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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商业健康保险制度及启示

□孙宏涛 王烨楠

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是新医疗卫生制度改革的重要战略。新加坡商业健康保险制度已经实现法制化、多层次、严谨化,对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体系的构建具有重大借鉴意义。

一、新加坡商业健康保险制度概述

新加坡商业健康保险制度是世界上最为完善的医疗保障制度之一,遵循的是逐步推广、逐步完善的渐进式原则。其成功经验对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制度的发展十分有益。

(一)新加坡商业健康保险制度之主要构造

新加坡商业健康保险制度以主体为标准形成了三层次结构。第一层次是保健储蓄计划,即针对国家全民、强制性的医保计划;第二层次是健保双全计划,是一种非强制性、低廉的重病症保险,旨在弥补重病症患者保健储蓄难以覆盖的缺口;第三层次是保健信托基金,是针对贫困弱势群体或是健保双全计划都无法支付所有医药费用的重大疾病患者。三个层次相辅相成,真正实现健康保险的“全覆盖、多方位”。

(二)新加坡商业健康保险制度之主要特征

1.注重个人责任。新加坡商业健康保险制度实行分担机制,即个人资金是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本人必须承担一部分的医疗费用。通过增加个人责任比重,提高人们对商业健康保险的参与度和谨慎度,避免过度依赖国家,实践“为自己的健康负责”的理念。

2.经营专业化。新加坡各商业保险公司针对不同人群的需求设计相应的保险产品,使之体系化,更具有针对性。同时面对医疗技术的进步或新兴需求,更易作出相应的转变,增强商业健康保险和医疗技术的契合度。商业健康保险不同于我们熟知的人寿保险,其在原理、风险评估、风险控制技术等方面有特有的运算规则,因此新加坡政府对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者、管理体系、风险管控都有严格要求,商业健康保险的市场运作呈现专业化。

3..监管宽松化。新加坡对商业健康保险公司的监管倾向以自律监管为主,必要时辅助政府监管。鼓励商业健康保险公司开发健康保险产品,通过与公民的商事保险合同关系的建立,实现医疗保障的风险承担。

其监管宽松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在监管内容方面,对保险产品、保险费率以及保险条款方面的监管比较宽松,允许保险公司基于科技的发展以及医疗保障需求的变化相对自由地设定保单条款,自主决定保险费率,甚至在一定限度内允许使用投保人的资金进行合理投资;在监管手段方面,管理者对保险公司的监管手段集中于道义劝说、自我约束、协会自律监管等措施,以确保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新加坡商业健康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一)明确商业健康保险定位

医疗保障体系的构建,明晰商业健康保险的定位是核心。结合我国国情,社会医疗保险俨然是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商业健康保险应当定义为补充性质,从而形成商业健康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相互配合、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新模式。

社会医疗保险是“地基”,是“广覆盖”的实现前提。但是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处于低水平阶段,对于医用检查、药物、治疗存在颇多限制,难以覆盖先进的医疗技术和特殊疾病的治疗;同时封顶线的设定难以满足社会多样化需求。商业健康保险则是在此基础上,从实际人群覆盖范围、保障类别、保障内容以及保障水平等方面提供补充服务,真正实现“广覆盖、全方位、高水平”。

(二)优化商业健康保险支持政策

新加坡商业健康保险的运作成功,离不开政策的支持,如准入条件宽松、注册资本和执照费优惠等措施,同样我国应该积极发挥政策的支持和引导作用,逐步推进商业健康保险进程。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

第一,优化税收措施。税收优惠是快速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动力秤。我国应当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吸引个人及雇主积极参与投保商业健康保险。如以个税优惠吸引农村居民参保,以企业所得税优惠或税收补贴提高雇主为雇员投保商业健康保险的积极性。特别是要大力推广和完善税优健康险,实现健康保险效益最大化。

第二,建立商保数据对接系统。商业健康保险运作关键是理赔,但是传统的商业健康保险理赔程序复杂、手续繁多、理赔率低,抑制了保险公司以及投保人的积极性。原因在于医疗系统和保险公司信息难以对接,一方面加重了投保人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加剧了保险合同双方信息不对称,保险公司基于成本—效益原则难以实现最大程度理赔。因此应当无缝对接商业健康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建立商保数据对接系统,实现医疗数据、医院信息、赔付信息共享,提高理赔率。

(三)鼓励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设计与开发,实现专业化经营

目前市场上健康保险产品类型单一,难以契合多样的保障需求。因此应当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多类型保险产品,可以学习新加坡对投保人进行划分,建立投保人大数据库,利用现代互联网技术,通过对支付能力、身体健康等多维度分析,从而精准开发保险产品,并定向化推送。同时,应当强化商业健康保险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以及综合知识储备,打造专业化的服务平台。

(四)完善与社会医疗保险的合作机制

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旨在利用商事主体的自身优势,将市场机制引入医疗保障体系,加重个人责任,提升个人参与感,使医疗服务提供者、药品服务提供者、保险公司形成“三角联动机制”,互相制约。社会医保政府监管的优势有机结合商业健康保险专业经营、全面服务的特点,既保障基本需求又满足个性化选择。充分发挥政府作用和市场调节,实现政府和个人风险分担机制,逐步形成商业健康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良好合作、共同发展的新模式。

本文源自中国保险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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