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6月11日,由清华同衡总工办组织、遗产保护与城乡发展研究中心主办的“2021同衡学术讲座”活动在西区W100报告厅举行。本期主题为“城市更新的制度思考与实践变革”,邀请到清华大学建筑学院长聘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唐燕,就广州、深圳、上海等地的城市更新政策与制度建设进展,结合“主体-资金-空间-运维”等维度,从“顶层设计”与“基层创建”相互支撑的视角,探讨当前我国城市更新行动的问题、变革及创新方向。(以下为讲座观点实录)
主讲人:唐燕
讲座现场
1老话题,新焦点
城市更新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不同时期城市更新具有不同的内涵特征,从“城市重建”、“城市再开发”、“城市振兴”、“城市复兴”再到今天的“城市更新”,其概念不断转移。
人们谈及城市更新的相关话题,通常可以归结到十个角度来考量:
更新目标——表征了社会对城市更新价值持有的态度,涉及物质空间修补、专类空间供给、土地资源效率提升、历史文化保护、城市功能结构调整、区域活力复兴、生态环境修复等。
更新导向——通常分为供给导向(自上而下)、需求导向(自下而上)、供需双向对接三类。供给导向是指由政府自上而下编制规划、寻找开发主体或伙伴、组织腾退拆迁等做法;近年来,自下而上的力量在慢慢兴起,以业主自主申请、小微更新等需求导向的更新做法,因对老百姓日常生活的关注而越来越多;实践中也存在这两种力量和方向的对接模式。
产权主体——产权是非常关键的一个角度,包括私有产权、公有产权或是混合产权(含不同主体的混合、不同产权类型的混合)等。一些看着类似的物质空间,可能实际产权的现状或者处置方式却非常多样、复杂和具有差异性。
更新规模——从城市到城市片区、建筑组群,再到建筑单体、微小空间等,都是城市更新涉及的规模类型。
更新对象——在推进城市更新的运作和管理时,政府通常会对更新对象进行分类引导,例如广东省推行三旧改造,分“旧城镇”、“旧厂”、“旧村”三种类别提出不同的规划流程和管理要求。
参与主体——除政府和企业外,规划师、学界、社会组织、产权人等,均可以成为更新的参与主体,在城市更新过程中发挥各自相应的作用。
改造方式——改造方式的类别相对多元,但从改造力度上划分主要涵盖三类:“拆除重建”类最为剧烈,“保护维护”类最为保守,涉及功能和空间升级的局部“改造整治”常常介于二者之间。
功能变更——既有对原有用途的延续,也可能是用途的升级、新功能的植入或置换。
土地流转——我们经常把城市更新的核心焦点归结到土地制度上,特别是土地产权的确认和流转制度。例如,原业主将土地更新为新业态时,在广州可通过“补差价”而非土地重新上市的方式来处理;但在北京,长期以来都只能通过招拍挂流程(除少部分高新企业类用地可协议出让外)重新确定开发利用主体,导致原业主为避免土地易主而可能选择不参与更新。
安置模式——安置的方式包括原址回迁、就近回迁、异地安置、货币补偿等。对于很多项目,开发商可能更倾向于货币补偿。
上述十个角度,可作为探讨城市更新的考量线索。
新时期,城市更新呈现出新的特点。尤其是2010年以来,“城镇化后半程”带来城市建设和管理的行为变化,在广州、深圳、上海等发达城市,因率先面临土地资源紧缺、产业升级压力,最早触发了城市更新制度的新探索。
上海2005-2010年城市化区域对比(资料来源:http://metropolitan.ced.berkeley.edu/)
国家层面的城市更新方向指引(图片来源:唐燕/绘)
当前,城市更新在国家层面已经成为城市工作的重中之重,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其领域涉及从区域到社区的方方面面,也与经济环境、高质量发展、治理体系现代化等新时代焦点议题密切相关。
2实践进展与制度变革
