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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被“掉包”,倒霉受伤游客找谁赔?

——旅游服务纠纷中的责任竞合

2008年12月15日,焦先生与A旅行社签订一份《出境旅游合同》。合同约定:焦先生购买A旅行社所销售的出境游旅游服务,游览点为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行程共计10晚11日。2008年12月21日出发时,A旅行社没有征求焦先生的意见,就让B旅行社代替组团出境旅游。2008年12月26日23时许,焦先生在乘车返回泰国曼谷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伤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旅游车驾驶员对该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后焦先生选择走法律途径,请求法院判决被告A旅行社与第三人B旅行社连带赔偿损失。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倒霉”的焦先生应找谁赔偿,是签旅游合同的A旅行社还是实际带团出游的B旅行社?这涉及民法中“责任竞合”和“连带责任”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1168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旅游经营者擅自转让其 旅游业务,旅游者在旅游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在焦先生与A旅行社之间形成旅游合同关系后,A旅行社未经焦先生同意将旅游业务转让给第三人B旅行社,该转让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焦先生选择以侵权之诉作为其请求权基础,要求A旅行社与第三人B旅行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符合法律的规定。此外,A旅行社虽非本案直接侵权人,其擅自转让旅游业务的行为同样也属于违约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的规定,其应当与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焦先生有多个选择,可以选择两家公司一起告,理由可以基于违约,或者基于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