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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里德勋爵演讲:法律与商业

2022年1月21日,英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里德勋爵(Lord Reed)受邀在牛津大学伊斯兰研究中心发表了题为“法律与商业”(The law and commerce)的演讲。讲稿全文刊发在2022年第2期的《劳式海商法和商法季刊》([2022] LMCLQ 232)。这是继莱格特勋爵发表题为《何谓商法的意义?》的演讲后,英国最高法院的法官在近半年内第二次就商法主题发声。

里德勋爵的演讲集中在两个主题:第一,英国法院在适用和发展商法的过程中扮演了何种角色,以及这种角色如何帮助了英国维持国际商业中心、金融中心和商事法律服务中心的地位;第二,英国法院在确保法治得以实施方面做了哪些工作。公众可诉诸的独立公正的法院适用易懂、易查询、具有可预见性的法律解决争议,是法治的重要内涵。法治维护了国际社会对英国作为一个依规则治理的稳定国家的信心,对于英国的贸易和繁荣至关重要。以下是我对演讲核心内容的整理和编译。

商业活动基于交易,而交易又取决于当事人是否有对义务能获得履行的信任:例如,在货物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信任在于,在收到买受人支付的价款后,出卖人会交付货物,出卖人交付的货物与合同描述相符,具有令人满意的质量,是出卖人有权出卖的货物。可以说,信任是商业活动顺利进行的关键。

尽管信任不必然基于法律,但是在一个成熟的经济体,信任的主要根源就是法律。这不是说交易的当事人凡事皆要诉诸法院;这往往是他们最后的救济。但是,当事人知道有法院能最终解决他们的争议,这是建立信任的制度语境。

里德勋爵自己在R (UNISON) v Lord Chancellor [2017] UKSC 51案的判决书中曾写道:“人们和企业需要知道,一方面,如有必要,他们的权利能被执行。另一方面,如果他们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就可能会有针对他们的救济措施。正是这种知识支撑着日常的经济和社会关系,尽管法律的司法执行通常并非必要,尽管通过其他方法解决争议往往也是可取的。”

如果想要理解现代商业在法律制度不能提供信任基础的情况下会如何运作,只需要观察毒品交易即可。毒品交易市场是一个巨大的国际市场,但是该市场的当事人无法通过法律强制执行自己的权利。权利在这里是通过威胁和暴力执行的。在法律无法正常运作的社会中,合法的商业活动也需要诉诸敲诈、贿赂和腐败和暴力。无数研究表明,对公共机构的信任关联着更高的投资率,合规率、税收和经济增长。

对运作良好、受到尊重的司法制度之意义的强调并未忽略在商业活动尤其是在国际商业活动中,当事人往往更倾向使用仲裁而非诉讼解决争议的事实。但是,仲裁本身有赖于法院执行仲裁协议,行使相关权力支持仲裁程序并最终执行仲裁裁决。

商法促进商业发展,也正是在此意义上,法律和商业在现代经济中密不可分。法律不仅为商人们提供了必要的服务,如合同起草和争议解决;更提供了一个商事交易发生的制度框架并创造了可以作为商业活动基础的合理期待。例如,公司是法律创设的实体并由法律规范。为从事交易,公司需要对其权利义务有一定合理程度的确定性。公司需要能合理预见其订立的合同将会被如何解释和执行;公司需要能确定其知识产权能够被认可和保护;当作为债权人时,公司需要确定破产法能为其提供保护,以使其能知道当交易方破产时应如何行事;公司需要确定规范其交易的监管规则不会被非法适用和滥用;最重要的是,公司需要确定有一个公平、独立、没有地方保护主义、不受政治压力、不腐败的法院来实施法律,特别是,公司需要一个最高质量的、独立于政府影响的终审法院。

法律是商业贸易的基础,而商业实践和商业需求也是商法的根基,对基于普通法的法律系统尤为如此。这是因为普通法是以司法机关对于个案的法律发展为基础。这使得商人实践和法律能协作共生式地进化发展。商业实践问题为具有创造性的律师提供了设计解决方案的机会,也为法院提供了发展法律以作回应的机会。因此,新的合同形式,新的商业工具和担保类型、新的商业实体形式不断涌现并被法律吸收。英国法官在过去250年间在这些方面都很有建设性,他们支持并维护了合理的市场实践,使得普通法和衡平法能以灵活和创新的方式适应新型商业活动。

当下的法律应当尤其灵活以回应快速发展的商业实践。对冲、套利、电子基金转账、互联网贸易、衍生品贸易、通过资产证券化将不可交易的资产转化为可交易的资产以及全球化市场的建立,都是在没有制定法干预的情况下发生的商业实践。相较立法机关而言,法院通过发展普通法和衡平法能更快、更灵活地应对商业实践出现的法律问题。

伟大的商事法官戈夫勋爵(Lord Goff)曾形象地阐述了商事法官的工作:“我们的工作是为了帮助而不是阻碍商人,我们要落实而不要落空他们的交易,我们是商业交易的润滑油,而不能暗中破坏甚至横加阻挠。”

