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爆网络的某女星美国代孕弃养事件,已经过去了几天,大家依旧还沉浸在愤怒中无法自拔。目前,事件主角的爸爸已经公开发表了道歉视频,后续如何发展尚未可知。
代孕除了挑战了中国的法律制度以及道德底线,在移民领域,代孕同样也会引发一连串的问题。
在这里与大家分享一个真实案例。
2019年,W先生申请了澳大利亚投资移民,在申报孩子资料时,因为其中一个孩子为代孕所生,且无法出具资料证明主申请人符合澳大利亚相关法律规定的“利他代孕”所生,因此,这个孩子最终无法随同他一起获得澳洲绿卡身份。
由此也引申出澳大利亚关于代孕的规定。
代孕在该国大部分地区是合法的(昆州除外),但有明确的区分。在法律上认定的代孕有两种:利他代孕(altruistic)和商业代孕(commercial),也即无偿代孕和有偿代孕。
利他代孕是指代孕妈妈并不因为代孕分娩而要求任何物质形式的回报。利他代孕在澳大利亚如果满足特定的要求是合法的,例如能够证明身体无法自然生育,以及部分同性恋群体。
而商业代孕则是指双方约定以代孕而获取相应的物质回报,这在澳大利亚是明确的违法行为。
澳洲法律规定任何把孩子商品化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与之对应的惩罚将高达11万澳币和3年牢狱之灾。
代孕在澳洲不同州受到不同的法律监管,虽没有统一的法律涵盖整个国家的代孕,但各州的代孕法遵循相同的基本原则:
a)计划生育的父母必须有代孕的医疗需求或社会需要,也就是说,他们不能自己怀孕或生育婴儿,或有强力的特殊原因。
b)代孕母亲在整个怀孕期间保留身体自主权。尽管双方将有关于怀孕和生育计划的具体协议,但是代孕妈妈可以在涉及到她的身体情况时做出最终决定。
c)代孕安排必须是利他的。商业代孕在澳大利亚所有州都是非法的。这意味着代孕妈妈和她的伴侣不能因为替别人怀孩子而获得报酬。
d)虽然代孕是利他主义的,但委托代孕的父母必须支付代孕母亲在代孕、怀孕和生育期间的相关费用。
e)当婴儿出生时,将被登记在婴儿出生的州,代孕母亲及其伴侣在出生证明上列为婴儿的父母。出生后,父母可以向所在州的法院申请亲子关系令。该法令将亲子关系从出生父母转移到委托代孕父母。出生证明将重新颁发给列出的新父母,而不是代孕母亲和她的伴侣。
澳洲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和其他国际条约的缔约国。这意味着澳洲相关部门将采取极端谨慎的态度,以确保在澳洲境外作出代孕安排时,公民权条款不会被滥用,以规避领养法和其他儿童福利法。
在上面提到的W先生的案例中,因为澳洲有一套非常完备的关于代孕的规章制度,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代孕是被法律禁止的,孩子也无法获得身份。
除了澳大利亚,在代孕这件事上,全球不同国家和地区,相关的规定也是非常不一样的。
一:绝对禁止代孕
中国、德国、法国、瑞典、新加坡、日本、意大利、挪威、澳大利亚的昆士兰州、美国的亚利桑那州、华盛顿州、密歇根州、新泽西州等国家和地区是绝对禁止代孕的。
中国在2001年8月1日起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令“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1991 年,法国最高法院根据“人体不能随意支配””的原则,,颁布了禁止代理孕母的条例,并最终于 1994 年通过了《生命伦理法》,以法律的形式对代孕予以全面禁止。
二:允许代孕
允许代孕的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部分州(加州、伊利诺伊州等)、墨西哥、俄罗斯、乌克兰、格鲁吉亚、以色列、加拿大、印度等。这些国家以此形成了一条成熟产业链。
以美国为例,不完全统计每年寻求在本国或者海外代孕的实际发生案例达到数千例。根据最新数据,11个州包括加州和内华达州对于代孕是完全开放的,有31个州基本开放但是有一些限制,包括科罗拉多州;有4个州是有限度的允许,有2个州基本禁止,有3个州完全禁止。郑爽、张恒选择的内华达州和科罗拉多州对于代孕的规定在总体上是允许的。
就印度来说,2002年,印度代孕的合法化一度使该国成为全世界最受欢迎的代孕目的地。直至2015年,由于商业代孕所引发的由来已久的伦理、道德和法律争议,印度政府立法禁止商业代孕,全面关闭了欧美发达国家来印度寻找代孕母亲的通道,但是即便如此,大量地下黑代孕机构依旧层出不穷。
三:限制开放代孕
这些国家和地区对代孕并非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而是允许部分无法实现自然生育的人群通过法律特定流程实施代孕,如英国、比利时、丹麦、希腊、荷兰、中国香港和台湾地区以及澳大利亚、美国的部分州等。
以英国为例,不允许商业代孕,也严格限制代孕广告内容,但允许利他的治疗性代孕,使相关权利人得到法律保护。
除了需要关注代孕在各国不同的法律规定,还有一件事需要特别提到——代孕儿的身份。
因为孩子出生后,有一些国家只承认在出生国建立的亲子关系,还有一些国家基于跨国代孕中涉外因素综合判断,通常是代孕儿出生时的国籍,还有父母的国籍、父母或孩子的惯常居住地、住所等综合考量孩子的身份。
由于代孕母亲和意向父母往往属于不同国家,而这些国家对代孕的态度并不一致,从而导致在法定父母身份的确定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使得代孕儿的权益无法得到真正的保障。
康德曾说“人应当是一种目的,而绝不仅仅是一种手段。”对于代孕的禁止,不仅仅是对代孕母亲身体健康权的保护,更是对于人之为人、而不是“物品”的人格尊严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