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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永 | 中国企业通过SPAC交易海外上市的税务考量

一、SPAC热潮引各地交易所纷纷入局

近年来,SPAC(“Special Purpose Acquisition Company”的简称,即特殊目的收购公司)以现金壳公司的形式在美国证券市场上市数量呈指数级增长,成为资本市场的新宠。SPAC为一种新兴的上市金融工具,是由发起人设立的一个空壳公司,通过IPO募集资金收购一级市场中的优质标的企业,进行并购整合并实现标的企业的快速上市。

2021年美国SPAC上市数量激增至613宗。2021年在美上市的SPAC筹资总额达到创纪录的1,625亿美元,几乎是2020年募资总额834亿美元的两倍,占2021年IPO募资总额的56%。2021年SPAC机制的平均上市募资额在2.65亿美元,是非SPAC机制的2.3倍。

随着美国证券市场SPAC上市的火爆,新加坡、日本等亚太区交易所先后修改或是放宽了上市规则,以更好配合SPAC上市机制。为了吸引更多全球资金及为资本市场注入新的活力,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也已于2022年1月1日正式落地香港市场SPAC政策。截至2022年第一季度末,已有11家SPAC向港交所递交上市申请,其中1家SPAC已成功上市。

图三:部分交易所SPAC上市要求概述

二、SPAC机制概述

以美国证券市场为例,拟上市企业借由SPAC实现上市主要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

发起人设立SPAC。通常情况下,SPAC发起人为在投资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投行、基金公司等专业机构人士。发起人需要承担SPAC上市的相关费用,但同时也将拥有不超过SPAC股份总数20%的“发起人股份”。

第二阶段:

SPAC上市。SPAC壳公司设立后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递交注册申请,待SEC审核后完成IPO上市。同时为确保投资人资金安全,SPAC上市前后所筹集的资金都必须存放在第三方封闭式托管账户中,并进行固定收益证券的投资。若后续没有完成并购、进入退市清算程序,则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及利息将按照股份比例退还给股东。

第三阶段:

搜索目标公司。SPAC上市后须在一定期间内(通常为24个月,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找到目标公司完成并购重组,否则需进行退市清算。该阶段一般涉及对于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以及交易架构的设计与搭建。

第四阶段:

并购过程,即去SPAC流程(“De-SPAC”)。为确保并购顺利完成,一般会进行一轮PIPE(“Private Investment in Public Equity”,即私人投资公开股票)定向增发融资。在并购交易完成后的4个工作日内向SEC递交8-K表,目标公司即上市成功,避免了目标公司准备上市材料、进行路演等一系列繁琐的传统IPO上市程序。

图四:SPAC美国上市分阶段进程

三、SPAC或成中国企业上市融资新选择

与传统IPO及“借壳上市”相比,SPAC上市具有耗时短、费用低、上市门槛低、上市确定性高的特性。2020年开始的新冠疫情,使中国拟上市企业的经营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从而导致传统IPO难度增大。因此,对于无法满足科创板和创业板上市要求的中国企业,以及有全球资本市场募资偏好的中国企业来说,SPAC不失为一种上市新途径。

此外,PIPE融资也是SPAC上市模式中的重要一环。PIPE投资者多为如私募基金、对冲基金等的机构投资者或是满足条件的个人投资者,一方面能为并购后的新公司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或是应对De-SPAC交易可能面临的公众投资赎回,另一方面成功的PIPE融资也能帮助SPAC吸引更多的公众投资。因此,SPAC为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中国企业提供了公募、私募融资相结合的上市机制。

四、中国企业通过SPAC交易境外上市税务考量

中国企业通过SPAC交易境外上市,一般需先搭建红筹架构,从而以境外控股公司或境外控股公司为并购交易特别设立的境外子公司作为并购交易的主体,与SPAC上市公司以合并、换股、反向收购等方式完成并购,最终间接完成上市。

图五:常见的De-SPAC交易示意一

图六:常见的De-SPAC交易示意二

-a-中国税务考量

税务尽职调查

在确定并购目标阶段,SPAC及其投资人需对潜在目标公司进行税务尽职调查,了解目标公司税务合规情况,识别和评估税务风险,判断是否存在可能影响目标公司上市合规性的税务问题。

