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2020年以来,新增批筹5家消费金融公司,目前我国共有30家消费金融公司,不过这并非终点,可以预见的是,在畅通国内大循环的大背景下,未来消费金融公司仍有申设空间,且批筹进程有所加快。现在对30家消费金融公司剖析如下:
一、基本背景:关于消费金融公司的最新动态
(一)2020年以来新成立5家消费金融公司
1、消费金融公司数量达到30家
2020年以来,监管部门相继批筹5家消费金融公司,分别为2020年1月10日获批筹建的重庆小米消费金融和北京阳光消费金融、2020年9月14日获批筹建的重庆蚂蚁消费金融以及2020年9月29日获批筹建的苏银凯基消费金融和唯品富邦消费金融。这意味着我国消费金融公司数量已经达到30家。
2、2014年与2016年之外获批筹建数量最多的年份
2020年也是继2014年(批筹6家)、2016年(批筹7家)后,批筹数量最多的一个年份。此外2010年批筹4家、2015年批筹4家、2017年批筹1家、2018年批筹2家以及2019年批筹1家。
3、银行系2家、互联网系3家、3家消费金融公司有台资银行参与
新获批筹建的5家消费金融公司中,重庆蚂蚁消费金融的注册资本高达80亿元,和捷信消费金融并列第一。此外在5家消费金融公司中,银行系有2家(分别为北京阳光消费金融和苏银凯基消费金融),互联网系有3家(分别为小米背景的重庆小米消费金融、蚂蚁科技集团背景的重庆蚂蚁消费金融以及唯品会背景的唯品富邦消费金融),同时3家消费金融公司有台资银行参与。
(二)第一家上市消费金融公司即将诞生
2020年9月7日,重庆银保监局批复了马上消费金融的首次发行A股上市申请(渝银保监复(2020)193号),意味着马上消费金融有可能会成为。我国第一家上市消费金融公司。
(三)已知正排队消费金融公司6家
除30家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外,另有5家消费金融公司处于拟设立进程中。
1、除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外,华夏银行也在申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2018年8月9日,华夏银行在2018年半年报中提及设立华夏消费金融公司的计划(持股比例为51%)。
2、地方性银行中,主要有富滇银行、吴江银行、宁波银行,其中,
(1)富滇银行最早于2015年便已明确设立,且其消费金融公司已获得地方银监局批复同意。
(2)吴江银行2016年8月计划与海航旅游等合资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其同样已收到地方银监局的批复同意。
(3)宁波银行于2018年9月宣布申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4)2019年7月18日,国有独资企业申能集团宣布计划与新加坡大华银行共同出资5亿元在上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申能集团持股80.10%)。
3、有两家消费金融公司虽然也处于排队中,但有一些特殊情况,
(1)2017年11月,甘肃银行、金徽酒、广东奥马电器拟共同出资3亿元设立陇银消费金融,持股比例分别为54%、42%和4%。不过2019年5月14日,奥马电器表示“公司因亏损严重,已不具备继续推进消费金融公司的申报条件,终止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同时考虑到甘肃银行2019年以来的业绩坍塌,意味着谋划近两年的陇银消费金融进程被打断。
(2)2019年5月,美的集团拟联手台湾永丰银行,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四)后续一些网贷机构等也有可能会转型为持牌消费金融公司
2019年7月4日,互金整治领导小组和网贷整治领导小组联合召开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座谈会,明确对于少数在资本金和专业管理能力等方面具备条件的P2P机构,允许并鼓励其申请改制为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实际上2019年11月21日获批的平安消费金融便是由陆金所转型而来的一家消费金融公司。
(五)2018年获批的平安银行汽车消费金融中心也应归属于消费金融体系
虽然《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消费贷款不包括房地产贷款和汽车贷款,但某种程度上来说我们倾向于认为2018年11月19日获批筹建的平安银行汽车消费金融中心(批文为银保监复(2018)272号)也属于消费金融体系(具有金融许可证)。这主要是因为《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明确消费金融公司的名称中必须含有“消费金融”字样(且未经批准任何机构的名称中不得含有“消费金融”几个字)。
