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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全球金融科技沙盒监管政策汇编》

来源:宜信研究院

金融科技创新正在全球范围内加速发展,并带动了各国金融科技监管体系的加速建设。去年12月,央行支持在北京市率先开展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并选定涵盖数字金融等场景在内的六个创新应用作为首批试点项目。这一试点也被称为中国版金融科技“监管沙盒”,“监管沙盒”在北京率先落地,对北京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金融科技中心具有重要意义。


继北京率先启动试点之后,金融科技“监管沙盒”试点即将落地更多城市,深圳、上海、雄安等有望入围。与此同时,配套监管细则正酝酿出台,与此前不同的是,下一步,监管部门或允许符合一定资质的金融科技公司等非持牌机构单独申请“入盒”,有利于更加充分地释放金融创新发展动能。


截至目前,全球已有46个国家和地区已经推出或将要推出金融科技“沙盒监管”机制。宜信研究院编译整理了各国的沙盒监管政策,以供中国的政策决策者和研究者学习借鉴。


沙盒简介


沙盒的定义

沙盒(Sandbox),也称沙箱,是计算机术语,在计算机领域指一种虚拟技术。用于为一些来源不可信、具备破坏力或无法判定程序意图的程序提供试验环境。在沙盒这一试验环境中,所有改动对操作系统不会造成任何损失。


监管沙盒是“沙盒”理念在金融监管上的应用,监管沙盒是个受监督的安全测试区,通过对测试设立限制性条件和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允许金融创新企业在真实的市场环境中,以真实的消费者为对象测试创新性产品、服务和商业模式,监管当局会对测试过程进行监控并对情况进行评估,以判定是否给予正式的监管授权在沙盒之外予以推广。监管沙盒是一种对金融创新进行监管的机制。


通过“监管沙盒”方式进行的监管,构建的包括监管原则、监管目标、监管模式、监管工具、和监管对象、监管客体和监管内容在内的制度安排可以成为“沙盒监管”。这种试验性对金融创新的监管机制,在多数国家和地区被称为监管沙盒,另外还有“金融科技监管实验室”、“创新实验”,以及根据不同的业态划分出“保险科技沙盒”等。


沙盒的本质


本质上看,沙盒监管是一种可兼顾金融创新发展与金融风险防范的监管模式。监管者在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严防风险外溢的前提下,通过主动合理地放宽监管规定,减少金融科技创新的规则障碍,鼓励更多的创新方案积极主动地由想法变成现实。在此过程中,能够实现金融科技创新与有效管控风险的双赢局面。


沙盒的价值


沙盒监管对于金融创新企业、金融消费者以及金融监管机构都具有显著的价值。对金融创新企业来说,沙盒监管有助于监管机构直接辅导企业,减少企业创新的监管成本;也能够减少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面世的经济成本。对于金融监管机构来说,监管部门利用监管沙盒为金融科技创新提供便利的同时,增强了监管对创新的适应性,使得监管机构对监管对象的了解更具前瞻性和全面性;使得对金融创新的风险更具控制力。


各国沙盒监管制度现状


英国沙盒监管


1.沙盒监管机制简介


英国的沙盒监管机制包括三类,分别是创新企业申请制、虚拟沙盒与沙盒保护伞。


(1)授权式沙盒式的创新监管


进入该沙盒监管需要金融行为监管局授权。第一步,公司使用沙盒的提案:公司向金融行为监管局(FCA)提交测试提案,提出新解决方案以及它将如何满足标准。第二步,金融行为监管局(FCA)评估:金融行为监管局(PCA)审查提案,如果符合资格标准,则接受该提案。案例官员被分配为公司的联系人。第三步,公司和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合作并同意测试方法:如果提案被接受,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将与公司合作建立最佳沙盒选项,测试参数,测量结果报告要求和保护措施。第四步,正式交付沙盒选项: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允许公司开始进行测试。第五步,测试及监测:公司开始测试,并根据步骤 3 所达成的一致意见与金融行为监管局(FCA)进行磋商。第六步,公司递交最终报告、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审查最终报告:公司递交有关测试结果的最终报告,金融行为监管局(FC)审查最终报告。第七步,公司决定是否将会提供解决方案:在金融行为监管局(FCA)收到并审查最终报告之后,公司决定是否将在沙盒之外提供解决方案


(2)虚拟沙盒


创新公司进入虚拟沙盒不需要金融行为监管局的授权。虚拟沙盒可以由行业引入。这将是个使公司能够在不进入真正市场的情况下测试其解决方案的环境。所有创新者都可以使用虚拟沙盒,无论他们是否被授权。这对于不能构建自己的沙盒的小型初创企业来说可能是最有用的。寻求与老牌公司接触的技术公司也可以受益:被接受到虚拟沙盒中可以鼓励更多的现有老牌公司参与新的解决方案。这种环境还可以使多个企业与其他感兴趣的各方(例如学术界)之间进行合作,以更快速和更可靠的方式开发出创新的解决方案。