搭建红筹架构

目标公司搭建红筹架构,需评估目标公司股东外翻至境外层面等重组过程中所涉及的中国税务影响和税务成本,以及红筹重组对后续交易和未来退出的税务成本的影响,并合理考虑税务优化方案。

De-SPAC交易

目标公司股东需考虑在De-SPAC交易过程中间接转让中国公司股权的中国税务影响和报告要求,根据目标公司股东情况和交易安排,深入分析潜在的间接转让税务影响,评估安全港条款的适用性,并从税务优化角度考虑可行的备选交易方案。

个人股东

目标公司个人股东需考虑De-SPAC交易过程中的个人所得税影响。对于中国企业非居民个人股东,除需考虑其居民国个人所得税影响之外,还需分析其是否会因并购交易产生来源于中国的应税所得并评估其中国个人所得税影响。

-b-美国税务考量

若目标公司或SPAC存在美国股东,或者计划在美国市场上市,则目标公司需对De-SPAC交易的美国联邦税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估,并向SPAC投资人和公众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若存在美国税不利影响,有可能增加美国投资者实施赎回的机率。主要的美国税务考量包括但不限于:

反递延规定(Anti-deferral rules)

如果一个美国境外的目标公司被一个美国SPAC所收购,则需要进行美国税法下的受控外国公司(“CFC”)分析。美国SPAC则可能会因而受到全球无形资产低税收入(“GILTI”)等反延期规定的影响。根据近期的美国税制改革提案,目前税率为10.5%的GILTI税将有可能翻倍至21%。

被动外国投资公司(“PFIC”)

根据美国联邦税法Section 1291、1297和1298的规定,如果一家海外公司的总收入超过75%来源于被动收入(如投资收益),或超过50%的资产可以产生被动收入或是为获取被动收入而持有,则可能被认定为PFIC。对于在盈利前拥有大量现金的境外初创企业,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免于上述PFIC规定。目标公司需进行PFIC分析,并在商业并购协议以及上市资料中对分析结果进行真实披露和声明。

合格选择基金(Qualified Electing Fund ,“QEF”)

被征税的PFIC股东和投资人可以选择将PFIC视为QEF从而避免被视为PFIC征税。如果在被认定为PFIC的第一年即选择认定为QEF,则PFIC的股东必须每年就PFIC的总收入进行缴税,但根据目前的美国税法规定,SPAC资本结构中的认股权证可能被视为股票期权,从而不适用QEF选择。美国税法下或有其他选择可适用以减轻税负影响,但相关要求较为复杂,需要进行专业分析。

税收倒置规定(Inversion Rule)

若美国SPAC发生境外交易或变成境外公司的子公司,则需考虑美国联邦税法Section 7874和Section 367关于反倒置交易的规定。倒置交易通常发生在当美国母公司持有超过60%股权的境外子公司收购了美国母公司的所有股权时。若符合Section 7874下关于倒置的规定,则可能使倒置交易产生的资本利得无法适用一些税前扣除项,导致税负较高。若倒置交易前美国母公司持有境外子公司超过80%股权,则交易后存续的境外子公司将被视为美国税法下的美国税收居民企业。目标公司通常需要在商业并购协议中对Section 7874分析结果进行声明,并需在上市公开信息中进行披露。

收入确认协议(Gain Recognition Agreement ,“GRA”)

若目标公司或SPAC存在美国股东,则需考虑美国股东Section 367的符合情况,以保证Section 351或Section 368法案下的交易免税处理的适用性。对于交易后持有境外上市主体5%以上股权的美国个人股东,需考虑其Form 338(GRA)申报需求,以及如何在商业并购协议中披露GRA申报信息或对相关事项进行合理约定。

结语

SPAC成为资本市场的热点主要源于其为投资者和目标公司提供的投融资机会,有效的SPAC交易可以为投资人提供可观的投资回报,给目标公司创造具有吸引力的融资通道。而全面的税务考量和税收优化是促成有效SPAC交易,保障各方既定投融资目标的众多要素之一。跨境SPAC交易具有复杂性,且美国证券机构正在拟定的立法草案也可能对SPAC交易带来一定影响。SPAC交易相关方应对SPAC相关政策进行跟进,并对中国、美国及其他国家地区的税务考量予以充分关注。

本文是为提供一般信息的用途所撰写,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请向您的顾问获取具体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