2019年7月25日,平安银行的汽车消费金融中心开业获深圳银保监局批复,这意味着除徽商银行(奇瑞徽银汽车金融公司)以及西安银行(比亚迪汽车金融租赁公司)外,平安银行成立第3家拥有汽车金融牌照的银行,而这也是唯一一家汽车金融牌照中带有“消费金融”的案例。
二、30家消费金融公司全面梳理
(一)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申设进程
消费金融公司产生的背景是为了挖掘消费潜力、刺激经济增长,其大背景是2007-2008年金融危机。特别是2009年一季度经济下行压力骤然上升时,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的大幕才正式拉开。
1、2010年试点四家消费金融公司
由于我国之前尚未有类似的机构,因此最初是参照国外经验的部分城市试点且试点范围逐步扩大的方式(2009年试点城市仅有北京、上海、天津和成都四个城市),合计共批筹北银消费金融、锦程消费金融、中银消费金融和捷信消费金融等四家消费金融公司。
随后的三年(即2011-2013年),由于试点范围未放开,且受“一地一家”的原则限制,没有新的消费金融公司获批。
2、2013年试点范围扩大,2014-2016年合计批筹17家消费金融公司
2013年在以上4个城市基础上继续增加沈阳、南京、杭州、合肥、泉州、武汉、广州、重庆、西安、青岛等10个城市参与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同时根据CEPA相关安排,银监会还明确合格的香港和澳门金融机构可在广东(含深圳)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2016年初,银监会召开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明确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范围推广至全国。
整体上看在2014-2016年三年期间合计批筹了17家消费金融公司,并将消费金融公司的数量由之前的4家提升至21家。
3、2017-2019年合计批筹4家
2016年的一系列文件(如银监办的24号文和26号文等),明确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延伸服务触角后,消费金融公司的设立进入常态化阶段,即便期间诸如校园贷、现金贷、网络小贷等业务一定程度上给消费金融公司笼上一层阴影,但实质上并未阻碍消费金融公司的设立进程。
具体来看,2017年批筹1家(即张家口银行和神州优车的幸福消费金融)、2018年批筹2家(即台资背景的金美信消费金融和第1家信托系消费金融)、2019年设立1家(即平安消费金融)。
4、2020年:畅通内循环的背景下,申设进程有所加快
2019年特别是2020年以来,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加大以及畅通内循环的大的、背景下,消费金融公司的申设进程会有所加快。仅2020年以来便合计获批筹建5家消费金融公司,如果加上2019年底的平安消费金融公司,实际上有6家。
(二)背景:银行系背景27家、互联网背景10家
目前30家消费金融公司中有27家具有银行系背景,19家具有互联网背景(有些消费金融公司既有银行背景亦有互联网背景)。
1、具有全国性银行背景的消费金融公司有5家
按批筹时间顺序依次为中银消费金融(中国银行42.80%)、招联消费金融(招商银行24.15%)、兴业消费金融(兴业银行66%)、中邮消费金融(70.50%)、阳光消费金融(光大银行60%)。如果考虑到中信集团背景的中信消费金融和平安集团背景的平安消费金融,则全国性银行背景的消费金融公司有7家。
2、具有地方性银行背景的消费金融公司有16家
按批筹时间顺序依次为北银消费金融(北京银行35.29%)、锦程消费金融(成都银行38.86%)、苏宁消费金融(南京银行15%)、湖北消费金融(31.91%)、杭银消费金融(杭州银行41%)、盛银消费(盛京银行60%)、晋商消费金融(晋商银行40%)、陕西长银消费金融(长安银行51%)、包银消费金融(蒙商银行44.16%)、哈银消费金融(哈尔滨银行53%)、尚诚消费金融(上海银行38%)、中原消费金融(中原银行78.13%)、长银五八消费金融(长沙银行51%)、幸福消费金融(张家口银行17.90%)、小米消费金融(重庆农商行30%)、苏银凯基消费金融(江苏银行50.10%)。这其中有一家地方性银行为农商行,即重庆农商行。
3、具有外资金融机构背景参与的消费金融公司有6家
具有外资金融机构背景参与的消费金融公司有6家(其中以台资背景为最多),分别为捷信消费金融(派富集团100%)、唯品富邦消费金融(台湾的富邦华一银行25%)、苏银凯基消费金融(台湾的凯基银行33.40%)、阳光消费金融(台湾的王道银行20%)、金美信消费金融(台湾的中国信托商业银行34%)以及重庆蚂蚁消费金融(南洋商业银行15.01%和国泰世华银行10%)。
4、具有互联网背景的消费金融公司有11家
