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亚洲国家针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治理——
让“影子教育”良性发展
王学男 吴霓 罗媛 王帅 郑程月
韩国中学生视觉中国 供图
我国教育部近期联合多部门分阶段、分重点对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进行整顿治理。前一阶段,主要针对线下培训机构存在的安全隐患、无证无照、应试倾向、超纲教学等问题开展了规范整治活动;现阶段,进一步对迅速发展的线上培训机构进行综合治理,针对部分平台存在的低俗有害信息以及与学习无关的游戏等内容、培训者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进行规范治理。
在亚洲国家和地区,校外培训较为普遍,被称为“影子教育”。部分亚洲国家政府也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持续的治理和监管。这些国家的经验和试错的历程脉络,也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日本:培训机构教师资格认证,保障校外培训质量
日本的校外培训机构也被称为“补习学校”或“学习塾”。为了规范日本培训机构行业发展,日本的全国学习塾协会专门制定了《学习塾讲师检定制度》,作为培训机构共同认可并遵守的行业标准。日本培训机构教师评价由独立于政府的第三方机构全国学习塾协会承担,独立于公立教育的培训机构教师资格认证分为“集团指导”(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班级授课”)和“个体指导”两类,但目前有关个体指导教师的资格认证还没有正式实施。
日本培训机构的教师资格认证,有着与公立学校教师资格认证相似的程序,同时也体现了教育培训的特点。“集团指导”教师的认证共分为三级,不同等级需要进行不同的笔试或教学技能考试。笔试包括教学管理和学科知识,其中,教学管理与公立学校教师的差异最大,主要包括与家长沟通、培训机构相关管理制度和学生权益等,这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其绩效考核的量化指标,如学生评价、家长评价、班级销售额、续班率、退班率等。教学技能考试主要是根据授课流程,将课堂教学分为导入、展开和总结三部分进行考查,以授课达到的预期目标、授课的内容和学生集中精力的程度三个维度作为评价标准。
日本的教师资格认证体系和评价导向,正契合了培训机构作为日本重要的经济产业之一的特征,更加注重教师教学技能和学科知识的掌握与运用程度,以及营销的能力和服务意识,而对教师的职业道德并没有给予更多的关注。
韩国:整合与治理并重,政策由“放”到“禁”再到“疏”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韩国政府对培训机构的治理政策经历了由“放”到“禁”再到“疏”的历程。先后通过降低需求、减少考试、均衡教育资源,增加高考次数、立法禁绝培训机构,将校外培训分类引入学校教育、加强对培训机构的规范治理,来调节公立教育与培训补习之间的供需平衡。其政策实施的目标路径表明,基于社会现实需求,进行双向调控、综合治理,既能规范培训机构发展,又能提高公立教育质量,促进二者共同发展。
2014年,韩国颁布《促进公共教育正常化及限制提前教育特别法令》,要求包括培训机构在内的所有基础教育相关机构一律不允许对学生进行超出学校课程范围或早于学生所在年级的教育。《辅导班的设立、运营及课外培训法》中也明确规定,学生可以随时退费,单位设施按照各道(特别市)标准执行。各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该法的基础上设置不同标准,对教室总面积的规定是30平方米以上、135平方米以下,同时必须保证每平方米最多容纳一名学生,如教学需要可隔开使用。
韩国政府以学生发展和规范市场为出发点,结合区域实际情况分类施策。与此同时,韩国从2006年开始大力推行“放学后学校”政策,包括小学阶段的“兴趣教育”和中学阶段的“水平分层补充学习”,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收取少量学费,提供多样化课外辅导,构建学生托管、学术性补习、艺术辅导和活动辅导一体化的校内课外培训体系。通过优惠政策将优质的校外补习向贫困地区和家庭倾斜,尽力减少这类家庭补习教育的开支,以此促进教育公平。
新加坡:线上线下协同发展,校外培训体系日趋成熟
新加坡对于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和教师聘任,与我国有很多共同之处。新加坡教育部规定,教师申请在培训机构任教必须符合最低学历和相关学科教学经验的标准,要出具教师资格证、成绩单和相关工作经验的证明文件。培训机构应拥有合理规模的场地,除了有教室外,还应为学生提供接待室、等候室等其他功能区域。
新加坡通过自治与共治,实现对培训机构的监管。新加坡要求每一所私立补习机构都必须由一个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负责确保法规及学校章程的条款得到遵守;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不应是学校雇用的教师或工作人员,这是为了防止雇主雇员的利益冲突;学校管理委员会中有一名成员担任培训机构的主管,如果培训机构在管理委员会中只有一名成员,则委员会由该成员担任监事。
新加坡利用网络进行线上的校外培训或补习的范围和程度要高于我国。除了线下集中授课的补习班,新加坡一些公司推出了各种教育应用,主要是让学生通过线上学习和辅导,减少到培训机构上课的不便。新加坡类似的教育应用较多,多数由专家或教师通过网络进行教学指导。
目前,新加坡推出一个免费的“AsknTeach”应用,100%由学生主导,通过“学生回答学生、学生帮助学生”的在线“共享”进行互助学习,以学生的学习起点和学生可理解的方式进行教与学,解决学校科目与课业上的问题,由经验丰富的学生担任“培训老师”解答疑问,不仅巩固了答疑学生的知识,也能让有课业疑问的学生得到及时帮助。此应用解决了高昂的校外培训费用和交通问题,可以让更多学生根据自己的时间进行课余时间的自主学习。
建议:引入互联网“共享”思维,发挥行业监管作用
作为“影子教育”,校外培训机构有其存在的必要和发展的市场土壤,通过对亚洲部分国家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与治理措施的分析,笔者认为,校外培训机构的治理应以监管为主,多方协同提升培训机构的教育质量,促进校外培训机构与校内学习协调发展。
首先,应坚持落实国家政策法规,针对教育资源供给水平的区域差异、培训机构的类型差异(学科类培训、素质教育类培训),鼓励并支持地方政府结合区域实际和办学条件分类施策。以学生发展和规范市场为出发点,自主创新,依法治理,注重配套政策的连续性和系统性;充分利用培训机构治理信息平台,协调共治。加强各部门的协作和信息共享,充分利用信息平台的功能,将报批、整顿、治理的内容、信息、问题、进度等实时公开公示,减少重复性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培训机构第三方质量认证、评估和服务的制度。
其次,应引入在线教育的优势和互联网思维的“共享”机制,鼓励开发公益型的教育培训应用或平台,实现教师、学生、家长与社会的多主体互助和交流。同时,严格进行网络实名认证,加强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学生安全的学习环境。
再其次,应发挥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从行业内部规范培训机构的管理,使行业协会在机构认证、教师专业发展、运营评估和数据信息收集方面发挥作用,建立年检制度并执行相应的奖惩制度。制定培训机构任职教师规范和职业道德,逐步建立培训行业自身的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和培训学习制度。与此同时,着力提高公办教育质量,缩小城乡、区域间的教育差距,深化改革不同教育阶段的招生考试制度,优化教育系统的结构,在促进公平和优质的同时增加教育机会,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和家庭经济负担,重构良好有序的教育生态。
(作者单位: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发展与改革研究所,本文系该院2018年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项目“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综合治理研究”[GYC2018003]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