广州、深圳、上海的城市更新实践与制度建设,在《城市更新制度建设:广州、深圳、上海的比较》一书中已有介绍。相比之下,北京有其自身特色,以街区更新为主,倡导小规模、渐进式的有机更新,创新之处在于“以街道为抓手,以更新为手段,以规划师为纽带” 。
北京街区更新体系(图片来源:张璐/绘)
通过对2015年以来北京80余个典型城市更新项目的跟踪分析发现,北京更新的类型在不断丰富,主体日益趋向于多元,公众参与、责任规划师和社区更新为带动的项目层出不穷。这些试点探索更多聚焦政府和基层开展的有机更新,对市场主导或参与的更新关注相对较少。实际上,北京当前的商业商办改造也不乏成功案例,如西单城市更新场、爱琴海购物公园、美克美家生活体验馆等,企业在把握市场和业态变化上不断推陈出新,相关经验亟待总结。
北京的城市更新环境相对特殊,表现在约束性较强而激励性工具不足,如能破题则会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要的机制启发意义。北京当前推行的是真正意义上的减量规划,无法通过做大蛋糕来达到资金等各方利益的平衡。在人口和非首都功能疏解的大背景下,北京若寻找到有效的资金保障等路径推进有机更新的持续良性运转,则会成为非常特殊的更新样板。
北京城市更新的引导与约束(图片来源:唐燕/绘)
北京城市更新政策的主要应对问题(图片来源:唐燕/绘)
由此可以理解,为什么北京城市更新制度的出台相较于广州、深圳、上海会更具挑战。“主体、资金、空间、运维”四个维度,可以帮助我们框架性地理解这一复杂问题。
城市更新需要重点探讨的,首先是参与“主体”及与主体相关的“资金”投入和来源问题。目前来看,仅靠公共资金投入无法解决全部更新资金问题,但市场资金投入需要看到回报,如何在公共价值实现和市场主体诉求之间达成平衡,仍有待于深入探索;“空间”上,除了以容积率为表征的开发容量问题,以功能为表征的用途转化问题,还主要表现为复杂的产权处理及相关利益博弈上。在北京,中央产权与地方产权,公有产权与私有产权等并存,还面临产权主体缺失或不明等情况,处理起来十分复杂;“运维”方面,城市更新需要在更长的时间范畴考虑物业持有、物业运营、专业化管理等长效机制,目前相关机制还相对匮乏。
3 顶层设计与基层创建
城市更新主要包括两种制度建设途径,即顶层设计和基层创建。
(1)顶层设计
国家层面的城市更新引导,往往是地方开展城市更新的依据。发达国家在经历了推土机时代的更新反思后,进入到关注社会、经济、文化综合治理的阶段。1950年代以来,日本、英国、德国、美国、新加坡等国家先后在城市更新领域开展法制建设,并在法律法规体系外积极应用“项目支持”和“资金计划”两大工具——通过设立相应条件和申请流程等,将获批项目纳入国家计划并提供专项资金支持以促使落地。例如在德国,联邦、州、城市按照各自出1/3的资金比例来匹配公共资源,共同推动城市更新行动的实施。
我国在国家层面还未出台全面整合的城市更新法律法规,但在老旧小区、老旧厂房改造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方向性和引导性的专项政策。在城市层面,广州、深圳、上海等城市均设立了专门机构来管理城市更新,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和配套政策,建立了针对城市更新项目的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路径。
广州、深圳等地的城市更新动因,很多建立在容积率的增量之上,其本质是一种增量型更新。在广州,城市历经政策“松”、“紧”的波动变化,从早期的开放市场逐步转向政府主导,并经历了城市更新局的建立与撤销。广州建立了“1+3+N”的规划体系,分旧村、旧城、旧厂进行城市更新的分类指引和审批管理,其制度建构涉及历史遗留用地的处置、公共资金的使用、社会资金筹措和“标图建库”技术流程等。深圳更强调政府“守夜人”的角色,愿意为市场让利,通过吸引优质企业及其税收谋求城市更新的长远获利,而非单纯依靠土地再开发的单次土地出让收益。上海的“公共要素清单”制度对北京具有借鉴意义。上海针对控规管理单元进行城市更新的区域评估,从而将城市更新与可执行的法定规划相链接,借助公众参与确定公共要素清单,并将清单纳入到土地开发利用的合同条款中,以此实现城市管理的公共目标。
