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通常使用术语“证券型代币”来指代构成《证券和期货法》(SFA) 2下的任何资本市场产品 (CMP) 的数字代币,其中包括证券、股票、债券、商业信托中的单位、集体投资计划和衍生合同。3
2020 年 5 月 26 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MAS) 发布了名为“数字代币发行指南”的修订指南(DT 指南)。4 MAS 澄清5如果数字代币构成 SFA 下的 CMP,则数字代币的提供或发行可能会受到监管,SFA 是管理新加坡提供和交易 CMP 的主要立法。
为确定数字代币是否受 SFA 监管并相应触发 SFA 下的相关要求,MAS 将考虑数字代币的结构和特征,以及代币所附带的权利。6
DT 指南有用地提供了数字代币可能构成 CMP 的非详尽示例列表。提供的示例包括股票,其中股票代表或授予公司的所有权权益,代表代币持有人在公司中的责任,并代表代币持有人与公司中其他代币持有人的共同契约。另一个例子包括债券,其中债券证明或构成数字代币发行人对代币持有人借给或可能借给发行人的任何资金的债务。7
相关要求将在第 II 节中进一步详细讨论。
ii 支付型代币
根据2020 年 1 月 28 日生效的《支付服务法》(PSA) 8 ,我们通常使用术语“支付代币”来指代构成数字支付代币 (DPT) 或电子货币的数字代币。
PSA 旨在 (1) 通过结合先前的货币兑换和汇款业务法9和支付系统(监督)法10 (2) 扩大受监管活动的范围,以简化支付服务,以考虑支付服务(包括与 DPT 和电子货币相关的服务)的发展,以及 (3) 通过采用模块化监管制度,根据此类活动带来的风险调整监管。11
根据 PSA,需要支付服务提供商许可证的受监管活动包括账户发行服务、国内和跨境转账服务、商户获取服务、DPT 服务和电子货币发行。
如果根据 PSA 第 2 节的定义,数字代币可以是 DPT,它是价值的数字表示(MAS 规定的除外):
- 以单位表示;
- 不以任何货币计价,也不由其发行人与任何货币挂钩;
- 是或打算成为公众或部分公众接受的交换媒介,用于支付商品或服务或清偿债务;
- 可以电子方式转移、存储或交易;和
- 满足 MAS 可能规定的其他特征。
DT 指南列出的一些 DPT 示例包括比特币和以太币。
目前,根据PSA,提供DPT服务包括交易DPT的服务(购买或出售,或两者兼有)或通过建立或运营DPT交易所促进DPT交换的服务。任何提供上述任何服务的人都会触发 PSA 下的许可要求。12
一些支付代币也可能构成电子货币,在 PSA 第 2 节中定义为任何电子存储的货币价值,即:
- 以任何货币计价或由其发行人与任何货币挂钩;
- 已预先支付费用,以便通过使用支付账户进行支付交易;
- 被发行人以外的人接受;和
- 代表对其发行人的债权,但不包括新加坡任何人在新加坡接受的任何存款。
电子货币发行人也将触发 PSA 下的许可要求。
应该注意的是,PSA 将货币定义为包括电子货币,但不包括任何 DPT 和任何被排除的价值数字表示。
DPT 和电子货币将在第 III.ii 节中进一步讨论。
iii 资产支持型代币
区块链技术的优势在于它允许大多数(如果不是全部)资产被代币化,此类资产的所有权可以由多方持有,并且数字代币可以相对容易地在世界任何地方进行交易。但是,需要仔细考虑被标记化的特定资产,因为这可能会导致出现多个法律问题。
房地产是可以代币化的资产的一个例子。如果代币的基础不动产是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载体持有的,并且该代币代表该载体的股份,则该代币可被视为证券型代币。或者,如果发行人从代币持有者那里收集法定货币并将出资集中起来以获取不动产(代币持有者无法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并且不动产由经理或代表经理管理,由于该安排的目的或效果是使代币持有人能够参与并获得不动产产生的利润或收入,该安排可被视为集体投资计划。13这将触发 SFA 下的相关发售要求。这将在第 II 节中更详细地讨论。
