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设立(海外)家族信托早有不少先例,例如2012年龙湖地产吴亚军离婚案中,就因为家族信托的运用,避免了离婚对企业的运营和股价造成影响。
此外,包括马云、王兴、黄铮等企业创始人们,也已纷纷成立了家族信托。
但还需要注意的是,信托是极其个性化的服务,创始人们该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信托架构和受托人?本期「富途安逸专家分享」栏目,邀请到了恒泰信托的专家,为大家解答这一问题。
本期分享嘉宾:
晏文晟,恒泰信托 私人客户董事
本期分享主题:
- 搭建信托,创始人有哪些选择?
- 创始人搭建信托时要额外注意N个方面
信托已经成了企业创始人的标配,但搭建时往往有许多细节需要我们多加小心,比如在设立信托过程中,创始人必须如实披露自己和家庭的情况才能设立最优的信托结构。
如果在搭建时没有如实披露庭成员中有美国税务身份,搭建的信托可能就不是符合美籍受益人利益的外国委托人信托,那么根据美国税法的相关要求,未来若想要满足美籍受益人的利益,就需要重新设立信托,原本搭建的信托结构必须进行重大重组,工作量可想而知。
接下来,我们从信托类型的选择开始,为大家一一剖析信托搭建时的要点。
搭建信托,创始人有哪些选择?
信托服务是定制化的,不同的人群,适合的信托种类也不同。
选择哪类信托、拟定怎样的架构,都需要前期创始人和各方顾问进行充分沟通,根据家庭情况、家庭成员的税务身份、设立信托的目的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
举例来说,创始人有比较复杂的家庭关系,有不同婚姻下的孩子,并且有孩子具有美国身份,那么就有可能需要设立多个信托,让美籍孩子对应的信托能够满足美国税务的要求。
再比如创始人有意向拿出部分股份,用作员工或者高管的激励,就会建议把这部分信托放到单独的信托中,而不是与家人受益的股份的信托混淆。
此外,根据创始人希望在设立信托后,自己在信托中保留什么权利,或者存在多大的控制权,选择的信托类型也不同。常见的信托类型有:全权信托、委托人保留权力信托、英属维尔京群岛 VISTA信托、开曼群岛STAR信托。
一般来说,我们会推荐创始人选择委托人保留权力信托,以平衡信托保护性和创始人控制权的关系,尤其是基于上市规则可能需要创始人保留一定的权力有效控制上市公司的运营和管理。
在这个信托下,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定的人士,享有投资权力,负责所有信托资产的投资决策。同时信托可以设立两层控股公司,由创始人直接担任第二层控股公司的董事,负责公司的所有投资、投票及运营管理,确保对所持有的待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权和管理权。
除了保留权利上的考虑,我们以信托的可撤销性划分,可以分为可撤销信托和不可撤销信托,可撤销信托指设立人在设立信托后有权力以撤销信托的方式,取回部分信托资产或全部资产。
从信托可撤销性角度,基于税务顾问的建议和资产隔离保护的目的,会优先推荐不可撤销信托,当然也需要基于不同因素做出综合决策。
另外,基于信托受益人税务身份的考虑,也有针对含有高税区受益人信托的特定信托架构。
创始人搭建信托时要额外注意N个方面
除了信托类型的选择,还有以下多个维度需要创始人额外注意:
▎信托架构的设计
创始人设立信托未必仅出于税务筹划的目的,但一旦搭建信托结构时没有考虑自身及家庭成员的税务身份,搭建的信托反而可能引起负面税务影响。
创始人一定要充分了解并披露自己的税务身份,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信托中介结构能与相关税务及法律顾问,为自己搭建最为合适合规的信托结构。
同时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创始人设立的信托中 ,持有待上市公司股权或已上市公司股权,一般上市招股书都需要披露创始人设立的、用于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信托结构。
因此在设计架构时,从家庭整体财富规划和保密角度考虑,不建议将所有家庭资产,例如金融资产、房产、保单和其他投资性资产,都放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信托中,非上市公司股权部分的资产可以设立另外的家族信托持有,也就无需披露了。
