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方面
(1)严守法纪
新加坡是法治国家,对各种违法行为均有明确、严厉的处罚。中资企业切忌不可弄虚作假、谎报材料,更要杜绝贿赂等犯罪行为。
(2)充分利用优惠政策
新加坡政府对吸引外资有多项优惠政策,特别是在新加坡设立分公司、代表处、地区总部、国际总部,具有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发展情况和设定的远景目标,选择适当的投资方式,以争取最大的优惠政策。
(3)符合国内审批条件
到新加坡主板上市,需符合发改委、商务部、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制订的标准条件并经国内主管部门批准。
贸易方面
(1)慎重选择贸易伙伴
在寻找贸易伙伴和贸易机会时,应尽可能通过参加中新各种交易会以及实地考察等正式途径接触和了解客户,不要与资信不明或资信不好的客户做生意。进行业务联络的同时,可咨询新加坡工商业联合会、新加坡中华总商会、新加坡中国商会等行业协会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
(2)签订全面有效合同
新加坡法制环境良好,与新加坡商人开展贸易业务一定要签订全面有效的贸易合同,并尽量在合同中规定仲裁等纠纷处理条款,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贸易纠纷。
实践中,许多从事大宗商品贸易的国内企业会在新加坡设立窗口公司,利用新加坡丰富的贸易融资产品和较低的融资成本使业务量迅速增长,实现跨越式发展。
承包工程方面
(1)企业重视与支持
国内总公司要加大对新加坡子公司的重视和支持,一方面要提高企业资质等级,在注册资金上予以支持;另一方面要将总公司具有竞争优势的技术带到新加坡,为在新企业配备外语精通、业务熟练的管理干部。
(2)发挥优势
在新承包工程企业要依托国内总公司在隧道、港口、交通等基础设施领域内的施工经验和成熟技术,发挥劳动力成本较低而素质较高的优势,打造一支市场竞争力强、施工技术先进的中资承包工程企业队伍。其中,新加坡陆路交通局在汤申线项目中选择上海隧道是因为其深度开凿及隧道挖掘方面的丰富经验。
(3)加强合作
进一步加强与新加坡本地和跨国大型承包商的合作,学习其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施工技术,利用其广阔的市场网络和融资渠道,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积极开拓第三地市场。
(4)做好劳务管理
1.新加坡政府规定建筑企业雇佣外籍劳务的额度限制为1:7,即每雇用1名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公司可最多申请雇用7名外籍工人。此外,承包商也必须为每一项工程向新加坡人力资源部申请人力年配额(Man-Year Entitlement,MYE)。人力年配额,按照工程的金额,限制此工程内所有承建和承包商能聘用的外劳人数。
2.公司每个月要为所聘用的外籍工人支付外劳税。中国籍建筑工人外劳税按工人技术水平和上述MYE制度而定。同时,公司也必须为每名外籍工人缴付担保费,直到工人回国为止。
3.中国籍建筑工人年龄必须在18至50岁之间。此外,建筑工人赴新加坡务工,必须先通过建设局组织的技术资格专门考试(SEC),考试内容包括木工、抹灰工、钢筋工和电焊工等工程的相关科目。目前在北京、南京、杭州、沈阳、济南、郑州和重庆设有考点。
4.工作准证的条件也包括固定每月收入、居住安排、医药保险、身体检查等。
(5)注意款项保障法令(Security of Payment Act)
此法令制定: 1建筑工程内施工或材料供应各方之间的付款时限;和2一方不遵守时限时较为迅速的仲裁机制。(6)遵守工作场所安全与卫生法令(Workplace Safety and Health Act)。在该法令下,雇主、承包商和分包商都有责任实施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建筑工地的安全卫生。各方的这一义务并不能被转让给第三方。此外,该法令也包含与建筑工程有关的附属法令,包括:
1.工厂注册:建筑工地符合法令下“工厂”的定义,在运作前必须向劳工部注册;
2.设计安全:开发商必须尽量减低或消除可预见的设计风险; 3起重机运作:运作前必须提交起重机运作计划;运作员必须注册; 4支架:支架分包商必须注册和遵从各项要求; 5噪音:雇主必须减低或控制机械噪音; 6身体检查:某具有危险性的工作的工人必须接受身体检查; 7风险管理:雇主必须承担风险管理以减少或消除工作上的风险;和8事故报告:有关当事人必须报告紧急、危险事故。
劳务合作方面
中国外派劳务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国外派劳务和对新加坡劳务合作的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劳务项目确认、审查以及出境证明等手续,通过制度约束,将劳务合作项目风险降至最低。经营公司应加强对派出人员的技能培训和遵约守诺教育,如实、详细讲解合同条款,不做夸大宣传,并要加强对外派劳务人员的后期管理,及时解决劳务纠纷,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
其他应注意事项
(1)做好充分的调查研究
新加坡社会以华人为主,在语言、传统文化等方面与中国有许多相近之处,双方更容易沟通,这是两国企业开展交流合作的优势条件。但同时也要认识到,新加坡具有自身的鲜明特点,在社会和法律制度、教育体系、人们的思维方式、通用语言、生活习惯等方面与中国有很大不同。因此,在新加坡开展合作要做好充分的调查研究,避免盲目投资。
如可以通过新加坡经济发展局等官方投资促进机构或专业会计师、律师事务所或聘请专业法律和财务顾问,全面了解新加坡相关的法律和制度规定,掌握新方合作伙伴的资信和经营状况,做到心中有数,把握主动。
(2)重合同、守信用
新加坡是法治社会,各项法律法规完善,公民法律意识很强,在商业领域则表现为高度重视并严格依照合同行事。为此,中资企业在与新加坡企业合作或到新加坡投资设立分支机构时,也要充分认识合同的重要性,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严格细致地商定合同条款,明确各项权利、义务、免责和救济措施。合同一旦签订,就要按照约定认真履行各项义务,做到重合同、守信用。
防范投资合作风险
在新加坡开展投资、贸易、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事前调查、分析、评估相关风险,事中做好风险规避和管理工作,切实保障自身利益。包括对项目或贸易客户及相关方的资信调查和评估,对投资或承包工程国家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分析和规避,对项目本身实施的可行性分析等。例如山东某航运公司在市场非常景气的时候,将总部从山东搬迁到新加坡,利用新加坡丰富的融资产品,加大杠杆,急剧扩张船队。但由于缺少对投资风险的管控和防范,到了2007年金融危机后,由于航运业陷入低谷,银行收缩贷款,导致企业破产重组。相关企业应积极利用保险、担保、银行等保险金融机构和其他专业风险管理机构的相关业务保障自身利益。包括贸易、投资、承包工程和劳务类信用保险、财产保险、人身安全保险等,银行的保理业务和福费廷业务,各类担保业务(政府担保、商业担保、保函)等。建议企业在开展对外投资合作过程中使用中国政策性保险机构——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供的包括政治风险、商业风险在内的信用风险保障产品;也可使用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提供的商业担保服务。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由国家出资设立、支持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与合作、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政策性保险公司,是中国唯一承办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公司支持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保险产品包括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和融资担保等,对因投资所在国(地区)发生的国有化征收、汇兑限制、战争及政治暴乱、违约等政治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风险保障。了解相关服务,请登录该公司网站地址: www.sinosure.com.cn 如果在没有有效风险规避情况下发生了风险损失,也要根据损失情况尽快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或根据双边协定的相关条款追偿损失。通过信用保险机构承保的业务,则由信用保险机构定损核赔、补偿风险损失,相关机构协助信用保险机构追偿。
(来源 vxid: libaobao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