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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时健:活着是为了什么?

褚时健,这个曾被报告文学形容为像太阳一样灿烂的男人,淡然外表下的内心,似乎没有一个人能触碰到。观其容,听其语,你也许读不出跌宕起伏的人生,看不到在老人温暖笑容中刻下的沧桑,但一定不会忽略那亲自铸就了红塔山与褚橙传奇的双手。

当刘东华问“褚老,你希望留给自己的墓志铭是什么?”的时候,属兔的褚老缓慢而坚定地回答了五个字:褚时健,属牛。

1、事情不是一蹴而就的

现在的年轻人都太急了

现在社会上太多人想做些可以一蹴而就的事,都想找条直路走。尤其年轻人,大学读完书进入社会刚几年,就想搞出名堂,实际不是这样。人生很多事,不是一条直线。

我也曾经是年轻人,从新中国成立后到现在,社会变动很大,很多希望都破灭了。尤其是我40来岁的时候,几乎所有希望都不存在了。当你抱着很大希望的时候,失望很多;当看不到希望之后,希望又好像慢慢看得着一点。

时代不同了,年轻人期望值很高,很多人想一夜暴富,不能承受短期内没有回报的事。我年轻时,一家三口人从昆明到玉溪,看到修路工人们临时住的房子,都非常羡慕。当时我们都觉得:“一辈子能住上这样的房子,这一生就得了!”

现在年轻人的知识面、信息量比我们那时强多了,但年轻人的特点还是一样:把事情想得很简单。

有一次,一个年轻人从福建来找我,说自己大学毕业六七年了,一件事都没成功。他是性子急了,目标定得很高,想“今年一步、明年一步,步步登高”。我对他说:你才整了六七年,我种果树10多年了,你急什么?

跌得越低,反弹力越大

年轻人现在不过二三十岁,人生历程还很长,也不一定每个人都要做大事业。

困难多,搞好一点,信心就大一点,只有这样走,一步一步来。比如橙子,只要一公斤能赚一分钱,上万吨就能赚多了。你想心急,就做不成。

以前有不少人在社会变动的时代抓住机会,一下发了大财,比如搞房地产。还有人靠亲戚、靠父母,现在财富很大,我也认识。但现在这样的时代已经过去了。即使是靠机遇、靠父母,我也认为他将来守不住。

很多人说我十二年来种橙子是“触底反弹”,跌得越低,反弹力就越大。

种橙子的人不少,但今天可以说,要像这样种好上千亩的还不多见。有的人来我的果园看了一次,回去就开了八九万亩的新果园,但我看来,基础没打好,后头要吃亏。

我们碰到过的难关,十几年没遇过。连续高温一个多月,果子都被晒掉了。但你看我们的五条管道从对面大山来,面对高温,果园有水维持。别的果园如果基础不好,损失就大。而我们还能保住和去年一样的产量,就是因为农业基础打实了。

这个也是年轻人最难理解的。人在年轻时,要先学会吃苦,要实实在在挣钱,才能拿得住。就像搞农业,如果你质量搞不好,经过一个周期,10元资产就变8元了。

无论做什么都要有敬畏心

种橙这件事我2002年正式开始搞时借了1000多万元钱,到2007年的时候就全部还清了。

前几年的销售全靠朋友帮忙,你几十吨他几百吨地团购,慢慢就消化掉了。

我老伴儿那个时候管销售,带着橙子到处去参加展销会,也是受了不少苦。好在前面几年果树还幼,我们的技术也不完善,产量不算很大。

2008年之后,我外孙女他们从国外回来帮着我和我老伴儿,开始抓我们自己的销售。

2009年产量开始飞速增长,销售也慢慢步入正轨,所以产品还从来没有积压库存过。水果这种生鲜产品,积压库存是很大的灾难,相当于就是毁掉了。很幸运,我们没有过这种情况。

