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22日,2021金融街论坛年会在京举行。其中,由北京金融法院作为特邀承办单位的“治理体系与金融安全”平行论坛顺利召开。来自实务、理论界的23位专家从不同的角度发表了自己的独到见解。今天,我们将继续分享不同议题中专家们的观点精髓第三篇。
金融双向开放的法治合作
“金融双向开放的法治合作”议题由北京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峰主持。
胡春雨 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司长
《科技赋能提升跨境资金流动监管有效性》
科技赋能是跨境资金监管的发展方向,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跨境收支规模增长和波动性增强挑战跨境资金监管模式,二是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改革挑战传统跨境资金监管体系,三是金融服务的数字化挑战传统跨境资金监管手段,四是非法金融活动日益团伙化、专业化、隐蔽化挑战跨境资金监管能力。为了顺应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外汇局不断完善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宏观层面,强化逆周期、市场化调节跨境资本流动和外汇市场顺周期波动;微观层面,坚持功能监管理念,涉及跨境资金流动、本外币兑换的机构、产品和交易行为都要纳入监管,严厉打击跨境套利和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下一步,外汇管理局将强化监管科技运用,补齐法律制度短板,将各类金融活动依法纳入监管范畴。
刘向东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副部长
《扩大金融开放护航新发展格局——兼论粤港澳大湾区金融互联互通问题》
新形势下金融应有所作为,以增强经济韧性。这就需要考虑资金投向、资金效率、资金循环等方面的问题。发言主要就资金内外通畅问题,以粤港澳大湾区金融联通为例,对我国金融开放、互联互通及实现路径做具体阐述:中国的金融对外开放是个不断渐进试点推进的过程,除全国范围整体推进外,还应采取重点区域的试点和具体领域的联通开放。此外,互联互通方面从宏观层面、金融层面、规则层面都存在难点,金融联通应包含三种主要机制。最后,金融领域试点突破的方向主要是资本项目开放和人民币国际化,可通过大湾区金融互联互通试点,做好金融开放制度准备工作。
叶 林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与法治回应》
今天主要想谈谈各方针对离岸公司和离岸法域的态度,包括中国目前的做法以及涉及到的监管、保密及税收问题。对离岸金融中心,不是缺乏监管,而是不同形式的监管。在岸司法管辖区和离岸金融中心在保密方面的差异,主要表现为关注点或侧重点的差异,而不是是否保护的问题。通常认为,离岸法域执行较低的税收政策,并构成与在岸法域(被推定为高税收管辖区)之间的简单竞争。这种说法或许是成立的,但却同样建立在利益争夺上,忽视了税收结构的差异。
对此,我个人认为:1.对于离岸公司,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心怀疑虑,甚至反感,认为这种竞争破坏了平衡的交易秩序。但是,对于离岸公司不能简单地一概废弃。2.对于在岸法域来说,离岸金融中心带来的是更多问题,但不应简单归结为加强监管。如果在岸法域试图通过严格监管来实现自身目的,但层层加码的管制可能并未消减离岸法域的优势。3.离岸法域具有竞争优势,有限度的竞争策略与市场化之间存在结合之处,但涉及到司法管辖权问题,应当倡议全球各国采用一致行动,但国际合作一定是渐进的。
加里·博恩【美】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前主席
《金融纠纷解决与国际金融治理》
国际仲裁作为解决跨境商事与金融纠纷的重要途径,日益为商事主体和金融机构所青睐。这主要源于国际仲裁的六大特点,即专业性、有效性、快捷性、公平性、更具执行力及电子化(新冠时期的新特点)。国际仲裁的专业性主要体现在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在某一法学领域专业修养精深或在某类商业实践中经验丰富的仲裁员。有效性和快捷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仲裁员的专业性意味着仲裁员不需要花费额外的时间熟悉某个法学领域或商业实践;另一方面,国际仲裁中的当事人具有更大的程序自主权,可以约定适用速裁程序、进行现场勘验或者证人交叉盘问等程序,以保证争议得到快速有效的解决,不少仲裁机构都提供快速程序的选项。公平性主要体现在国际仲裁避免了在某一方当事人的主场进行司法裁决,仲裁庭由来自不同法域的仲裁员组成,在一个中立的仲裁地进行裁决,保证了仲裁裁决的不偏不倚。更具执行力则体现在,《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近一百七十个缔约国几乎覆盖世界上所有重要法域,使得在全球范围内执行国际仲裁裁决成为可能。同时,《纽约公约》允许的拒绝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理由相当有限。新冠疫情期间,国际仲裁凸显了第六个特点:电子化。新冠疫情的蔓延并没有缩减国际仲裁案件的数量,相反其收案量稳步增长,网上庭审也被广泛采用。
丹尼尔·卡隆【美】 卡隆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美国律协集体诉讼委员会主席
《美国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探索与实践》
根据1995年《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的规定,与要求所有集团成员同时起诉的普通集团诉讼不同的是,证券集体诉讼的其他潜在参与人在他人首次提交诉状后,有60天的时间确定诉讼代理人身份、遭受损失的客户名单、损失的具体数额等。该法进一步推定遭受损失最大的原告将成为首席原告,但该推定是可以被推翻的,法官拥有最终裁量权, 因为《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定了集团诉讼代表的充分性,即集团代表人须充分代表集团利益。在我曾经代理的一个集团诉讼案件中,客户的损失金额并不是最高,但是其损失金额占其投资组合的比例最高,而且其客户对该集团诉讼案件非常重视,尽心尽力地完成了很多前期工作,最终客户成为了该集团诉讼的首席原告。
除了要完成证券欺诈故意这一证明标准很高的举证责任之外,还需要证明集团诉讼的成立。集团诉讼的证明涉及以下六个方面: (1)人数众多。拟定集团人数是否众多以至于应确认为集团。(2)共同性。当事人构成的集团成员间有共同的法律或事实问题。(3)典型性。每一个集团成员的诉求是否源于同一事件,是否涉及类似的法律争议。(4)代表的充分性。原告必须证明集团律师有资格、有经验,在诉讼中能够保护集团的利益,还必须证明指定代表人无与拟定集团成员利益相冲突的实质利益, 代表人愿意努力进行该诉讼。(5)主导性。是否存在个别事实及其与共同问题的关系如何。(6)优越性。是否存在处理拟定集团诉求的其他方法及拟定证券集团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郭雳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后疫情时代的全球金融法治环境》
后疫情时代的全球金融法治环境从三个角度展开:首先,商业银行的监管政策趋于平衡。非金融领域私人部门的杠杆率达历史新高,叠加疫情救助政策,预计会对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造成影响。与此前的金融危机不同,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成为政府缓解疫情冲击,对实体经济进行扶持和救助,帮助经济体系平稳运行的政策实施的重要中介。监管部门需要在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和商业银行的贷款意愿两个政策目标上寻求平衡,预计针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政策不会出现较大变化。其次,非银行金融领域呈宏观审慎监管趋势。受疫情等影响,以美国国债市场为代表的全球股票和债券市场在2020年3月经历了大幅震荡,非银行金融领域资产缩水。金融行业的高度关联性也易使风险在各个金融领域传染,对金融稳定造成影响。监管部门开始研究和考虑对非银行金融领域采用宏观审慎监管模式。最后,金融科技监管关注重点。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挑战,金融科技监管在数字货币、数字稳定币和加密资产、金融机构数字化运营几个方面亦有了新发展。
整理 | 李楠 李方 刘娜 张艳 耿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