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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个人所得税简介

新加坡是全世界税率最低的发达国家之一,被公认为“全球合法避税天堂”。新加坡的低税率和优惠的税收政策,及稳定安全的居住环境,是其成为海外投资和移民全球十大首选地之一的主要原因。新加坡的公司所得税的税率最高为17%,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最高不超过22%,并且没有资本利得税和遗产税。

本文主旨在于简要介绍新加坡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原则、税率、税务居民的判定以及申报方式等方面的信息,以供给考虑投资和移民到新加坡的启源客户作为参考资料。在修订和发布本简介时,本所已经考虑了截至于2020年2月28日有效之法律法规,以及2020年财政预算案公布的相关政策。

新加坡的个人所得税率为全球最低之一。新加坡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税务居民和非税务居民,并适用不同的税率和计算方式,因而个人是否会被判定成为新加坡税务居民,是影响其在新加坡税负的首要因素。税务居民的个人所得税以上一年的收入减除相应的免除事项以累进方式计税,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介于2%至22%之间。非税务居民没有免税抵减额,统一适用22%的个人所得税率。此外,来源于新加坡的雇佣所得以统一按15%的税率计算,与按新加坡税务居民的累进税率计算两者孰高为准。详情请参阅本文“第二节新加坡税务居民”和“第三节新加坡非税务居民”。

此外,新加坡政府还针对跨区域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各项优惠政策,其中包括非通常居民计划及区域代表计划。符合该等计划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其在新加坡的居住时间计算其应税所得,以及在退休金供款方面享受优惠政策,详情请参阅本文“第四节 税收优惠政策”。

纳税人应于每年的3月1日至4月18日期间向新加坡税务局提交其所得税申报表,并应在收到税务局发出之评税通知书发后的30天之内缴纳税款。如果纳税人不同意新加坡税务局发出的评税通知书所计算的应纳税金额,纳税人应该在评税通知发出日期后的30天之内,以书面形式向新加坡税务局提出反对。详情请参阅本文“第五节个人所得税申报及缴纳”。

新加坡以属地原则征税。根据新加坡所得税法,个人在新加坡发生或者来源于新加坡的收入,或在新加坡收到或者被视为收到的收入,都被归属于新加坡的收入,应在新加坡进行申报纳税。反之,如果该收入源自于新加坡境外,或者不是在新加坡收到或不被视为新加坡的收入,则不需要在新加坡纳税。

根据上述原则,凡是在新加坡境内提供服务而获得的受雇所得均为来源于新加坡的收入,即个人应就其在新加坡境内提供服务期间所获得的受雇所得进行申报及纳税,而不论该个人是否为新加坡居民,也不论该所得是在新加坡境内还是境外支付。相应的,个人获得来源于境外的受雇所得不必在新加坡课税,但如果来源于境外之所得是透过境内合伙企业获得的,则不适用豁免条款而应被课税。

新加坡的税务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 至12月31日。纳税人应就本税务年度所取得的收入,在本税务年度完结后的次年3月1日至4月18日期间,进行申报纳税。

根据新加坡所得税法,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

经营所得、佣金,及自由职业者取得的收入

投资所得(如物业出租收入等)

其他所得(如年金、特许权使用费、中奖等偶然所得或信托收入等)

个人取得上述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虚拟货币、股权及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实物福利是雇员在新加坡因任职受雇从其雇主取得的收益或利益,根据新加坡的所得税法,某些实物福利对雇员而言,可能属于应税所得。通常,实物福利都有对应的特别减免规定,因此适用较低的所得税率。例如雇主提供的汽车和住房等等。

凡是在上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了应税收入的纳税人,都应该主动在指定期间内向税务局进行申报,即使该年收入不超过新加坡币20,000元,没有应缴税款,但仍然需要申报。除非纳税人收到税务局无需申报的书面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