目前已有中国联通、海尔集团、苏宁电器、海尔集团、百度、携程、国美、小米、蚂蚁科技集团、唯品会以及新浪等10家互联网公司也均已控股或参股消费金融公司,分别为招联消费金融(中国联通50%)、海尔消费金融(海尔集团 30%以及海尔集团财务19%)、苏宁消费金融(苏宁易购49%)、哈银消费金融(度小满30%)、尚诚消费金融(携程网络37.50%)、金美信消费金融(国美33%)、小米消费金融(小米50%)、蚂蚁消费金融(蚂蚁科技集团 50%)以及唯品富邦消费金融(唯品会75%)。
这里要特别指出包银消费金融公司的互联网背景,2019年6月18日包银消费金融的注册资本由3亿元增至5亿元,股权比例调整为蒙商银行44.16%、微梦创科网络科技(中国)40%以及深圳萨摩互联网科技15.60%,其中微梦创科网络科技(中国)为为微博网络(香港)的全资子公司,而后者的前两大股东则分别为新浪(45.20%)和阿里(30.40%)。
(三)地区分布:7个省级地区均超过1家
在试点过程中,银监会一直明确坚持“一地一家”的原则,但是这一原则早在2015年便被打破,目前消费金融公司数量超过1家的省级行政区已达到7。分别为北京、上海、重庆、广东、福建、江苏和四川,其中北京、上海和重庆还各拥有3家消费金融公司。
1、北京、上海和重庆各拥有3家,粤、闽、苏、川四地各拥有2家
(1)北京、上海和重庆分别拥有3家消费金融公司。其中北京拥有北银消费金融、中信消费金融和北京阳光消费金融,上海拥有中银消费金融、尚诚消费金融和平安消费金融,重庆则拥有马上消费金融、小米消费金融和蚂蚁消费金融。
(2)广东、福建、江苏和四川四地各拥有2家消费金融公司,其中广东为中邮消费金融(广州)和招联消费金融(深圳),福建为兴业消费金融(泉州)和金美信消费金融(厦门),江苏拥有苏宁消费金融(南京)和苏银凯基消费金融(昆山)、四川拥有锦程消费金融(成都)和唯品富邦消费金融(成都)。
以上7个省级行政区合计拥有17家消费金融公司。
2、13个省级行政区各拥有1家消费金融公司
另有13个省级行政区各拥有1家消费金融公司,分别为辽宁的盛银消费金融(盛京银行)和黑龙江的哈银消费金融(哈尔滨银行)、天津的捷信消费金融、山东的海尔消费金融(青岛)、内蒙古的包银消费金融(包商银行)、河北的幸福消费金融(石家庄)、陕西的长银消费金融(西安)、浙江的杭银消费金融(杭州)、湖北的湖北消费金融(武汉)、安徽的华融消费金融(合肥)、山西的晋商消费金融(太原)、河南的中原消费金融(郑州)以及湖南的长银五八消费金融(长沙)。
3、尚有11个省级行政区未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全国还有11个省级地区未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分别为西藏、新疆、青海、宁夏、甘肃、江西、云南、贵州、吉林、广西等地,之所以到现在仍为空白我们猜测最可能的原因是这些地区经济状况并不理想,消费潜力不足,对经济的提振作用不大。不过目前这11个省级行政区中,已经在慢慢尝试突破,如甘肃地区的甘肃银行、云南地区的富滇银行正在排队设立。
(四)注册资本:14家超过10亿元(含)、6家超过30亿元
经过统计发现30家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合计达到518.80亿元。
1、消费金融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目前有盛银消费金融和长银五八消费金融等两家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仅满足最低监管要求(即3亿元)。
2、6家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超过30亿元,从高到低依次为捷信消费金融(80亿元)、蚂蚁消费金融(80亿元)、平安消费金融(50亿元)、马上消费金融(40亿元)、招联消费金融(38.69亿元)、中邮消费金融(30亿元)。
3、其余注册资本超过10亿元的消费金融公司分别为兴业消费金融(19亿元)、中银消费金融(15.14亿元)、哈银消费金融(15亿元)、小米消费金融(15亿元)、陕西长银消费金融(10.50亿元)、海尔消费金融(10亿元)、尚诚消费金融(10亿元)、北京阳光消费金融(10亿元)。
(五)规模与业绩:分化较为明显
限制数据获取原因,这里仅能分析15家消费金融公司。
1、目前15家持牌消费金融公司2019年底总资产规模合计为4364亿元。事实上消费金融公司的杠杆率约为10倍左右(资产负债率约为90%),因此519亿元左右的注册资本仅能支撑5190亿元的资产投放)。
2、15家消费金融公司中,总资产超过500亿元的消费金融公司仅3家(即捷信消费金融、招联消费金融和马上消费金融),总资产在100-500亿元之间的消费金融公司也仅有7家(分别为兴业消费金融、中银消费金融、中邮消费金融、杭银消费金融、尚诚消费金融和长银五八消费金融)。
3、从2019年经营情况来看,规模增长较为迅猛的消费金融公司主要有长银五八消费金融、四川锦程消费金融、尚诚消费金融、兴业消费金融、马上消费金融等,业绩增长较为迅猛的消费金融公司主要有长银五八消费金融、杭银消费金融、尚诚消费金融、兴业消费金融、四川锦程消费金融等。