▎信托准据法的选择
创始人设立信托时,需要选择一个司法管辖区的信托法律作为信托的准据法,虽然常见的信托准据法,无论开曼、英属维尔京群岛、泽西、耿西、新加坡、香港的信托法律,都是基于英国信托法制订而成,但不同司法管辖区针对信托可以存续的期限,信托设立后设立人可以保留的权力都有所差别。
创始人设立信托持有名下数以亿计的资产时,选择时限更为久远的信托法律才能起到家族资产的世代规划,目前泽西、耿西岛,包括香港的信托法律都是允许信托永远存续的,而新加坡信托法规定的期限为100年,开曼为150年,英属维尔京群岛为360年。
并且不同的地区,因为在当地设立信托的传统、法律是否适时调整和行业发展历史的原因,也导致不同地区在信托产业规模、法律资源以及专业人员数量上存在一定差异。更为重要的是,信托本身作为一个法律架构,所选择的信托准据法下是否有较多的判例,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考虑因素。
越是判例多,说明历史更为悠久,已有的信托更多,也就越有法律下的确定性。因此综合来看,一般认为泽西、开曼、耿西岛是更为成熟的信托司法管辖区,另外香港和新加坡十多年来也有了一定的发展。
▎受托人的选择
信托有效设立是第一步,信托管理也是使信托更有效的一个重要环节。目前市场上存在两类信托公司,一类是从属于银行或私募基金的信托公司,另一类是独立于银行及私募基金的独立信托公司。
银行信托公司背靠银行的背景,一般以服务私行客户并以持有银行体系类的资产为主,例如持有银行账户、保单和已上市公司股权,如果创始人持有未上市公司股权尤其是离上市时间较久,银行系信托公司可提供的服务是有限的。
私募基金控股的信托公司因资本雄厚,进行了较多资本运作下的兼并收购,因而扩张较快,此类信托公司可能会出现股东结构和人员的频繁变动的情况。但信托是长久服务,创始人还需要多加考虑信托公司团队及股权的稳定性。
除了信托公司的属性,也需要考虑服务团队的经验,信托管理讲究的是专业服务,服务人员必须有相应的经验积累,才能够了解管理信托中的一些风险点并提醒客户,并在遇到问题时与各方对接协调。对客户而言真正值得信赖的信托公司,不应该是 “yes man”(听话的人),而是站在信托受益人立场上的守门人。
另外,创始人设立信托持有待上市公司股权时,也可能涉及中国法律及税务,所选择的信托管理团队也需要对相关议题有所了解和经验。
独立信托公司往往以信托作为其主营业务,股权结构和团队稳定,并在全球主要信托司法管辖区设立办事处,可以基于创始人不同背景及需求,给到最合适的选择。
我们也发现,随着中国客户境外信托的需求越来越多,越来越多的信托公司参与到中国市场,有些给予客户非常低的价格设立标准信托甚至VISTA或者STAR信托,但却没有揭示这些结构可能存在的潜在影响。
比如其中的开曼STAR信托,基于《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的规定,和个人所得税中受控外国企业的规则,有潜在的税务风险,同时会影响信托资产的独立性和保护效果。
信托绝非标准化的产品,更重要的是其定制化的结构和个性化的服务,是否能够完美满足创始人的需求,因此在选择受托人时需着重考虑的是公司的经验、规模和服务,而非以低价作为首要考量。
▎信托设立时间点
一般信托设立的时间点,建议在上市前较为有利,一方面尽早使名下的资产放入信托得到保护,避免税务或个人潜在不确定性,防范风险(这点尤其适用于持有美籍身份的待上市公司创始人,在上市前搭建信托能起到极大的美国遗产税筹划作用)。
另一方面,上市前搭建信托也避免了因上市后成为公众公司,而需进行的额外披露或监管审批流程。
无论上市前还是上市后,信托在税务筹划、资产保护隔离、家族传承等方面都具备优势,所以推荐 创始人应尽早设立家族信托,如果在首次公开募股前设立信托,就可以实现信托功能的最大化。
最后,总结来说,信托架构设计过程中,创始人需要与自己的法律和税务顾问就以下几个方面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沟通并做出决定:
- 信托的可撤销性
- 信托保护人的选择及权力和任命机制
- 设立人是否保留投资权力,例如投资权力
- 信托意愿书和分配原则的制订
- 设立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