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当前监狱申报罪犯假释工作的现状
课题组对上海市监狱管理局、青浦监狱、新收犯监狱;河南省信阳监狱;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三、第四分监狱;内蒙古自治区监狱局、第二、第四监狱;保安沼监狱、乌塔齐监狱;西藏自治区监狱局及自治区监狱等单位开展了假释问题专题调研,结合日本罪犯假释制度的新动向,提出以下思考建议,仅供参考。
(一)政策、法律规定导致假释适用降低
2014年中政委5号文针对“职务犯罪、涉黑、金融犯罪等三类人”,要求严格控制其减刑假释;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适用限制假释的罪犯群体,即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自此,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申报的假释人数大幅度下降,个别地区甚至“限制、从严”到没有再办理过假释的程度。
行刑实践证明,假释制度是附条件地让罪犯在社会上受到监管、教育和帮扶,实现从监禁到非监禁的有益过度,更加有利于罪犯的再社会化。2003年7月,我国开始试行“社区矫正制度”,当年全国监狱的假释率约为2%至2.5%。鉴于监狱减刑制度的局限性及一系列弊端,通过社区矫正逐步扩大假释适用,成为试点改革的目标之一。然而,14年过去了,目前全国监狱的平均假释率甚至不及当年,这不仅和国际社会假释制度现状差异甚远,一定程度上,也背离了我国刑罚执行改革的发展目标。
(二)欠缺“没有再犯最危险”的判断手段
根据最高法院和《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是办理假释案件的重要要件。然而,刑罚执行实践中,要求基层监狱干警针对即将假释的罪犯,做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判定,是非常困难的。通常,基层监狱干警都是根据该罪犯的原判罪名、性质、危害程度 、心理健康及人格状况,结合服刑期间的认罪悔罪态度以及现实表现、罪犯假释后的监管条件和生活出路等因素综合考虑,做出一个基本的定性判断。同时,运用一些心理学量表加以辅助判断(另有一些研发、运用危险性评估量表的省局、监狱)。但是,这个基本的判断,却难以准确到得出“没有再犯罪危险”结论的程度。
因此,广大基层监狱罪犯假释评估面临的困难:一是缺乏科学的评估工具;二是缺乏对再犯罪危险量表合格性的鉴别,即便在运用一些评估工具(国外的、国内研发的),却不知道如何对量表进行鉴别,从而也就不知道再犯罪危险评估的结论是否准确。致使一些基层干警有很大的畏难情绪,个别的干警甚至不敢在监区假释评议会议的记录上签字。
国外在该量表评估方面的长期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成就。正如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的翟中东博士所指出:“经过近百年的不断研究,再犯罪危险评估工具已经发展出4代产品。刑法修正案(八)将"没有再犯罪危险"规定为假释适用的重要要件。促使我国假释工作迎来了使用再犯罪危险评估工具的新时代。目前,伯杰斯的再犯罪危险评估量表、欧林的再犯罪危险评估量表、英格兰与威尔士的再犯罪危险评估量表,是很值得深入研究的量表。”
当前,我国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尤其是罪犯假释申报工作迫切需要合格的再犯危险性评估量表,在既往依赖定性评估的基础上,逐步拓展定量评估手段。
二、日本监狱罪犯假释适用、评估工具的概况
日本行刑中的假释适用程序与行刑分类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服刑罪犯进入监以后,须接受一次有关自身情况的(犯罪动机、家庭环境、心理状况、社会情感)详尽的“分类调查”。罪犯分类的功能也是多样的,首先是关押分类,通过对罪犯的危险性评估,确定关押监狱的戒备等级。其次矫正分类(需求评估),即根据“RNR”(风险、需求、响应)原则,依据对罪犯危险性的评估,确定狱内处遇级别。
日本罪犯分类所制作资料中的有关个人情况,除了送到地方更生保护委员会以及保护观察所之外,还有送给承担其环境调整的“保护司”(法务大臣任命的专职社工)。也就是说,每一名入监罪犯的各类情况,不仅监狱掌握,社区矫正机构也掌握,同时分派为罪犯假释后做“环境调整”的保护司。
(一)通过评估量表定量分析、识别罪犯
通过量表评估,是科学认识和识别罪犯的有效工具之一。日本对于犯罪人(嫌疑人、少年虞犯)智能、性格态度以及再犯风险等的评估非常细致全面。主要的测评量表包括:“新田中B式智能检查”工具;测性格态度适用的主要是“1.法务省人格目录( MJPI)、2.法务省式文章完成法(MJSCT)”、3.法务省式态度检查(MJAT) 工具;测驾驶适应性所适用的主要是“法务省驾驶态度检查(MJDAT)”,其中,作为性格测试的工具非常繁多复杂,包括21个子项目。值得强调的是,诸多评估工具并非服刑罪犯专用量表。综合参考评估工具,还包括明尼苏达多从人格目录(MMPI);GY性格检查;显在性不安检查(MSA);绘画统觉检查(TAT);幼儿、儿童统觉检查(CAT);绘画欲望不满测试、精神检查;一般职业适应性检查、箱根疗法;亲子关系诊断检查等等。
