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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9年2月20日,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亮股份”)第六届董事会召开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本议案已获得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意公司为海亮控股申请1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无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3)。

2019年4月2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开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一揽子担保的议案》,本议案已经获得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意公司为香港海亮铜贸易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海亮”)、香港海亮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海亮铜业有限公司、浙江科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海亮(安徽)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海亮”)、广东海亮铜业有限公司、海亮奥托铜管(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亮奥托”)、成都贝德铜业有限公司、重庆海亮铜业有限公司、新加坡海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HMECopperGermanyGmbh(以下简称“德国海亮”)、HailiangNetherlandsHoldingB.V.、KMEBrassItalySpA(以下简称“KBI”)、KMEBrassFranceSAS(以下简称“KBF”)、KMEBrassGermanyGmbH(以下简称“KBG”)等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79亿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无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及香港海亮为德国海亮、KBI、KBF、KBG等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10亿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无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一揽子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2)。

2019年8月2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开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为满足全资子公司香港海亮日常经营发展需要,同意公司在原有对香港海亮的担保额度的基础上,为香港海亮融资新增2,100万美元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1)。本次担保系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的新增担保,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一)2020年3月12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以下简称“中行铜陵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0年皖铜中银司保字006号),约定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安徽海亮自2020年3月12日至2021年1月20日期间与中行铜陵分行因办理授信业务签订主合同而形成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截至本公告日,该《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人民币0元。

保证人: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

被担保人:海亮(安徽)铜业有限公司

1、保证最高限额:人民币贰亿元整

2、保证范围: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2020年3月12日-2021年1月20日。

(二)2020年4月13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中山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0年保字第44号),约定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海亮奥托自2020年4月13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与建行中山分行因办理授信业务签订主合同而形成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100万元。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证人(甲方):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担保人:海亮奥托铜管(广东)有限公司

1、保证最高限额:人民币壹仟壹佰万元

2、保证范围: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3、保证方式: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⑵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⑶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四、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0亿元,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2.45%,均系公司为控股股东海亮集团提供的担保,实际控制人冯海良先生为上述担保提供了反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担保总额为47.16亿元,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8.74%。

以上担保均符合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等情形。

五、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本文源自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