三、开展消费金融业务的主要机构对比
目前开展消费金融业务的机构并不仅仅局限于消费金融公司,还包括银行、小贷公司等,其中小贷公司既包括一般小贷、P2P,也包括互联网小贷公司。
(一)商业银行:借助于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坚持“小额、短期”原则)
消费金融业务一直是商业银行零售业务的主体部分,不过对于大型银行而言,其零售业务更多以个人住房按揭为主,而对于中小银行来说,零售业务更多由消费金融业务构成,比如招商银行、平安银行、宁波银行(零售业务的90%以上为消费金融)以及上海银行等。
请注意商业银行开展的消费金融业务主要以信用类为主,并且银行开展消费金融业务面临着诸多传统业务模式上的障碍,如客户层级较高、审批流程较严、同质化比较严重。特别是对于地方性银行而言,还面临无法跨区域开展消费金融业务的困境。针对以上问题,近年来商业银行也在和互联网机构开展场景与流量合作,大力拓展线上消费金融业务(如上海银行)。
(二)消费金融公司:客户下沉+借助股东力量(坚持“小额、分散”原则)
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主要通过信用下沉来拓展业务,其分散风险的方式是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时由于资金成本较高,因此其资产端的收益诉求也会比较高(当然这也其客户信用层级不高有关)。同时其在资本补充和资金来源方面不如银行,因此业务难以快速上量,同样需要借助银行、股东、互联网金融等第三方力量来解决资金、场景和流量的困境。
需要指出的是,消费金融公司的放贷规模可以达到净资产的10倍左右,即杠杆可以放大到10倍,如果再通过资产证券化等形式,杠杆还可以进一步放大,这一优势是无可替代的,而这也是为什么蚂蚁科技有了小贷公司之后还愿意竭力申设消费金融公司的大背景。
由于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主要是通过信用下沉、三方合作、银行提供资金等模式完成,这意味着利差虽然较高,但资产质量同样也比较差,这是值得关注的。
(三)小贷公司(含互联网小贷和P2P):杠杆可以放大到5倍左右
这里主要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含网络小贷)、P2P以及一些互联网机构,且均属于非持牌非金融机构(可以称其为类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持牌消费金融机构在资质上有本质区别。
2019年11月27日,央行的互金整治办和银保监会的网贷整治办联合发布《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整治办函〔2019〕83号),明确符合条件的P2P可以转型为小贷公司,同时这里的小贷公司可进一步分为单一省级区域经营的一般小贷和全国经营的互联网小贷。因此非持牌非金融机构开展消费贷款业务主要分为一般贷款和互联网小贷两大类。其中对于互联网贷款公司而言,其往往流量和场景优势比较明显,且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经营,这也是商业银行在开展消费金融业务最为青睐的合作对象。
2020年9月7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明确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这意味着小贷公司的杠杆率实际上可以达到5倍左右。
四、消费金融公司相关问题的讨论
(一)基本内涵
1、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由银保监会批准、在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可以吸收股东境内子公司和境内股东的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向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这里的消费贷款不包括购买房屋和汽车,且需具备小额、分散原则,如规定借款人贷款余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
2、消费金融公司的名称中必须含有“消费金融”二字,也即未经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在名称中使用“消费金融”字样。
3、消费金融公司是类银行金融机构,资产端主要以消费贷款(不含房地产贷款和汽车贷款)为主,负债端则可以吸纳股东子公司存款、部分可以发行金融债、部分具备资质的消费金融机构可以进行同业融资、部分可发行ABS等等。
因此其资产负债结构和银行整体相似(特别是资产端),均属于重资产、重资本机构,资产负债率也相差无几(商业银行一般为93-95%、消费金融公司则一般为90%附近)。
(二)业务范围
