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民商事纠纷在所难免,有纠纷必然有诉讼,有诉讼必然涉及到诉讼策略,而平行诉讼便是涉外民商事诉讼中技巧之一。
平行诉讼有两种类型,分别为原被告共通型和原被告逆转型。平行诉讼有利有弊,是否提起平行诉讼、何时提起平行诉讼以及如何提起平行诉讼都是我们必须考虑的问题。在提起平行诉讼的同时,也需要考虑对方当事人以不方便法院原则提起管辖权异议或者向前案国法院申请禁诉令。
总之,只要国家存在,国家的司法主权存在,平行诉讼制度必然会存在,我们必须更好地完善平行诉讼制度,以便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诉讼策略 平行诉讼 不方便法院原则 禁诉令制度
一、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国家与国家及各国人民之间的交流越来越频繁,随之而来的纠纷也相应地增加。有纠纷必然会涉及司法,有司法则必然涉及到诉讼策略和技巧问题,利用好诉讼策略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利益。平行诉讼作为诉讼策略的一种,在涉外案件中是否提起、何时提起、如何提起等问题都是我们需要进行研究的问题。
本文就平行诉讼问题进行研究,结合中外平行诉讼司法实践,提出笔者个人的一些看法。
二、平行诉讼概述
(一)平行诉讼的概念
平行诉讼(parallel proceedings),又称“双重起诉”“诉讼竞合”“一事两诉”,指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事实以及相同目的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进行诉讼的现象。
(二)平行诉讼的特征
平行诉讼的法律特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其一是相同当事人的重复诉讼(原被告共通型),即同一原告在国内外法院就同一争议对同一被告提起诉讼;其二是相反当事人的对抗诉讼(原被告逆转型),即同一诉讼标的,国内法院的原告在外国法院又成为被告。
因平行诉讼而引起的管辖权冲突是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中最常见的情形。首先,相同当事人是平行诉讼的基本法律特征;其次,基于相同事实提出争议是平行诉讼的实质法律特征;再次,诉讼必须在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不同国家/地区同时进行[1]。
(三)平行诉讼的规定
由于各国都奉行国家主权原则,对民事诉讼行使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体现之一,因此,平行诉讼在各国民事诉讼中是存在且被允许的。
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允许平行诉讼,且对平行诉讼有一定的规定。对同一案件,只要根据我国法律或者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则不管该案是否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起诉,或者该案是否已经由其他享有司法主权的国家/地区审理或者作出判决,均不影响我国法院对该案的管辖2。现有的主要规定如下: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已经被人民法院承认,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也就是说,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和平行诉讼在程序上采取先来后到、不可并行的原则。如想要在我国提起平行诉讼,则需要在外国法院判决、裁定被我国法院承认之前进行,否则不会被受理。
2. 《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发(〔2005〕26号)第一条第10款规定: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享有管辖权的涉外商事纠纷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且被受理后又就同一争议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对方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的,外国法院是否已经受理案件或者作出判决,不影响我国法院行使管辖权,但是否受理,由我国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外国法院判决已经被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三、平行诉讼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 是否提起平行诉讼?
原被告共通型的平行诉讼作用体现为:一是可以通过在多个国家得到判决,从而更方便地执行所涉国家中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二是可以弥补正在进行的第一诉讼的不利,从而掌握更多的主动权;三是以纠缠被告为目的,增加被告的诉讼负担来实现自己的利益。
原被告逆转型的对抗诉讼作用体现为:一是在作为被告处于不利地位时,以抗辩为目的,选择有利自己的另一国法院提起诉讼,从而使自己处于更加主动的位置;二是增加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使对方不得不花费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到另一个国家/地区参加不利于其的诉讼,进而促使对方和解。
因此,在诉讼策略上选择发起平行诉讼,能达到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裁判结果或促使对方当事人和解等目的。一方面是尊重各国司法主权的内在要求,另一方面也是尊重当事人对纠纷处分权选择。
但平行诉讼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同时提起两个以上诉讼会加重诉累,耗费当事人大量的时间、经济成本,延缓诉讼程序的推进,阻碍纠纷的顺利解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结果,导致判决、裁定的执行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因此,当事人在考虑是否提起平行诉讼时,需要综合考虑个案的实际情况,做好利弊分析,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最终决定是否提起。
(二)何时提起平行诉讼?
我国针对承认外国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平行诉讼在程序上是采取先来后到、不可并行的原则。如想要在我国提起平行诉讼,则需要在外国法院判决、裁定被我国法院承认之前进行,否则不会被受理。
所以,如果想要提起平行诉讼,必须在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在被我国法院承认之前进行[3]。
(三)如何提起平行诉讼?