商品(例如贵金属)是另一个经常被代币化的资产示例。标的资产是贵金属的资产支持代币的交易可能会导致需要满足《商品交易法》(CTA)的相关要求。14
iv 实用型代币
我们通常使用术语实用型代币来指代不属于证券型代币、支付型代币或任何其他受监管类别的数字代币。
从监管的角度来看,市场参与者必须确保在首次代币发行 (ICO) 中提供的实用型代币不会根据其结构和特征构成 CMP,这样它们也将被视为证券型代币,否则发售和交易将触发 SFA 下的相关要求,如第 Ii 节所述,并在第 II 节中进一步详细讨论。
证券和投资法i证券和期货法
证券型代币以及具有相关特征的资产支持代币(例如它们将构成 CMP)的提供受 SFA 第 XIII 部分下的监管制度的约束。
要约只有在符合 SFA 第 XIII 部分的相关要求的情况下才能提出,例如需要在招股说明书中提出或附有根据相关要求准备、向 MAS 提交和登记的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要求),除非另有豁免。15
特别是,提供具有构成集体投资计划特征的数字代币将受到相关授权或认可要求(应收账款要求)的约束,并且还需要遵守《集体投资计划守则》下的商业行为要求以及 2005 年证券和期货(投资要约)(集体投资计划)条例,除非另有豁免。16
ii招股说明书要求和应收账款要求的豁免
如果要约符合适用的要约豁免或安全港的条件,则要约可免于招股说明书要求和应收账款要求。值得注意的豁免包括:
- 小额个人要约,17在任何 12 个月内筹集的总金额不超过 500 万新元(或等值的外币);
- 在 12 个月内向不超过 50 人提出的私募要约18 ;和
- 当要约仅针对机构投资者19或合格投资者20时。
iii SFA 许可要求
除非另有豁免,否则营销或交易 CMP(包括构成 CMP 的数字代币)的人将被要求持有资本市场服务 (CMS) 许可证以根据 SFA 进行 CMP 交易。
另外,除非另有豁免,否则构成集体投资计划的数字代币管理人将被要求持有根据 SFA 进行基金管理的 CMS 许可证。
iv财务顾问法
任何人就具有构成 CMP 的特征的数字代币向他人提供建议,或通过发布或颁布有关此类代币的研究分析或研究报告来向他人提供建议,可能被视为提供财务咨询服务,21因此需要获得授权才能这样做除非另有豁免,否则根据《财务顾问法》第23条 (FAA)获得许可证22 。24
v SFA 和 FAA 的治外法权
SFA 和 FAA 具有域外适用性。25
根据 SFA,一个人部分在新加坡境内和部分境外进行的任何行为(包括要约和交易活动)可被视为完全在新加坡境内进行,而任何完全在新加坡境外进行的行为可被视为如果它们在新加坡产生实质性和合理可预见的影响,则在新加坡作出承诺。26 SFA 的要求将相应地适用于上述所有行为。
根据 FAA,即使某人在海外,如果该人从事任何旨在或可能诱使新加坡公众或任何部分公众使用该人提供的任何财务咨询服务的活动或行为,包括就证券代币向他人提供建议,该人将被视为在新加坡担任财务顾问,无论该活动或行为是否旨在或可能在新加坡境外产生这种影响。27
见第五节和第七节,分别讨论交易所监管和发行人和保荐人监管。
银行和汇款i银行、商业银行和金融公司除外
根据 PSA,某些人在提供 DPT 服务方面免于持有支付服务提供商许可证的要求28 ,其中包括根据银行法获得许可的银行、根据 MAS 法案30批准的29家商业银行和根据《金融公司法》(尽管如此,它们可能仍需遵守某些 PSA 持续合规要求)。31
ii汇款
在新加坡向本地收款人提供汇款服务和本地付款人汇款服务将分别被视为 PSA 下的跨境汇款服务和国内汇款服务,32并且需要支付服务提供商许可证,33如果没有其他豁免。
由于 PSA 的框架有助于区分电子货币和 DPT,很明显,任何打算提供转移法定货币或电子货币或两者的服务的人都需要在国内获得支付服务提供商许可证。汇款服务和跨境汇款服务(如适用)。
此外,如第 I.ii 节所述,DPT 交易服务(购买或出售,或两者兼有)和通过建立或运营 DPT 交易所促进 DPT 交换的服务将构成 DPT 服务,其许可证是PSA 要求。34
虽然目前 DPT 的转让不是 PSA 下需要许可的服务,但鉴于 PSA 即将修订,这将在未来发生变化。这将在第 XI 节中进一步讨论。
