打击、遏制非法捕捞行为的蔓延态势提供了司法支持;同时,对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机关执法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案例十:林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关键词:拒执罪 执行和解
案情简介:申请执行人黄某和被执行人林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林某拒不履行其应给付的30万金钱义务,黄某向龙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林某在判决生效后已通过中介公司以187万元出售涉案房产,且涉案房产已过户至案外人名下。鉴于其拒执情形恶劣,法院立即将林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今日头条APP弹窗在林某“熟人圈”进行曝光。林某被曝光后到案履行了部分案款,并主动作出了分期支付案款的承诺。但林某在支付19万元后反悔,不再履行。法院遂对林某采取司法拘留,拘留期限15日,林某在被采取拘留措施时仍明确表示不会再履行。承办法官综合本案情况,认为林某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将林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材料移送至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龙华分局对林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执行结果:林某家属主动联系法院,偿清剩余案款。法官结合案件实际履行情况,促成双方当事人积极和解,黄某在收到案款后向林某家属表示谅解并作出了书面材料。公安机关决定对林某取保候审。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通过“拒执罪”的强大威慑,顺利执结的典型案件,一方面体现了执行的力度,警示被执行人要依法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执行的温度,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表示谅解,充分兼顾“人情味”,有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