在解决了是否提起平行诉讼和何时提起平行诉讼的问题之后,需要进一步考虑如何提起平行诉讼。一是需要确定提起平行诉讼的国家;二是选择相应的有管辖权的法院;三是防止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和申请禁诉令。
1. 防止对方当事人以“不方便法院原则”提起管辖权异议。
“不方便法院原则”是指案件被法院受理后,根据被告的申请,认定该案件存在诸多本法院“不方便管辖”的因素,本法院受理该案件会让被告承受沉重的负担,而由其他域外法院审理对当事人更为便利时,本法院可以放弃对该案件的管辖权[4]。
我国对“不方便法院原则”进行了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五百三十二条: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一)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协议;(三)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四)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五)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六)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
因此,提起平行诉讼时,对方当事人可能会根据上述规定的“不方便法院原则”提出管辖权异议,即提出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促使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至于是否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实践中会结合当事人的经常住所地、经常居所地、国籍、主要争议的事实发生地、相关法律关系所适用的法律、财产的种类、外国法院是否已经处理、是否存在管辖协议、是否涉及国家相关主体利益等诸多事实,兼顾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综合进行认定。从法律的规定来看,除了由当事人主动提出外,还应满足不存在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协议、不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不涉及我国利益、案件主要事实发生在国外且不适用我国法律、人民法院对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存在困难、外国法院有管辖权且审理更为方便等五个条件[5]。
2. 禁诉令制度在对抗平行诉讼的体现
禁诉令是由法院或者仲裁庭基于原告/申请人的申请而签发的旨在阻止被告/被申请人在域外提起与域内未决的诉讼/仲裁程序相同或者相关的诉讼/仲裁的一项强制性命令[6]。英国法院于19世纪20年代首次向域外诉讼当事人签发禁诉令[7]。
在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法国、德国等国家,禁诉令制度已经经常被用来对抗当事人挑选法院以及发起国际平行诉讼的常用司法工具。在司法实践中,外国禁诉令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基于便利性而签发的禁诉令,该理由与上述“不方便法院原则”相对应;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约定了案件管辖权而签发的禁诉令;三是基于公共政策保护而签发的禁诉令[8]。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关于禁诉令的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会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来颁发全球“禁诉令”,确保我国企业能够公平地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从“国际规则跟随者”转变为“国际规则引导者”。例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系列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732、733、734号之一]中,华为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禁止康文森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作出前申请执行德国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在要求华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基础上,作出行为保全裁定,康文森公司不得在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前,申请执行上述德国判决。如违反本裁定,自违反之日起,处每日罚款人民币100万元,按日累计[9]。
在“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夏普株式会社、赛恩倍吉日本株式会社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案号:(2020)粤03民初689号]中,OPPO公司鉴于夏普株式会社可能以“域外禁令”胁迫其进行谈判,特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法院就此作出裁定,夏普株式会社在本案终审判决作出之前,不得向其他国家、地区就本案所涉专利对OPPO公司提出新的诉讼或司法禁令,如有违反处每日罚款人民币100万元[10]。
当然在面对外国法院的禁诉令时,我国法院也可以对等签发禁诉令,要求对方当事人撤回或者中止其在外国申请的禁诉令[11]。
四、结语
综上所述,平行诉讼在涉外案件中经常被运用。是否提起平行诉讼、何时提起平行诉讼和如何提起平行诉讼都是在实践中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作为专业律师,尤其是优秀的涉外律师,必须在熟练掌握平行诉讼策略的基础上,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可行的平行诉讼方案,最终实现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赵飞、赵素萍:《平行诉讼问题研究》,载《北大法律网》,2005年。
[2]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3日对“郭叶律师行诉厦门华洋彩印公司代理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作出民事裁定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7期(总第93期)。
[3]王淑君:《国际平行诉讼中外国禁诉令签发的主要事由》,载微信公众号“蓝海现代法律”,2021年1月29日。
[4]马晓尘:《禁诉令:跨境纠纷平行诉讼攻防策略》,载微信公众号“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2021年6月10日。
[5]赵海晏、许多曦:《关于涉外婚姻纠纷中的平行诉讼》,载于《威科先行》2020年11月24日。
[6]马晓尘:《禁诉令:跨境纠纷平行诉讼攻防策略》,载微信公众号“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2021年6月10日。
[7]See Emmanuel Gaillard, Anti-suit Injunctions in Interntional Arbitration (IAI Seminar, Paris, November 21, 2003)。
[8]王淑君:《国际平行诉讼中外国禁诉令签发的主要事由》,载微信公众号“蓝海现代法律”,2021年1月29日。
[9]最高人民法院在“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系列案”作出的(2019)最高法知民终732、733、73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10]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夏普株式会社、赛恩倍吉日本株式会社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作出的(2020)粤03民初689号民事裁定书。
[11]蔡滢炜、谭琦 :《浅议禁诉令制度与我国法院的应对》,载“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2020年10月12日。
本文作者:
陈洪武博士为中国律师、巴黎上诉法院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德恒巴黎分所(DEHENG SHI&CHEN ET ASSOCIES)创始合伙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仲裁员、中国政法大学法硕学院客座教授、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九三学社社员。陈律师长期为中外公司就国际投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包括飞机制造、汽车制造、设备进口、海外工程、BOT电站、水站、钢厂、表厂、天然气、化工厂等,并代理了多起重大国际诉讼与仲裁案件。陈律师熟练掌握法文、英文和中文,能够独立处理在巴黎、伦敦、新加坡、香港等地的国际仲裁案件。
(感谢李廷律师、郭樑实习律师亦参与本文相关案例、法规、文献等素材的检索和撰写工作,感谢张君律师、王蛮实习律师对本文的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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