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加坡注册(离岸)公司的比较优势
减少纳税义务
税收是设立离岸公司的关键考虑因素之一。新加坡独特的优势之一是其简单的低税收制度。新加坡的税收制度的特点是较低的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税率; 税收优惠和减税措施; 没有资本利得税; 没有股息税; 领土一级税制和广泛的税收协定网络。
由于新加坡遵循税收的地域基础,税收适用于公司从新加坡累积或衍生的收入或在新加坡收到的外国收入。在新加坡收到的符合某些资格条件的外国来源收入免征新加坡税,而未汇入新加坡的外国收入免征新加坡税收。新加坡遵循单一税收政策,这意味着一旦收入在公司层面征税,股息就可以免税分配给股东。对于不超过300,000新元的利润,公司所得税税率约为8.5%,而在300,000新元以上则为17%。此外,新成立的公司在前三个纳税申报年度的每个第一个10万新元的应税收入中享有0%的税率。如果公司最多有20名股东,其中至少有一名是持有至少10%股份的个人股东。
可信的形象以及双边客税协定
由于新加坡不是避税天堂,因此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离岸公司作为一个法人实体有可信的沟通和地位。通过注册新加坡离岸公司,您的业务将受到诸如员工,银行家或您将要处理的其他专业人士等利益相关者的重视。新加坡和很多国家签署了双边客税协定,避免重复收税。
易于(离岸)公司注册
新加坡被世界银行集团评为2018年世界上最容易开展业务的地方。公司注册流程快速高效,没有官僚主义的繁文缛节。注册程序是完全计算机化的,只涉及两个不同的步骤 - 公司名称批准和提交公司文件。这两个程序都可以在线执行,在正常情况下,新加坡离岸公司可以在1-2天内注册成功。
自由的外国所有权政策
新加坡的外国所有权政策是开放和自由的。如果您想在新加坡设立离岸公司,则对允许的业务活动领域没有限制。所有行业均允许100%的外资持股。股东可以是个人或公司机构。此外,希望在新加坡注册离岸公司的外国人不需要事先获得新加坡当局的批准。
政治稳定,人才济济
政治和经济风险咨询公司将新加坡评为亚洲政治最稳定的国家,也是亚洲最不官僚的国家。新加坡政府以其高度诚信和亲商而闻名。新加坡的特点是有透明,健全和有效的法律制度。有关商业,知识产权保护,人力和其他商业相关领域都有明确规则和法规。因此,建立和运营新加坡离岸公司所涉及的风险水平极低甚至可以说几乎不存在。新加坡有75%的人口是华人,大部分华人精通双语,这就能够保证您的事业不受语言及文化的限制,很快找到合适的人才协助运营公司。
先进的银行设施
新加坡已成为亚太地区领先的金融中心。新加坡离岸公司为开设账户提供了广泛的信誉良好的本地和外国银行选择。新加坡的银行提供广泛的吸引人的功能,如多币种账户,网上银行,信用卡,贸易融资,跨国家转移资金的自由等等。虽然大多数银行在开立账户时都需要实体存在,但一些银行也愿意根据具体情况做出例外情况。开户流程可能需要2到15天,具体取决于银行进行的尽职调查。
通过投资公司移民新加坡
通过投资新加坡公司,不但公司本身可以成为新加坡的本地税务居民, 享受低税率,同时公司的股东及高管可以申请工作身份,新加坡政府备受老龄化社会的困扰,积极引进有才华有学历的人才移民新加坡。我司能帮您做好有效规划让您落户新加坡。
独立的国家政体
相对于香港,独立的国家政体重要性不言而喻。新加坡总能在东西方国家左右逢源,亲近的保持距离。这点在中美两国大打贸易战的大环境下,尤其突显新加坡的优势。
在新加坡开设离岸公司的税务规划
如何被分类成积极非金融机构
CRS的目的就是要终结离岸公司的隐秘性,让其实际控制人的信息和藏匿在离岸地的资产信息曝光给其税收居民所在国政府,以实现税务透明之目的。
如果一个离岸贸易公司被分类成积极非金融机构,那这么大张旗鼓地实施CRS还有什么意义呢!我们不妨来举一个例子说明:
1) 吴总(中国护照)持有A公司和B公司两家公司,两个公司均注册在新加坡,而且都从事塑料产品的进出口贸易生意。
2) A公司在新加坡当地有实质经营,具有办公地址和20名雇员,所有的收入都来源于在新加坡当地的积极经营所得。
3) B公司属于壳公司,在新加坡当地没有实质经营,没有办公地址和雇员,主要是为了给吴总在中国国内进出口贸易公司,与境外签合同并收取货款之用,利用新加坡避税天堂的优势规避国内税收和外汇管制。
3) A公司和B公司都分别在新加坡的银行存有100万美元。
按照CRS的规则,A公司和B公司在提交给新加坡银行的自我声明文件中,应当分别声明其CRS下的身份。那么很明显,CRS对于A公司和B公司的处理是不同的,按照CRS的法规,A公司并非壳公司,因为其在新加坡有实际经营,通常会被分类成积极非金融机构,新加坡银行直接把A公司的信息申报和交换给新加坡政府即可。
但是如果B公司这种壳公司也能被分类成积极非金融实体,那么B公司的信息就只会像A公司一样只被传递给新加坡政府,并不会被“穿透”,吴总的居民身份也不会所在国(中国)知道。如果这样的话,那CRS实施还有什么意义呢?新加坡根本就不在乎吴总的B公司在海外有多少资产,因为这种在新加坡当地没有实质经营的离岸壳公司在新加坡是不用缴纳所得税的,而真正在乎吴总的B公司资产的是中国税务机关啊!很明显把A公司和B公司同等对待是不合理的,一家是有实际经营的公司,另外一家纯粹是为了逃税设立的公司,而CRS之所以对被动非金融实体 “穿透” 规则的存在,就是为了实现这些离岸壳公司账户信息透明化,以打击其藏匿资产逃避税收的行为。
那么就有必要B公司做必要的税务规划,其中的一个办法就是通过公司持有新加坡商业房产。
与个人持有的情形不同,因为公司或者信托属于CRS下“实体”的概念,也就是说需要看该公司或者信托是否属于“实体”分类中的金融机构类别来判断CRS下的合规义务,如果是金融机构,则需要完成CRS下的账户识别和信息报送义务。但是对于直接持有房产的公司或者信托,在CRS下通常是无法满足金融机构的概念的(因为,房产并不属于金融资产的类别),因此该公司或者信托无需识别其背后的个人。
例如,吴总是中国居民,他可以用公司银行存款买一套新加坡商铺或办公室。此时B公司无法满足CRS下金融机构的概念,而且这其中的房产持有关系中并没有其他金融机构的参与,因此,该房产的信息也是不会在CRS下被披露给中国政府的。
最后再给大家说明一点,以上都是纯法律理论层面的讨论,并不代表各金融机构的实际操作,更不构成任何税务建议。在CRS实施初期,很多金融机构对于CRS的合规还处于探索和初步落地阶段,尤其是在一些2018年才开展CRS下账户信息交换的国家(例如中国,新加坡和香港等),不排除金融机构的前台部门或者客户经理存在一些不合规的操作,具体请跟金融机构的合规部门进行确认, 虽然如此,宜未雨绸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