(2)基层创建
在北京,城市更新制度的基层创建表征了规划的时代转型,规划师更加“接地气”、不断“下基层”。自2019年开始,北京责任规划师制度开始在全市正式推行,虽然诸如社区规划师等基层规划师制度在广州、深圳、上海、成都各地早有实践,但从制度推行的力度、广度和规范性来看,北京位居探索的前沿。通过责任规划师的纽带,城市基层建设的规划权力体系和结构正在发生改变。
责任规划师介入前后的基层规划治理体系与权力格局示意(图片来源:唐燕/绘,首发《规划师》杂志)
北京目前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即市、区两级政府加上街道办事处的三级管理体系。街道办事处负责很多基层公共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城市更新项目运作,但过去其行动往往与规划技术界相分离。责任规划师入驻街道后,基层的规划技术力量得到重视和充实,同时传统的垂直权力格局开始更加扁平地横向水平发展。简政放权的过程中,《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对城市更新的责权予以了明确,确定街道(乡镇)是实施街区更新的重要抓手。责任规划师在配对街道(乡镇)进行服务时,可以通过自己的工作让社区、居民、社会组织等更多主体介入到意愿征集、规划决策、建设实施、运作维护的全流程之中。
4动力思考
城市更新的驱动力(图片来源:唐燕/绘,首发“中国城市规划”网)
城市更新的驱动力大致可分为三类:
(1) 增值型。
这类更新可以产生明显的增值利益,如一些城中村的拆除重建,能吸引多方力量角逐参与,政府、开发商还可能由此结成增长联盟,其管控关键在于更新过程中的利益协商、博弈和分配。
(2) 责任型。
这类更新旨在保障民生,如部分老旧小区改造,通常政府在其中担负的责任较重。将来需要完善“谁使用、谁出资、谁获益”的责权关系,通过公共产品提供的权限界定、社区营造等行动形成责任共担的更新机制——这类机制目前还较为薄弱,需要长时间的持续培育。
(3) 渐进型。
城市的空间总是一天天在老化,需要每位业主对自己的物业进行时不时的修修补补,建立维护、保障和推进这类修修补补的长效机制非常重要,涉及物业公司引入、业主委员会建设、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等具体问题。
城市更新制度建设针对上述不同类型要给出不同的策略响应。例如,增值型需要做好管控,保障社会价值、文化价值、历史价值等的实现;责任型需要激励,给予更多弹性运作空间和政策上的改革与突破;渐进式需要提供维护机制,保障城市空间品质成为“常青树”,如此才能实现“人(主体)-财(资金)-物(空间)”以及“运维”的整体协同。
动力视角下的城市更新类型与要素(图片来源:唐燕/绘,首发“中国城市规划”网)
以空间为例,目前实操层面的政策提供主要集中于产权、功能和容量领域。对于北京这样的城市,当常用的增加容积率的做法无法解决更新难题时,就需要充分认识到产权、用途的改变也会激发新的增值收益,产权和用途政策由此可以成为调节城市更新的重要制度工具。
主体-资金-空间-运维政策探索思考(图片来源:唐燕、张璐/绘)
5启示与展望
期待国家、城市各个层面能够出台更多有效的城市更新政策,一些实践检验过的经验能够通过制度建设不断予以固化和推广。在我国当前的城市存量更新背景下,规划在转型,规划师也在转型,因此对规划从业者来说,顺应这种趋势对自身技术水平和能力维度进行拓展十分必要。
*部分演讲内容可详细参见:
中国城市规划网.唐燕:“尺度-管控-要素”多维适配的城市更新制度建设.https://mp.weixin.qq.com/s/xEmcY_1Zv-TORZhlEJfQ5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