(3)沙盒保护伞


私营部门的利益相关者共同行动应当考虑设立一个非盈利的沙盒保护伞公司:该公司能够寻求来自金行为监管局的授权,并允许创新企业作为试验持续时期内的“指定代表”金融行为监管局将帮助设立保护伞,并提供持续的支持和建议。该模式《沙盒监管》规定:“依据行业规则,非营利性的公司可以以沙盒保护伞的方式成立。未经批准的金融创新者作为沙盒保护伞公司委派的代理人,在保护伞的庇护之下提供他们的服务。与其他被授权的组织相同,沙盒保护伞公司需要通过批准的方式被授权然后受到金融行为监管机构的监管。沙盒保护伞公司将会监管其委派的代理人。对于金融创新者来说,与第三章规定的严格的审批条款相比,本条款对于目的的实现来说会花费一些周折,但是使用起来更加的快速和简便,金融监管者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不需要再申请授权并且符合授权要求,通过对解决方案的考察,沙盒保护伞公司将会评估是否那些申请成为代理人的公司有能力胜任。这是一种有价值的评估方式。由于并非所有被监管的组织都有合格代理人公司那样的内部组织制度,所以不是所有的金融创新者都会有能力使用沙盒保护伞。例如,这种内部组织制度就不适用于保险公司以及管理投资公司。这些公司就需要通过第三章规定的严格授权条款来加入沙盒。”


2.沙盒监管目标


英国的沙盒监管目标是支持为客户提供新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和挑战现有商业模式的创新。


3.沙盒监管的适用主体


英国沙盒监管的适用主体分为准入和禁止两个方面,可进入沙盒的主体为:金融机构或为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企业,寻求用创新方法提供金融服务的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创新公司(包括持牌金融机构和非持牌机构)、“加速器”公司、软件及技术公司等。这也对他们的代表机构,以及为这些企业提供服务的专业企业有益。禁止进入沙盒的主体为:资格标准的负向指标(使用沙盒的标准:公司范围/实质创新/消费者权益/沙盒需求/背景研究)


4.沙盒监管适用客体范围:


沙盒测试的适用客体范围是指能够进入监管沙盒参与测试的产品、服务或商业模式的范围,主要是根据沙盒监管所要实现目标而确定。英国的沙盒监管适用客体范围包括:(1) 一般保险和保护:(2) 养老金和退体收入;(3) 小额银行;(4) 小额投资;(5)批发;(6) 分布式账本技术(DLT); (7) 在线平台;(8) 应用程序接ロ (APIs): (9) 生物识别技术;(10) 抵押贷款;(11) 智能投顾。


5.沙盒测试申请条件


(1)申请主体的创新活动旨在服务于英国市场;申请主体的相关创新活动受到 FCA 的监管或者服务于受 FCA 监管的金融机构或者企业;

(2)早期研究产生的产品与市场中现有产品存在很大不同或者不具有可比性: 业内专家相信这是一个真正的创新性技术/方法/产品或服务;

(3)这种创新能够直接或间接的为消费者创造价值,比如通过提高服务质量,或者通过提高效率来降低服务价格;已经考虑了消费者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并制定了相应的解决方案;这种创新会有效地促进竞争;

(4)这种创新不太容易使用现有的监管框架,在现有监管框架下这种创新很难进入市场,或者进入市场的成本非常高;对监管沙盒这一监管工具的需求非常明确,从而能够在真实的环境中对这种创新活动进行测试;除了与 FCA 进行合作以外,这种创新活动没有其他替代办法已达到测试的目的;为了验证一项创新活动的活力,获得完全授权许可的过程成本非常高;

(5)已经制定了完备的测试计划,计划包含了清晰的目标,测试成功的标准等;截至目前已经进行了部分测试工作;企业拥有进行沙盒测试所需要的工具和资源:企业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已经做好了充分地保障,能够在需要的时候为消费者提供合适的补偿。


