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与土库曼斯坦在2019年8月27日签署了一项全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
新加坡贸易和工业部高级部长Koh Poh Koon博士和土库曼斯坦内阁副主席Gochmyrat Myradov先生在新加坡签署了协议。
DTA将加强两国之间的跨境贸易和投资。它降低了跨境商业活动产生的收入流的预扣税率,并规定了两个司法管辖区的征税权,以尽量减少双重征税。
新加坡 - 土库曼斯坦DTA的全文可在新加坡国内税务局网站上查阅。DTA将在两国批准后生效。
本协定适用于作为一个或两个缔约国居民的人。
福智霖在协定中翻译几点让大家有所了解:)
1. 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除非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业务。如果企业按上述方式经营业务,企业的利润可以在另一国征税,但只能归属于该常设机构。
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业务的,应当在该缔约国一方应当将该预算所产生的利润归属于该常设机构。企业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条件下从事相同或者类似的活动,并与其作为常设机构的企业完全独立地进行交易。
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应允许扣除那些费用,包括行政和一般行政费用,如果常设机构是独立企业,可以扣除这些费用,只要它们可合理分配给常设机构,在常设机构所在缔约国或其他地方发生的。
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应允许扣除那些费用,包括行政和一般行政费用,如果常设机构是独立企业,可以扣除这些费用,只要它们可合理分配给常设机构,在常设机构所在缔约国或其他地方发生的。
由于该常设机构仅为该企业购买商品或商品,不得将利润归属于常设机构。
就前款而言,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应逐年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除非有充分和充分的理由相反。
如果利润包括在本协议其他条款中单独处理的收入项目,则这些条款的规定不受本条规定的影响。
背景知识:
新加坡与另一个司法管辖区之间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用于防止另一个司法管辖区的居民在一个司法管辖区内获得的收入双重征税。DTA还明确规定了新加坡与其条约合作伙伴之间就两个司法管辖区之间的跨境经济活动所产生的不同类型收入的征税权。协议还规定减少或免除某些类型的收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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