2014年以前我们的果园一直是增产,每一年都比上一年增产不少。

所以,我一直说我们是没有大小年的,的确像我们这样连续10年都是增产的果园几乎没有。但是2014年我们出现了减产,有气候的关系,也有果树生长的自然规律:大小年的关系,尽管我们采取了很多措施,挽救了许多产量,但规律就是规律,一定要服从。

无论做什么事情,人都要有一颗敬畏心,自然规律、市场规律都要遵守。

1、产品:产品的竞争是质量和价格的竞争

我们现在果园已经扩展到几万亩。到2020年,我们的果子产量能达到6万吨。我知道现在我们的橙子在市场上很好卖,听说有人拿它和当年的红塔山烟相提并论,都是紧俏商品。

我很高兴大家这么抬举,但是我思想上不敢轻飘飘。

头几年可能大家因为是我种的橙子,因为好奇心都买来吃吃,但是如果果子不好吃,或者只是普通过得去,我相信买了几次人家就不买了。

我们卖得也不便宜,要是不好吃、品质不高,人家凭什么真金白银买你一个老头子的账?

所以我一直和孙辈还有作业长们说,不要陶醉人家怎么夸你怎么捧你,做好自己的本分,把橙子种好,每年多丰收点,味道更好一点,人家继续揣着钱等你的橙子,不然,人家的口水等着喷你。

现在整个新平县种冰糖橙的越来越多,差不多一年的总量要到200万吨去了。我们规模算大的,品质也算高的。但是,必须要看到,这个橙子过剩是必然会发生的。

供求关系从来都是有松有紧,什么情况都有可能发生,市场经济是不留情面的。产品一过剩,首先来的就是降价,降到你的销售价是成本以下都会有可能。咋办?到那个时候,还是质量和价格方面的竞争。

我如果质量好,其他人卖不完,我卖得完,另外我成本控制得好,别人亏着本卖,我还能赚到钱。

2、管理:只管大事

我做事的习惯是,凡是经我的手做的事情,我只管大事。

这个大事决定了我干这行能不能成功,其他的那些鸡毛蒜皮的事情我就不管了。

以前我有四五个副厂长,我给他们的权力非常大,每人管一块,四五个亿美金的投资我就让他们签了。要委托书的话就给他们写一份,我就画一个框框在这儿,让他照着办,有什么错误我来承担。

以前改革开放刚开始的时候,大家都瞎指挥,我做那个小烟厂的时候,有13个党委委员,每天早上8点所有党委委员都要集中开会,讨论的都是鸡毛蒜皮的事:这家打架了,那家猪肉不够吃了等等。

管得了那么多吗?所以那些鸡毛蒜皮的事就不要管了,有很多事情比这重要的多。

也有看走眼,选错人的时候。

很多不了解我的人都觉得我在工作中比较霸道,其实当时我的目的就是要让玉溪卷烟厂成功,成为全国最好,做到很多指标跟全国水平差不多。

大的错误我是不会给他机会的。

原来我们烟厂是党委、工厂、行政和工会,三权分立的,这样的情况下,党委书记就没有办法。

我一个人忙不过来,当时的党委系统有很厚的一沓文件,我也不能随便签字说我都看过了,我就找别人来当党委书记,但这个人一来就胡闹,到差不多的时候,他就通过活动想当厂长,在这种情况下,我就说他是破坏玉溪卷烟厂的形象。后来报告到省里,就把那个党委书记赶走了。

还有另外一个厂长,也是类似这样的情况,所以人家都认为我很霸道。

3、关系:对得起做过的事,对得起处过的人

我这个人,心里放不下事,也算是个急性子。

像2014年天干,老是不下雨,我每天晚上想到我的果树,半夜四五点就睡不着了,起来翻书翻资料,第二天叫上司机去找专家,一定要找到解决办法。我想着,我这么认真,果子的质量不会不好吧?