6.沙盒测试的监管内容


沙盒以队列为基础进行操作,每年有2个6个月的测试周期。企业要在沙盒中进行测试,必须提交申请,就其如何满足测试资格标准作出说明。


7.沙盒测试的监管方法


在监管框架内,向接受沙盒测试中的公司提供沙盒工具,并给成功的申请者配备一个专业的案件专员,并且必须在沙盒转换前提交一份最终报告,总结测试结果。


8.沙盒测试的法律责任及豁免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采取的措施为,豁免时,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会发出无执行措施信函,如果其有理由确信这些活动没有违反其要求或损害我其目标声明金融行为监管局不会针对测试活动采取执行措施。除了无执行措施信函,金融行为监管局可以向测试主体发布关于其可能正在进行的测试活动的适用规则的解释的个别指导。如果测试主体按照指导进行活动,金融行为监管局不会对他们采取措施。在豁免方面,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如果认为测试活动显然不符合其规则,但测试主体可以满足豁免测试,且规则在金融行为监管局的豁免权范围内,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可以豁免或修改针对沙盒公司的特定规则。


9.沙盒测试的退出机制


(1)退出条件:测试中的消费短缺引发公司退出计划;

(2)退出方式:沙盒中的所有公司制定退出计划,以确保测试可以在任何时候结束,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消费者的潜在损害;

(3)退出后安排:金融服务补偿计划。


新加坡沙盒监管


1.沙盒监管机制简介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MS)于 2016 年 11 月发布了《金融科技沙盒监管指导方针》(Fintech Regulatory Sandbox Guidelines)明确在新加坡开展沙盒监管。金融机构或任何有兴趣的公司(“申请者”)可以申请进入监管沙盒,对生产环境中创新的金融服务进行测试。沙盒具备适当的保障措施,来遏制失败后果,维护金融体系的整体安全和健全。根据拟测试的金融服务、涉及的申请者和已经提出的申请,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决定针对每个申请所放宽的具体法律和监管要求。经批准,申请者成为负责开展和操作沙盒的实体(“沙盒实体”),在沙盒期限内,新加坡金融管理局通过放宽其制定的限制沙盒实体的法律和监管要求以提供适当的监管支持。在成功的试验和退出沙盒之后,沙盒实体必须完全遵守相关的法律和监管要求。


2.沙盒监管目标


新加坡沙盒监管的目标为:鼓励在金融领域采用创新和安全技术,将新加坡转变为智能金融中心;并提高效率、更好地管理风险、创造新的机会和改善人们的生活。


3.沙盒监管原则


新加坡沙盒监管的原则包括:(1) 明确的空间和持续期限;(2)沙盒不能作为规避法律和监管要求的手段。


4.沙盒监管的适用主体


金融机构或任何有兴趣的公司,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机构、金融科技公司以及与这些企业合作或提供支持的专业服务公司。


5.沙盒测试的申请条件


书面申请应包含必要的支持信息(申请者的信息、概述、符合沙盒评价标准的详细信息),以描述如何满足以下列沙盒评估标准:(1) 申请的金融服务包括新的或发展初期的技术,或以创新的方式使用现有技术;(2)申请的金融服务解决了一个问题,或为有益于消费者或行业;(3)沙盒实验的测试场景和预期结果应该明确定义,沙盒实体应根据商定的时间表将测试进度报告新加坡金融管理局;(4)明确界定适当的边界条件,为沙盒进行有意义的执行,同时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持行业的安全和健康;(5)申请的金融服务产生的重大风险应予以浮估和减轻。例如,提供对申请的金融服务初步试的证据,把确定初步测试发现的风险和减轻风险的建议视作沙盒应用的一部分;(6)在申请的金融服务必须停止的情况下,应该明确界定可接受的退出和过渡策略,或者可以在离开沙盒后更广泛的开展。


6.沙盒测试的退出机制


(1)退出条件。沙盒将在以下情况下停止:(a) 根据最新的测试场景、预期结果和与沙盒实体一致达成的进度协议,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对沙盒已达到预期目的不满意; (b)沙盒实体在沙盒期间结束时无法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果预计到这样的情况,鼓励沙盒实体尽早报告新加坡金融管理局;(c)在金融服务试验中发现了一个缺陷,其中对客户或金融体系造成的风险超过试验金融服务的利益,沙盒实体承认在沙箱期间无法解决缺陷;(d) 沙盒实体违反了在沙盒期间所设置的任何条件,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终止沙盒;(e)沙盒实体已经通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决定自行决定退出沙箱。


(2)退出程序。在沙盒期间结束时,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放宽的法律和监管要求将过期,沙盒实体必须退出沙盒。如果沙盒实体需要延长沙盒期间,沙盒实体应在沙盒期间到期前至少 1 个月向新加坡金融管局申请,并提供支持延期申请的理由。


(3) 退出后安排。在成功的试验和退出沙盒之后,沙盒实体必须完全遵守相关的法律和监管要求。退出后,沙盒实体可以在更广泛规模的试验下着手开展金融服务,条件是:(a)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和沙盒实体都对沙盒到期时已经达到的测试结果感到满意:同时 (b)沙盒实体能完全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参考资料来自于公众号“互联网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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