反洗钱i反洗钱和反恐融资
新加坡的反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 (AML/CFT) 制度在很大程度上遵循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FATF) 发布的指南。新加坡是 FATF 的活跃成员,也是亚太反洗钱组织的创始成员。
MAS 要求金融机构针对 AML/CFT 实施的控制措施通常包括识别和了解客户(包括受益所有人)、进行定期账户审查以及监控和报告任何可疑交易。
MAS 对金融机构在 AML/CFT 方面的要求和期望的监管预期载于 MAS 发布的通知、指南和其他指南。
2017 年 11 月 21 日,MAS 发布了 PSA 咨询文件,关于征求公众对实施特定风险缓解措施的方法的意见,MAS 评论说,由于 DPT 服务具有较高的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 (ML/TF) 风险,因为对于匿名转账的能力,因此不存在低风险服务的子集,因此所有 DPT 服务提供商都必须遵守 AML/CFT 措施。35
2019 年 12 月 5 日,MAS 对收到的有关支付服务的 AML/CFT 咨询文件的反馈作出回应。36 MAS 评论说,与 DPT 交易相关的风险更高,37 DPT 交易的匿名性、速度和跨境性质意味着存在更高的通过非法活动滥用的风险,包括针对此类交易。38
ii关于 DPT 服务的 AML/CFT 法律
2019 年 12 月 5 日,MAS 发布了有关提供 DPT 服务的通知(AML/CFT 通知)。39根据 AML/CFT 通知,DPT 服务提供商必须实施强有力的控制,以检测和阻止非法资金流经新加坡金融系统。
如第 I.ii 节所述,DPT 服务包括 DPT 交易服务(购买或出售,或两者兼有)或通过建立或运营 DPT 交易所促进 DPT 交换的服务。
根据 AML/CFT 通知,DPT 服务提供商必须遵守的 AML/CFT 要求包括风险评估和风险缓解、客户尽职调查、记录保存、可疑交易报告和内部政策、合规、审计和培训。40
交易所监管i主要平台
除非另有豁免,否则为要约人建立或运营平台以提供数字代币的主要要约(主要平台)的人,如果这些数字代币包括证券代币,则可被视为根据 SFA 进行 CMP 交易,41需要 CMS 交易许可证. 42
除非另有豁免,否则建立或运营与 DPT 相关的主要平台的人可被视为建立或运营 DPT 交易所,这是 PSA 43下的支付服务,需要支付服务提供商许可证。44
ii交易平台
建立或经营数字代币二级交易平台(交易平台)45 (其中这些数字代币包括证券代币)的人可能被视为建立或经营有组织的市场,46这要求这些人获得 MAS 的批准或认可为除非另有豁免,否则分别获得批准的交易所或认可的市场运营商。47
建立或运营促进 DPT 交换的交换平台的人将被视为根据 PSA 提供 DPT 服务,并且该服务将是 PSA 下的支付服务,48除非另有豁免,否则需要支付服务提供商许可证. 49
矿工监管
根据新加坡法律,数字代币的开采通常是合法的。
新加坡没有专门针对数字代币开采的监管制度,目前也没有公布针对数字代币开采的执法措施。
但是,如果所开采的数字代币是证券代币或资产支持代币(即商品代币),并取决于具体采矿安排的确切范围、SFA 下的相关监管或许可考虑因素以及CTA 可能适用。
例如,一个集合矿池的运行,它聚合和分配作为运行采矿作业的回报的回报,可以被视为运营一个集合投资计划或商品池。
发行人和保荐人的监管
一般来说,DPT 和公用事业代币的发行人在新加坡不受此类代币发行的监管。
为允许某人进行支付交易而向任何人发行电子货币的服务也将是 PSA 50下的支付服务,除非另有豁免,否则需要支付服务提供商许可证。51
此外,证券代币的发行人将遵守 SFA 第 XIII 部分下的相关发行要求,除非另有豁免,如第 II.i 和 ii 部分所述。
刑事和民事欺诈与执法
众所周知,鉴于数字代币的匿名性和数字代币交易的跨境性质,投资者与之打交道的实体具有不透明的背景和运营,不允许进行适当程度的尽职调查,欺诈风险。52