普通法的态度和灵活性无疑增加了英国法的受欢迎程度。英国法是跨境合同中适用最多的法律;40%的国际商业仲裁适用英国法。

但这并不能说明英国作为国际争议解决地的领先地位,毕竟,全世界有近三分之一的司法管辖区适用基于英国法的制度,甚至普通法世界以外的国家((如阿联酋、卡塔尔和塔吉克斯坦等)、地区或城市(如斯图加特、曼海姆、法兰克福、汉堡、巴黎和阿姆斯特丹等)都纷纷建立了以英语审理案件并适用英国法的国际商事法庭。更为关键的一个因素是国际社会对英国法院的质量、廉政性和独立性的信心。而这种信心又解释了英国商法为何能持续成功发展。英国现在仍然是国际商业中心,尤其是大宗商品贸易、金融衍生品、航运和保险市场中心,英国法院也持续从市场发生的新案件中汲取营养。和美国不同,英国本国的商业贸易不足以产生足够体量的案件使法院能与时俱进地发展法律,而英国商人在海外的商业活动也不再具有如此规模,以至于他们可以简单地将英国法强加给交易方。

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是国际社会对英国法官质量和独立的信心使得这个国家能够维持国际商业和法律服务中心的地位。最简单直接的证明就是大量的外国公司、甚至外国政府都基于英国法订立他们的合同或以英国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他们的争议。2020年全年和2021年头九个月的数据表明,伦敦商事法庭受理的超过三分之一的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都和英国没有关系。

英国最高法院作出的大量判决,都和商业生活息息相关。例如,2021年,最高法院审理了数起有关商业税法特别是国际税法的案件,其中一起涉及金额高达170亿英镑。法院最近作出的判决涉及航运、跨国公司对其海外分支机构的不法行为应承担的责任、商业集体诉讼、商事协议(如保险和仲裁)的解释和执行等问题。最高法院的判决对于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如新加坡和香港)的相关商业活动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2021年英国最高法院判决的第一个案件涉及新冠疫情背景下营业中断险承保范围的解释。该案可以说是21世纪迄今为止最重要的商业保险案件,涉及了若干有关保险法的新问题。而英国最高法院是世界范围内第一个对这些问题作出解答的终审法院。该判决已经通过欧盟最高法院院长网络(EU Network of Presidentsof Supreme Courts)向欧盟所有成员国分发。

最高法院审理的大量商事案件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企业和外国政府。近期的例子包括:在因美国墨西哥湾深水地平线事故引发的国际仲裁案中,当事人要求最高法院对仲裁员偏见问题给出法律判断标准;在一起发生在中国厦门水域的船舶搁浅案中,法国和德国的当事人要求最高法院对船舶适航性问题给出法律判断标准。最高法院还判决了一起以利比亚政府为被告的案件,更判决了谁是委内瑞拉总统因而有权主张存放在英格兰银行的20亿美元黄金储备。最高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中,包括俄罗斯政府和乌克兰政府就30亿美元国家债券的可执行性产生的纠纷,还包括马来西亚政府和一家由阿联酋阿布扎比控制的国有实体的纠纷。这些例子都彰显了国际社会对英国司法制度尤其是最高法院的信心。

此外,英国最高法院的法官还同时担任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Judicial Committee of Privy Council)的委员,负责终审部分英联邦国家、英国的海外领地和皇家属地的案件。这些地方有很多是重要的国际离岸金融中心,如泽西岛、毛里求斯、开曼群岛、根西岛、英属维京群岛、百慕大、马恩岛、巴哈马、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等。

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处理的大量案件都和这些离岸金融中心的商业活动相关。就在最近,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判决了一个来自英属维京群岛的有关冻结禁令适用条件的案件。该案中,英国最高法院重述了冻结禁令的法理,放宽了签发冻结禁令的条件,使冻结禁令在跨国资产容易流动的商业背景下更能起到保护禁令申请人的作用。

英国政府根据英国在国际贸易和投资中的地位,以及英国对法治和规则治理的国际秩序的承诺,制定了相应的战略计划(“全球英国”Global Britain)。一方面,英国法院现在会就其对外活动与外交部、司法部紧密沟通;另一方面,英国法院也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让法官参与到旨在促进新商业领域法律发展的活动中来,以进一步巩固英国作为国际争议解决中心的地位。

总之,国际社会对英国法治的信心是英国吸引国际投资(如委内瑞拉的国家黄金储备)、国际商业活动和国际争议解决的主要因素。这种信心要求法院能够独立审判任何提交到此的案件,包括主张政府不法行为的案件。国际商人和英国本国商人一样,能够相信任何对他们权利的干预,即使是来自公权力机关,都会在真正独立的法院遭到挑战,而法院的判决也将得到尊重和执行。

法治并非理所当然。法院判决有时会引发争议,会使得法院的角色和司法系统的独立性遭到质疑。但是,司法独立和法治对于英国社会是无价之宝,除了对民主的意义之外,它们同样形塑了英国的商业繁荣和国际声誉。打江山容易守江山难;百年累之,一朝毁之。司法独立和法治看似深奥难懂且和大多数人的生活无关。但实际上,法治和我们所有人都息息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