我一直和儿孙们强调,一个人工作、过日子都要认认真真,对产品要认真,对周围的人也要认认真真。这些年我们的果子卖得好,除了我们产品过硬,周围人的支持也有很大关系。

像早几年我们果子不成熟,没有朋友的帮忙,销售会很成问题。

现在我们名声在外了,心里要知道感激,更要学会让大家利益都得到平衡。

我一直对和我打交道的合作伙伴也好,朋友也好都有一个心理,那就是怕亏了人家。这个习惯我一直都有。

做人做事要随时随地都在检查,做这件事我朋友亏了没有?

我一直经常提醒褚一斌,不要粗心大意,要经常想到身边跟着你的那几个人,诚诚恳恳和人家相处。我们生活条件比他们好一点,我们就多照顾他们一点。

我们现在果园里的农户,在我们这里干活儿,我就希望他们比别的农户生活条件要好一些;我们的作业长,我也希望他们收入一年比一年高。

新平的县长有一次听说我们作业长的待遇,很惊奇:“工资比我还高?!”

对得起做过的事,对得起相处过的人,我能做到这两点,我这几十年也算没有什么遗憾了。

回头看看,我这一路走来,没有白费精神。我办事认真,确定了目标就追求到底。在每一个工作的地方我都有人生的记号,我也没在工作上闹出什么大事故。

想到这些,我也就甘心了。

4、我活着为了什么?

只想赢,不想输。

这些困难有些是原来想到的,有些是没有想到的,但我相信我能克服它。很多年以来,不管干大企业还是小企业,不管干哪个行当,都会遇到不同的困难,这些困难到最后还是解决了。

所以,人的信心很重要。如果我们接二连三地干不成事,那就没有信心了。

我在74、75岁时怎么想起来搞这个苦差事(种植褚橙),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因为我们的处境,我的生活来源没有办法(保障),我只有一条出路,必须要搞成功。

我从小就闲不住,爬高上低的,我这个房子一天上去八回,下去八回,时间还打发不了,总得有点事情做。

这都是我从小养成的习惯,认定了要干的事,只想赢,不想输。

图片来源 / 图虫创意

褚时健等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审案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1998)云高刑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褚时健。1997年2月8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马军、罗涛,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以军。1997年8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王北川、何京,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乔发科。1997年8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宦锐,云南东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于1998年8月6日以被告人褚时健犯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罗以军、乔发科犯贪污罪和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义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建伟、毛健谊、郑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褚时健及其辩护人马军、罗涛,被告人罗以军及其辩护人王北川、何京,被告人乔发科及其辩护人宦锐,证人刘瑞麟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书对被告人褚时健、罗以军、乔发科分别提出三项指控,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针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相关情节,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三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综合双方争议及各自理由,本院评判如下:

一、起诉书指控:1993年至1994年,玉溪卷烟厂在下属的香港华玉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华玉瓮)存放销售卷烟收入款(也称浮价款)和新加坡卷烟加工利润留成收入款共计28570748.5美元。褚时健指使罗以军交该款截留到玉溪卷烟厂和华玉公司的账外存放,并规定由其签字授权后才能动用。1995年6月,褚时健与罗以军、乔发科先后两次策划将这笔款先拿出300万美元进行私分。褚决定自己要100多万美元,给罗以军、乔发科每人60至70万美元,华玉公司总经理盛大勇(在逃)、华玉公司副总经理刘瑞麟(另案处理)也分一点,并把钱存放在新加玻商人钟照欣的账户上。1995年7月15日,罗以军身带褚时健签字的四份授权委托书到达深圳,向盛大勇、刘瑞麟转达了褚的旨意,盛、刘亦同意。罗以军在授权委托书上填上转款数额,褚时健为174万美元,罗以军681061美元,乔发科68万美元,盛大勇和刘瑞麟45万美元。罗将填好转款数额的授权委托书和向钟照欣要的收款银行账号交给盛大勇,叫盛立即办理。7月19日,盛大勇将3551061美元转到钟照欣的账号上。罗以军返回玉溪卷烟厂后,将办理情况报告了褚时健、乔发科。上述款项案发后已追回。