因此,在刑事诉讼案件中识别不法行为者或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识别对手将具有挑战性,在这些案件中,需要大量资源和努力作为评估任何法律追索权的起点。
另外,MAS 已就可能对数字代币进行的欺诈性投资发布了多项建议,包括那些以虚假评论招揽投资某些 DPT 的公告,这些虚假评论归咎于新加坡政治领导人等知名人士。53
事实上,个人被指控通过使用多层次营销计划来推广欺诈性数字代币。当地投资者通过购买与促销代币捆绑的某些课程参与了该计划。54
税i商品和服务税
新加坡税务局于 2019 年 11 月 19 日发布了有关 DPT 的商品和服务税 (GST) 电子税收指南(GST 指南)。55
GST 指南阐明,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将 DPT 兑换为其他 DPT 或法定货币(例如,将比特币兑换为以太币以及将 DPT 兑换为新加坡元,即 ICO)将被视为免税供应并因此免征 GST。56
GST 指南还阐明,使用或提供 DPT 作为支付任何东西(其他 DPT 或法定货币除外)被视为 GST 目的的供应。GST 仅对商品和服务的供应征收,无论 DPT 是否用于购买商品和服务。57
目前的消费税税率为 7%。
ii所得税
新加坡税务局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发布了关于数字代币所得税处理的电子税收指南(所得税指南)。58《所得税指南》指出,个人是否因将 DPT 兑换为法定货币或其他 DPT 征税取决于处置产生的收益本质上是资本还是收入。59新加坡没有资本利得税或类似的税。
所得税指南还指出,ICO 收益是否应征税取决于代币的类型(例如,发行证券代币的收益不征税,因为它是资本性质的,因为它类似于发行股权或债务证券)。60
目前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7%。
其他问题
即使数字代币的发行人能够依靠豁免来进行发行,也需要确保与发行有关的所有活动都符合相关法律。
2019 年,证券型代币发行人曾打算依靠 SFA 下的豁免,即认可投资者豁免,这将允许其在不注册招股说明书的情况下继续进行要约。然而,它的一位顾问通过社交媒体出版物提请注意这一提议,违反了禁止广告的豁免条件。这导致 MAS 向发行人发出警告,称其将无法再依赖相关豁免。此后,发行人暂停了证券代币的全球发行。61
这不是 MAS 第一次发出这样的警告。2018 年,它警告新加坡的八家数字代币交易所不要为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提供便利,并警告并指示发行人停止在新加坡发行其数字代币。62
展望未来
2019 年 12 月 23 日,MAS 发布了一份咨询文件,就货币、电子货币和 DPT 的范围以及基于此类支付形式的支付服务监管征求意见(稳定币咨询文件)。63
随着数字代币格局的不断发展,进一步的创新导致了新的数字代币的出现,即稳定币,这可能会挑战 PSA 下流行的货币概念。64
术语“数字支付令牌”和“电子货币”的当前定义载于第 I.ii 节。
稳定币咨询文件指出,区分电子货币和 DPT 有两个定义特征:电子货币是单一法定货币的数字表示,而 DPT 只是价值的表示,可能与法定货币没有任何关系; 电子货币必须代表对发行人的债权,而 DPT 则不需要。65
稳定币是一类新的数字代币,旨在保持相对于另一种资产(如法定货币或商品)或一篮子资产的稳定价值。稳定币可能具有货币的功能,因为它们不会像早期发行的 DPT 那样具有过度的价格波动,并假设稳定币获得广泛接受。稳定币在可访问性(无论是零售客户还是批发客户)和在二级市场上交易的能力方面也可能有所不同。66 MAS 表示,因此,出于监管目的区分电子货币和 DPT 将具有挑战性。67
鉴于上述情况,人们普遍预期 MAS 关于其打算如何监管稳定币的决定,特别是确定这两类稳定币中的哪一类(或是否会出现新类别),尤其是因为 MAS已表示不建议修改电子货币或 DPT 的定义。68咨询于 2020 年 1 月 28 日结束,对稳定币咨询文件中发布的反馈的回应将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