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加坡税务局(IRAS)发出之指引,自2004年1月1日起,在新加坡工作的雇员从海外赚取的所得,不属于新加坡应税所得,无须在新加坡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新加坡收到的海外收入不应课税。但是,如有下列情况,则海外所得即属于应税所得:
所得来源于纳税人的海外工作,而该海外工作与该纳税人的新加坡工作有关。即,海外工作属于该纳税人新加坡工作的一部分。
来源海外的所得是通过在新加坡的合伙生意获取的收入。
纳税人代表新加坡政府在海外工作。
新加坡政府于2002年推出“非通常居民计划”(Not Ordinarily Resident,简称NOR)。该计划的目的在于吸引优秀人才到新加坡工作。符合条件的“非通常居民计划”纳税人可以根据其在新加坡的居住时间计算其应税所得。并且,该等人士还可以享受针对上任前所得(pre-assignment income)及退休金供款的优惠政策。
符合下列条件的外籍人士,可以取得为期五年的“非通常居民”身份:
在其计划申报该资格的纳税年度中必须被认定为税收居民;
在其计划申报该资格的纳税年度的前三个纳税年度中不被认定为税收居民;
因其在新加坡受雇岗位的工作需要,而在境外度过90个工作日以上(日历年)
个人受雇所得至少为新加坡币160,000元;
根据“非通常居民计划“的居民雇员可享受以下优惠,有效期为五个连续纳税年度:
按时间分摊受雇所得;
雇主对非强制性海外养老基金或社会保障计划的缴费免税(某些例外),免税以中央公积金(CPF)规定的“普通”和“额外”工资的最大缴费限额为限。
时间分摊优惠同时适用于现金补贴和实物福利,董事费和雇主为雇员缴纳及承担的新加坡税款除外。
新加坡政府在其2019年财政预算中宣布,现行非通常居民计划将停用。最后一个非通常居民计划中的“非通常居民身份”有效的连续5年期,是从2020年至2024年。现行有效的“非通常居民身份”将自然延续至其身份失效为止。
区域代表计划是新加坡政府针对受聘于新加坡境外公司、薪酬由境外公司负担、以及工作责任涵盖新加坡以外的地区的人士而设的税务宽免计划。该等人士的雇佣合同必须涵盖多于一个地区(国家)。
区域代表需要根据其在新加坡居住的时间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该等人士必须备存其旅行日程表。该日程表需包含每次离开及进入新加坡的日期及出访之目的地。在计算新加坡的居住天数时,在新加坡居住不足一天也算一天。
在区域代理被视为新加坡的税务居民的情况下,其应纳税所得额将以累进税率计算,并且可以享受各种减免。否则将适用非税务居民的纳税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