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情侣间有经济上的往来是再平常不过的事,但分手后,前任要求返还恋爱期间的支出,这就是一件令人糟心的事了。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就发布了一则有关婚约财产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
2017年5月份,家住江苏南京市34岁的周军(化名),通过办理保险业务认识了天津市的孟丹婷(化名)女士,相识后二人多次联系,互生情愫。同年7月,孟丹婷前往南京与周军见面,正式确立恋爱关系。此后,双方多次前往对方城市见面约会。
法院认定事实显示,2018年3月,二人前往台北旅游,10月,二人前往长沙旅游。2019年2月,前往日本旅游,3月前往香港和澳门旅游,5月前往深圳和香港旅游,9月前往塞班岛旅游。2020年1月前往新加坡旅游,此外还前往上海、北京、天津、扬州等地旅游。周军也曾携亲友来北京旅游,由孟丹婷陪伴及支付费用。二人在交往过程中互相转账,共同支出消费。
因在旅游方面巨大的花销,加上大大小小多项开支,周军在恋爱中一共花费了1877202.64元。周军还称,恋爱期间,他还买了一个价值81099元的钻戒赠与女方。
分手后,周军认为自己给付女方的金钱和物品,应算作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予以返还,便起诉前女友,要求返还自己银行卡、微信转账款项总计1877202.64元,并返还订婚戒指。
孟丹婷则认为,周军给自己多次转账的钱款并非系按照习俗给付的婚约彩礼,而且两人也没按照习俗订立婚约,双方恋爱交往期间共同用于旅游等各项开支,不应属彩礼的范畴。且男方提供的图片及订单无法证明自己实际收到钻戒,即使收到亦无证据证明该戒指系基于婚约给付的彩礼。
天津市蓟州区法院一审认为,虽然原、被告交往过程中互有经济往来,开支较大,但原告主张的经济往来的转账等款项为婚约彩礼,要求被告返还,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
因不满一审结果,周军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周军称涉案戒指是对女方以结婚为条件的附条件的赠与,而1877202.64元转账款项,是女方向自己借的钱,应予返还。
孟丹婷坚持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和周军存在婚约关系,男方赠与的财产大部分已经消费,恋爱期间双方资金往来频繁,自己也向周军进行了高额转账,认为周军在分手后索要恋爱期间的支出,违反了公序良俗。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周军对于戒指交付孟丹婷的事实,仍无充分证据证实,且其主张转账款项是借款,证据亦不充分,且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二审一并驳回。周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武汉晨报实习记者 罗伊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