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发放个人消费贷款;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包括发行ABS等);境内同业拆借;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等。事实上正是由于消费金融公司发放的消费贷款需要遵循小额分散原则,才使得其ABS发行较为热情,这样不断通过发行ABS来做大规模。
特别是2016年3月24日,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鼓励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发行金融债券;鼓励符合条件的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同业拆借市场补充流动性;大力发展个人汽车、消费、信用卡等零售类贷款信贷资产证券化”,进一步扩大了消费金融公司相关业务的落地性。
(三)指标约束
消费金融公司受《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银监会(2013)2号令)约束,主要约束指标有以下6个:
1、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
2、资本充足率不低于银监会有关监管要求;
3、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高于资本净额的100%;
4、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5、投资余额不高于资本净额的20%等;
6、消费金融公司发放消费贷款的额度上限为20万元人民币。
(四)设立条件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银监会(2013)2号令)明确了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条件:
1、主要出资人(可以为非金融企业)持有其股权比例不低于30%、金融机构作为主要出资人其必须有5年以消费金融业务经验、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主要出资人必须在中国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或设有分支机构。
2、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2)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3)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4)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3、消费金融公司至少应当有1名具备5年以上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并且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15%的出资人。
(五)监管部门主要关注什么?
1、商业银行开展消费金融业务需要关注两个文件
(1)2020年7月17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会(2020年)第9号令),对商业银行开展线上消费金融业务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一,明确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之前的规定为30万元)。其中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二,对合作机构实施统一的准入机制(包括准入前、准入后等),并实施分层分类和名单制管理。
(2)2020年6月24日(周五),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通知》便明确线上贷款的检查重点主要包括:线上线下统一授信管理不到位;贷款用途违规或被挪用于限制性领域;过度依赖合作机构,信贷管理等核心职能外包、风控流于形式;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合作共同出资放款;接受无担保资质合作机构提供的担保增信;银行资金借道互联网平台进行监管套利。
2、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处罚案例
目前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处罚案例并不多,其处罚事由大多也是贷款“三查”不尽责、用途不合规以及违反审慎经营等等。