对指控的这一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

1、华玉公司的账页,以证明玉溪卷烟厂在华玉公司存放销售卷烟收入款(浮价款)和卷烟加工利润留成款共计28570748.5美元。褚时健等人汇出的3551061美元属上述款项中的一部分。

2、被告人褚时健、罗以军、乔发科在侦查期间的陈述,以证明三被告人预谋私分美元的经过。

3、华玉公司的调账凭证,华玉公司副总经理刘瑞麟记录的调账备注和刘瑞麟的证言,以证明被告人罗以军持被告人褚时健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到华玉公司调账的经过。

4、银行转款凭证和银行收款凭证,以证明从华玉公司汇出款项的时间、金额及收款银行和账号。

5、新加坡商人钟照欣证言,以证明被告人褚时健等人将款汇到他在香港汇丰银行账户存放的经过。

6、扣押款项凭证,以证明案发后款项已全部追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褚时健、罗以军、乔发科利用职务之便,共同私分公款,数额特别巨大,均已构成贪污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褚时健提出犯意,起指挥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罗以军实施转款行为,被告人乔发科参与私分,均系从犯。

被告人褚时健、罗以军、乔发科当庭陈述的事实与指控事实基本一致。被告人褚时健提出,预谋私分美元的数额与指控贪污的数额有出入。

被告人褚时健的辩护人对指控提出三点异议:第一,各证据间反映出的数额与起诉书认定的数额存在矛盾;起诉书认定三被告人各自贪污的美元数额,只有罗以军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实。第二,三被告人私分的是销售卷烟价款,属账外资金,私分的决定是集体作出的,故应定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指控贪污的罪名不能成立。第三,款项转到新加玻商人钟照欣账户,被告人并未实际占有,属犯罪未遂。

被告人罗以军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褚时健指使被告人罗以军将3551061美元从华玉公司账上转到新加坡商人钟照欣在香港的银行账户存放,这一行为只为为三被告人私分创造了条件,款项并未按预谋的份额为各人控制,公款的性质没有改变,事后也以玉溪卷烟厂的名义将款全部转回,故三被告人行为属犯罪预备。

被告人乔发科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乔发科仅有犯意表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也没有实际占有私分的美元,指控其贪污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指控被告人褚对健、罗以军、乔发科共同私分公款3551061美元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三被告人亦予供认。对争议的数额,本院确认三被告人在预谋私分美元时,商定褚时健100多万,罗以军、乔发科各60万到70万,最后实际转款3551061美元的事实。

关于被告人褚时健的辩护人提出应当定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观点,本院认为,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属单位犯罪,犯罪的主体是单位,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单位决定,集体私分。被告人褚时健、罗以军、乔发科以个人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的方式私分公款,既不属单位行为,也不是集体私分,不符合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基本特征。因此,辩护人的这一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褚时健的辩护人提出属犯罪未遂的观点,被告人罗以军的辩护人提出属犯罪预备的观点,被告人乔发科的辩护人提出乔发科属犯意表示的观点,本院认为,三被告人主观上有共同私分公款的故意,客观上已将公款从华玉公司的银行账户转到钟照欣的帐户,这一过程完成后,玉溪卷烟厂华玉公司都对该款失去了占有和控制,实际支配权在被告人,款项的所有权已被非法侵犯,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属犯罪既遂,故三辩护人的意见均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被告人褚时健、罗以军、乔发科利用职务之便,共同私分公款3551061美元(按当日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28741577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褚时健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罗以军、乔发科系从犯。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二、起诉书指控:1995年11月中旬,褚时健指使罗以军将华玉公司账外存放的浮价款银行账户及相关的资料销掉,把剩余的1150多万美元以“支付设备配件款项”的名义全额转出。褚决定自己要1150多万美元,并拿给罗以军一个钟照欣提供的用英文打印的银行收款账号,叫罗把钱转存到该账户。罗以军在褚时健给的收款账号上注明1156万美元,连同褚时健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一起带上,到深圳找到华玉公司总经理盛大勇,叫盛立即办理。1996年1月23日,钟照欣提供给褚时健的账户上收到了1156万美元。上述款项案发后已全部追回。