当前,日本运用的国外再犯危险性评估工具包括:加拿大的HCR20、LSI-R、Static99;新加坡的SPSRS;英国的AssetPlus;美国的COMPAS、CSRA。
(二)罪犯假释要件、环境调整
日本法定假释制度(形式要件)是,有期徒刑经过刑期的三分之一、无期徒刑经十年(参照少年法的特别规定)。罪犯假释的实质要件是,有悔悟、改善更生的意愿;没有再犯罪的可能性(我国“没有再犯罪危险”);适合在社会上实行保护观察;该假释能够被社会情感所接受。
虽然日本监禁罪犯假释的决定权,是由地方更生保护委员会行使,但假释程序中的所谓环境调整,则是由保护司来调查协调服刑者预定的出所归住地,对于罪犯复归社会更生是否适当,以及确认是否有适当的接纳者,家族的情况,犯罪所体现的社会情感,罪犯在行刑设施中的日常表现,假释后的生活计划等,是更生保护委员行使假释权的重要参考资料。地方更生委员会接受申请后,根据分类调查报告和环境调整报告进行审理,并指派保护观察官与本人面谈或者以信函方式联系,以决定是否同意假释(罪犯本人有权放弃假释)。
(三)监禁罪犯适用假释概况沿革
日本的假释率在昭和24年(1949年)时,达到最高峰大约80%。1950年、1951年均超过70%,其后大约在60%左右。最低的时候是昭和57年(1982年),假释率大约为51%。
平成7年(1995年),日本对当年从刑务所释放(刑满、假释)的21371人进行调查,至平成12年(2000年)再进刑务所的情况进行了统计,得出的结论是:在这6年之间,刑满释放后再进监狱的为60%,而被假释的人再进监狱的为40%。
自平成17年(2005年)开始,假释率连续6年下降,平成年23年(2011年)再次开始上升。平成年27年(2015年)的假释率高达57.7%。
日本刑事设施设计收押定员89807人,根据平成27年(2015年)底的统计,实际收押58497人,其中已决犯51906人,未决犯6591人。
(四)近年来防止再犯罪新措施
2012年,日本内阁会议制定“防止再犯综合对策”,提出“创造‘世界最安全的的日本’战略”,提出“不再犯、不让其再犯”的宣言;制定“防止药物依赖者、高龄犯罪者再犯的紧急对策”;各矫正管区(全国有八大矫正管区)、实施确保“出狱者2年因内不再返回刑务所(监狱)”的目标。
日本府中监狱(日本最大的监狱,押犯3000人左右)根据法务省矫正局的指示,2012开始推进“服刑者用一般危险性评估工具”的研发。该评估工具是以出狱后2年再犯罪的群体为样本研制的,不仅用于危险性评估,也运用于处于调查和改善指导。是为贯彻内阁会议精神所要求的“针对罪犯的特性,进行有针对性地矫正指导”而研发的。研发宗旨是:简单、方便、易行,不因为矫正职员是否具有心理学专门知识而导致结果有所不同。
2014年日本犯罪刑罚执行概况。当年监狱新增2.2万人;刑满释放1.1万人;假释1.4万人; 保护观察(广义社区矫正)4.0万人;少年院0.3万人。
2016年6月1日开始,实施“部分刑期”缓期执行制度。日本刑事判决在宣告3年以下徒刑或禁锢刑时,可以宣告“刑的部分刑期暂缓执行”。也就是说,将执行刑期划分为“缓期执行部分”和“实刑执行部分”两类。目的是进一步扩大缓刑的适用,使判刑不符合缓刑的罪犯,实际服刑一段时间之后,再执行缓刑。主要对象是药物依赖者、性犯罪者等,和假释适用的区别是,罪犯在社会上接受监管的时间比假释更长。
三、促进我国监狱系统罪犯评估量表的研发
针对如何扩大我国监禁罪犯假释率的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较多主张从“法律规定难以把握”、“我国特色的减刑制度”、“完善假释责任追究制度”、“加快评估量表的研制”等方面去改进,这样的思路,即便有一定的道理,却并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不能够仅仅指望于修改法律、调整刑事政策。如今,最需要的是定量识别罪犯(再犯危险性的高低)。唯有将目光聚集在促进量表质量的提升、如何从数套量表中识别出最为优质的量表,才是解决假释率低下的关键所在。当然,该视角所提供的思路,需要新型的工具支持。
若不解决评估工具的质量问题(信度、效度),看似基层监狱在使用评估量表(不少监狱甚至使用了10年以上),但是所使用的量表究竟有没有预测性,却不得而知。
(一)“狱内危险”和“再犯风险”评估量表
近年来,部分监狱局、监狱或者监狱与院校合作研发罪犯危险(暴力、脱逃、自杀及再犯罪)等评估量表,实现了零的突破、取得了较大的成就。
据课题组调研了解,北京市监狱局探索的罪犯假释评估方法,为罪犯假释条件的认定,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江西赣州监狱在中警院翟中东博士的指导下,共同开发了“狱内危险性评估系统”,2016年初开始在江西全局各监狱推广使用。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开发《罪犯心理认知行为量表》,2012年开发《罪犯需求评估表》。