五、一些结论
(一)发达国家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经验能够给我们提供一些借鉴
考虑到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主要借鉴了发达国家的经验,因此了解国外消费金融业务的发展情况能够给我提供一些借鉴。具体来看,国外消费金融公司的设立主体和提供消费金融业务的主体比较丰富。
例如,美国可以提供消费金融业务的机构有银行、财务公司、储蓄机构、信用社、非银金融机构,日本有专门提供消费金融的金融公司、票据贴现公司、当铺、信用卡公司、邮购公司、综合租赁公司等。
此外,国外消费信贷的品种主要有家庭耐用消费品贷款、销售商户POS贷款、商家会员卡、汽车贷款、住房装修贷款等具有特定用途的品种以及无特定用途的信用贷款(如循环信用、信用卡透支、现金贷等)。
需要指出的是,国外消费金融业务的开展通常是建立在信用体系比较完善的基础上。目前我国个人二代征信系统已于1月19日正式上线(也即1月19日起征信中心将向社会公众和金融机构提供二代格式信用报告查询服务),这就意味着在信用体系逐渐完善的基础上,消费金融业务的开展将不会那么无序,而相关约束也会大幅放开。
(二)消费金融公司仍是当前的时兴牌照,建议积极争取
国内消费金融公司最初产生的背景是应对经济下行,挖掘消费潜力,提升居民杠杆。虽然自2010年以来我国已经有30家持牌消费金融机构,但未来在畅通内循环的大背景下消费金融公司数量仍有望继续增加,建议积极争取。
1、从目前银保监会体系下的非银金融机构数量来看,30家持牌消费金融机构显然不是终点,至少目前尚未做到一省一家。
2、我国居民部门的杠杆率水平低于发达经济体、但明显高于新兴经济体,意味着上升空间在逐渐收窄,不过按照100万亿元的经济总量来计算的话,未来仍有10-20万亿元的增长空间,因此整体上看消费金融业务的空间依然非常之大。当然我们也建议参照央行2019年金融稳定报告的建议,量规避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客户群体(债务压力较大)。
3、对于已经开展消费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而言,同样非常有设立消费金融机构的必要性,其意义在于独立的消费金融机构可以突破很多政策性和制度性的束缚,并且可以通过消费金融公司更为方便地引入第三方合作机构和相关业务合作模式,为消费金融业务的发展打开一些空间,与此同时还可以借助消费金融公司更大程度放大杠杆倍数的优势做大规模。
(三)未来消费金融公司可能会有的政策倾斜推测及相关建议
从政策导向上来看,未来消费金融公司的申设将有如下可能性的倾斜:
1、以“三农”市场为拓展对象的消费金融公司更容易获批,特别是针对家电、农机具等耐用消费品贷款,这也是政治局会议的要求,因此一些经营稳健的农商行将有可能率先获得此名额。
2、对于在区域金融中心、创新综合试验区、经开区、高新区等政策导向性比较明显的区域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更易获得批筹。
3、目前“一地一家”的限制已经被打破,考虑到北京、上海和重庆已分别拥有3家,广东、福建、江苏和重庆也已经分别拥有2家,因此我们认为对于15个副省级城市以及仅1家消费金融公司的浙江省来说,也存在一定设立空间。
4、目前基于CEPA而设立的消费金融公司仅有招联消费金融一家,我们认为考虑到广东地区经济总量位居全国第1,消费金融公司应该还有名额。
5、2017年5月,银监会印发《关于印发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明确正在制定《消费金融公司发行二级资本债有关事项的通知》,这意味着除在资产证券化、银行间市场、金融债等方面逐步放开外,后续消费金融公司资本补充的渠道也会更加顺畅。而进一步放开的政策还不止于此,后续关于消费金融公司监管指标的适度放开、差异化监管等等也可以有所期待。
7、除按照传统路径申设外,还可以考虑收购一些中小型消费金融公司或拟转型为消费金融公司的网贷机构的股权,毕竟现在业绩比较不理想的消费金融公司以及相关的网贷机构还是比较多。
(四)目前消费金融公司分化较为明显,有场景和客户数是创收的先决条件
监管部门并非限制消费贷款的发展,而是限制那些没有场景的消费信贷,事实上从风险的角度考虑,我们也认为只有场景存在,才能积累客户,而只有积累,零售业务的基础才能打牢,发展前景才具有可持续性。
就目前已持牌的30家消费金融公司来看,分化还是比较明显,拿得上台面的消费金融公司也就捷信消费金融、招联消费金融、中银消费金融、马上消费金融、兴业消费金融等寥寥几家。
当然更多消费金融公司的目的并不在于短期快速盈利,而是借此积累客户,这也是笔者所一直想强调的,对于很多中小银行而言,不仅仅是客户为王,而应是客户数为王。例如,北银消费金融的存量客户已达到111万户、兴业消费金融开业以来累计为兴业银行输送借记卡客户近40万名,中原消费金融自2016年底成立以来的两年时间里累计为204.01万客户提供过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