对指控的这一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银行转款凭证,银行收款凭证,证人罗以军、刘瑞麟、钟照欣的证言,以证明被告人褚时健指使罗以军将华玉公司银行账户上的1156万美元转到新加坡商人钟照欣在境外银行开设的账户的过程,被告人褚时健及其辩护人对转款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褚时健辩解:叫罗以军销掉存放浮价款的银行账户,并把账户上的余款1500多万美元全部转到钟照欣的账户上,是因为即将交工作,为了掩盖私分355万美元的事实;款转出后是为玉溪卷烟厂支付购买烟丝膨胀设备款,并不是自己要。

辩护人提出,指控褚时健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证据不足。

公诉机关针对被人褚时健的辩解和辩护人的意见,进一步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

1、罗以军证言,证明“褚时健说自己要1150万美元”;同时证明“褚时健给我一个用英文打印的银行帐号用以转款”。

2、钟照欣证言,证明“褚对我说要转一笔款到我账上,向我要个账号,……,我专门买了个公司,开设了银行账户,把账户提供给褚款转到了这个账户上”。

3、合同书、付款凭证,证明被告人褚时健辩解的购买烟丝膨胀设备的款项,是由其他途径支付的。

公诉机关认为,上述证据充分证实被告人褚时健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辩解不能成立。因此,被告人褚时健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褚时健对罗以军、钟照欣的证言均存在重大矛盾,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法庭依法传罗以军出庭作证。罗以军在当庭作证时,证明褚时健说过转出的美元用作赞助款和其他开支。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时健指使罗以军将华玉公司账户上的1156万美元转到钟照欣在境外的银行账户上,这一事实清楚,双方并无争议。争议的焦点是指控被人褚时健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证据是否充分;争议的实质是被告人褚时健的行为是否具备贪污罪的主观要件,构成贪污罪。经审查:

1、罗以军的证言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罗以军直接实施转款行为,在这一指控中有利害关系,作为证人作证时,证言的内容前后不一,特别是出庭作证的内容与开庭前所作证言有重大变化,在重要情节上自相矛盾,对辩护人提出的质疑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故对罗以军的证言不予采信。

2、钟照欣的证言亦不能作为证定事实的根据。证言中关于专门为被告人褚时健转款购买公司、开设银行账户一节,经查证,在时间上、用途上均存在矛盾;关于提供给被告人褚时健账号一节,有多种说法,前后不一致,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故对钟照欣的证言不予采信。

3、公诉机关出示的合同书、付款凭证等证据仅能证明购买烟丝膨胀设备的款没有从转出的1156万美元中支付,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褚时健非法占有的故意。由于罗以军、钟照欣的证言不予采信,指控证据不能相互印证,形成锁链。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控方同有提供证据证实犯罪的责任,证据不充分,指控不能成立。该指控中,证据反映出被告人褚时健转款行为的主观故意,同时存在非法占有、购买设备或其它目的的可能性,不具有充分的排它性,因此,指控被告人褚时健贪污1156万美元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确认。

三、起诉书指控:1995年8月至1998年7月,洛阳市公安局和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本案过程中,先后在云南省昆明市、玉溪市和河南省偃师市等地,扣押、冻结了褚时健的货币、黄金制品、房屋以及其他贵重物品等财产,共折合人民币521万元,港币62万元。对此,褚时健能说明其合法收入来源经查证属实的为人民币118万元。其余财产计人民币403万元,港币62万元,褚时健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经查证,也不无法来源的根据。