浙江省司法警官学院“罪犯自评”和“干警他评”量表系统,2016年在浙江省各个监狱推广实施。
上海市青浦监狱研制“罪犯风险评估系统”以及“罪犯矫正需求量表”;上海南汇监狱的“罪犯自杀风险评估量表”等,正在深入研究、推广。
四川省川北监狱研发的“MCD罪犯危险性评估系统”,其量表对维度、因子的完善,以及信息化运用等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上述可贵的尝试和有益的贡献,可谓万里长征迈开的第一步。如何提高、确保我国监狱系统罪犯评估量表的“预测能力”及“预测的准确性”,则需要再上台阶。
(二)高效检测多套量表的工具及途径
那么,有了量表,如何确保评估量表的质量(测得准不准),既是基层监狱干警最关心的问题,也是各位量表开发者不断追求的目标。“罪犯动态风险评估智能平台”的功能之一,就是能够方便地促进评估量表随时测算(SPSS软件)其“信度”“效度”,及时修改调整。最具特色的,是能够在同一套软件系统内,鉴别不同的评估量表的质量。
“罪犯动态风险评估智能平台(以下简称‘智能平台’)”是由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课题组、上海市青浦监狱及北京恒久泰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开发,2015年3月,获得国家版权局计算机中心登记,拥有著作权。该“智能平台”除了进行评估管理的各项能共之外,还拥有以下重要功能:
1.同一软件系统内,同时比较不同量表的质量高低。鉴于目前我国监狱系统研制的各类评估工具仍在完善之中,各个量表的成熟、完善状况不尽相同。因此,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的当务之急,就是要在同一系统(确保评估量表适用环境)内,以方便、快捷的方法,检测出各套量表的信度和效度,以便准确地向各基层监狱推荐合格的量表,即信度和效度达标的量表。
操作方法之一,将监狱领域现有的六、七套评估量表,分别内置于“评估智能平台”软件系统内,在北京市选一所监狱,针对相同的100名罪犯,分别试用各个不同的量表进行评估。便会直接得出六、七套结论,即每一套量表都会得出所测100名罪犯中,哪些罪犯危险性高或低的结论。然后,分别从“智能平台”中“导出”六套评估原始数据,再将这些数据“导入”国际通用的“SPSS统计软件”,分别验证其信度和效度的高低值。
操作方法之二,如果考虑到试点监狱的评估员(干警)不熟悉量表,既可以由量表开发人员亲自进行评估,也可以分配不同的(资质高低、业务能力、工作经验)干警进行交叉评估,以有利于公正鉴别量表的优劣。
2.最妥善地保存各个量表评估的原始数据,方便对比分析。
目前,六、七套量表都在各个开发地、已制作成不同信息化程度的网络版量表,在当地的监狱内运行。
若要将甲省(区市)的量表,在乙省(区市)信息化不仅费用高,两套量表在同一软件系统中如何运用,数据如何保存,都是不可回避的难题。实践中,各监狱使用多种量表的情形,都是分别使用,再根据各个量表得出的结论进行综合分析,这样的综合结论已经融进诸多人为因素,对量表自身的完善是致命的弊端。该方法无法实现鉴别哪套量表“测得更准”。
或许有人会说,若用纸质量表,也能够分别测评100名罪犯。但是六、七套原始数据便只能够在单机电脑中运算,不能再同一个软件系统内进行比较。根本得不出那一套量表更加优质的结论,再加上不仅数据不易保存、容易丢失,而且人工录入原始数据到SPSS统计软件时,操作误差会扩大量表自身的瑕疵。
或许还有人会说,不妨将六、七套量表放到其中一个研发单位,同样也进行集中检测。但是,原有的信息化系统,并没有容纳其他量表的空间和功能,唯一的方法是在该单位再重新研发一套信息化系统。然而“智能评估”所拥有的功能,能够一并解决上述难题。
3.“罪犯动态风险评估智能平台”,是验证、鉴别多套评估量表质量的最佳助手,可谓“工具的工具”。在运用“智能平台”这种信息化工具,高效检测量表的信度和效度的基础上,给基层监狱推荐合格的、有较高预测能力的量表,就是对监狱假释认定工作的最大支持,就是为基层监狱解决实际难题的最佳途径。
国外的罪犯评估量表研制,已经走过近百年的历程。而我国量表研制仅十余年左右,因此,即便出现检测的量表的信度和效度数据不达标,也属于很正常的现象。只有发现了问题,才能够开发出更加优质的量表。
只要坚持定性和定量评估相结合、量表评估和日常表现相结的综合认定原则,势必有力地推动我国罪犯评估量表的开发进程,有利地促进我国监狱罪犯假释条件的科学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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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鲁兰,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研究员、法学博士
转载:社区矫正宣传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