对指控的这一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扣押的存款单18份,黄金制品82件,“劳力士”金表2块,港币23万元,人民币9200元,商品房4套的照片、购房协议、付款凭证及房产价值鉴定书,证人马静芳、马静衡、马静芬、李湘云、喻斌等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褚时健合法收入的相关证明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褚时健对其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部分,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经查证也无合法来源的根据,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被告人褚时健对指控证据无异议,但提出上述财产中有一部分是外商赠与的。

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褚时健夫妇的共同财产中其妻子的合法财产应予扣除。

公诉机关针对被告人褚时健及辩护人的异议,进一步说明,被告人褚时健对辩解的外商赠与,未能准确地陈述事实,也未能提供外商姓名、住址等查证线索,不能查证属实,辩解不能成立。对被告人褚时健夫妇的共同财产中其妻子的合法财产,起诉书认定时已作扣除。

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人褚时健对其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部分,负有说明的责任。被告人褚时健的说明和辩解没有可供查证的事实予以证明,其辩解不能成立。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此外,公诉机关还认定,被告人褚时健有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现,被告人罗以军有立功和重大立功表现,并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褚时健、罗以军、乔发科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认定均无异议。

被告人褚时健的辩护人提出,褚时健对玉溪卷烟厂的发展和全省的经济发展作出过重大贡献,量刑时应充分考虑被告人褚时健的功劳,从宽处理。

被告人乔发科的辩护人提出,乔发科具有自首情节,过去曾对玉溪卷烟厂的发展作出较大贡献,应考虑从宽。

公诉机关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观点认为,被告人褚时健以及乔发科确实对玉溪卷烟厂作出重要贡献,但功不能抵刑,在法律适用上人人平等。被告人乔发科是在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犯罪事实并向其讯问的情况下供述犯罪,不能以自首论。

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褚时健因涉嫌其他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在司法机关尚未完全掌握被告人褚时健、罗以军、百发科共同贪污3551061美元的事实前,交待了这一犯罪事实,应按自首论;在侦查期间,检举他人重大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告人罗以军在侦查期间检举他人侵占公共财产线索,但检举的事实未按刑事追究,立功不能成立;关于重大立功表现,指被告人罗以军检举被告人褚时健贪污1156万美元的重大犯罪事实,因对被告人褚时健的这一指控本院不予确认,故被告人罗以军重大立功表现亦不能成立,但该行为使检察机关及时追回流失在境外的巨额国有资产,可在量刑时作为酌定从轻情节。被告人乔发科在同案人已经向检察机关供述了共同犯罪事实后,侦查人员向其询问时作如实供述,不属主动投案,自首不能成立,可作为认罪态度较好的情节,酌定从轻。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褚时健以及乔科曾对玉溪卷烟厂作出重大贡献,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时健以及乔发科在担任玉溪卷烟厂领导期间,为“玉烟”发展作出了贡献,对此,党和政府给予了政治上、物质上的荣誉和待遇,但无论功劳多大,都不因此而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公民犯罪都应依法受到刑事追究。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褚时健以及乔发科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数额特别巨大,属情节特别严重,这是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确定刑罚必须与所犯的罪行相适应。至于被告人的历史表现反映出的主观方面的情节,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时健、罗以军、乔发科利用职务之便,私分公款3551061美元,折合人民币2870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褚时健在共同犯罪中起决定、组织的作用,系主犯,应对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负责,论应依法判处死刑。但鉴于其有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现,以及赃款全部追回,经济损失已被挽回和其他情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褚时健同时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罗以军积极参与犯罪,具体实施转款行为,作用明显,但鉴于其系从犯,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揭举他人的违法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乔发科受邀约参与犯罪,系从犯,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情节较轻,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据此,本院为保护公共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主主经济秩序,严惩严重经济犯罪,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褚时健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

二、被告人褚时健巨额财产中明显超过合法法入的差额部分,价值人民币403万元,港币62万元的财产依法没收。

三、被告人罗以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3万元。

四、被告人乔发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一九九九年一月九日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